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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19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並經本院於97年1月21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號、96年度聲減字第4887號裁定應合併執行「①甲○○所犯附表編號⒈施用毒品、⒉吸用麻藥、⒊妨害自由、⒌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案件,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⒋所列不應減刑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②附表編號⒍偽造文書、⒎吸用麻藥案件,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百元折算一日。③附表編號⒏牙保贓物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百元折算一日。」,並執行本院78年度上更 (一)字第477號判決殺人罪80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之殘刑4年4月15日,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5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1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法 官 王 炳 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