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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

(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彈藥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9年3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6年7 月1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逾1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8年7 月2 日法矯字第098002496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140 號判決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相關書證影本各1 份,聲請免除其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