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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詐欺罪所處各罪之刑及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貴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數罪併罰案件,數宣告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汝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