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強制工作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8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徒刑部分於96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於96年9 月1 日令入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逾1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8年6 月1 日法矯字第0980021093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判決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相關書證影本各1 份,聲請免除其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