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受刑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聲請書誤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原判決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司法院於98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為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及院解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卷附判決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附表一┌─┬────┬─────┬───────┬────┬──────┐│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告竊取財物 │所犯罪名│宣告刑 ││號│ │ │ │ │ │├─┼────┼─────┼───────┼────┼──────┤│一│95年8月1│臺北縣中和│設備接地銅線1 │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柒月││ │日下午2 │市○○街 │條(30公尺)、│竊盜 │,減為有期徒││ │時分 │410巷24號7│設備接地箱銅牌│ │刑叁月又拾伍││ │ │樓頂樓-中│3片(被害人臺 │ │日,扣案之剪││ │ │和景新站 │灣大哥大公司)│ │線鉗壹支、鈑││ │ │ │ │ │手陸支沒收。│├─┼────┼─────┼───────┼────┼──────┤│二│95年8月 │臺北縣中和│設備接地銅線1 │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柒月││ │29日下午│市○○路 │條(65公尺)、│竊盜 │,減為有期徒││ │2時許 │315號12樓 │設備接地箱銅牌│ │刑叁月又拾伍││ │ │頂樓-中和│3片(被害人臺 │ │日,扣案之剪││ │ │連城一站 │灣大哥大公司)│ │線鉗壹支、鈑││ │ │ │ │ │手陸支沒收。│├─┼────┼─────┼───────┼────┼──────┤│三│95年10月│臺北縣板橋│設備接地銅線1 │夜間侵入│有期徒刑玖月││ │14日晚間│市○○路2 │條(25公尺)、│住宅、攜│,減為有期徒││ │7時許 │段144號12 │設備接地箱銅牌│帶兇器竊│刑肆月又拾伍││ │ │樓頂樓-板│3片(被害人臺 │盜 │日,扣案之剪││ │ │橋三民站 │灣大哥大公司)│ │線鉗壹支、鈑││ │ │ │ │ │手陸支沒收。│├─┼────┼─────┼───────┼────┼──────┤│四│95年10月│臺北縣新莊│設備接地銅線1 │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捌月││ │25日下午│市○○路 │條(20公尺)、│竊盜 │,減為有期徒││ │3時許 │149號7樓頂│設備接地箱銅牌│ │刑肆月,扣案││ │ │樓(台灣大│3片(被害人臺 │ │之剪線鉗壹支││ │ │哥大公司-│灣大哥大公司)│ │、鈑手陸支沒││ │ │新莊新光人├───────┤ │收。 ││ │ │壽站) │設備接地銅線1 │ │ ││ │ │ │條(20公尺)、│ │ ││ │ │ │設備接地箱銅牌│ │ ││ │ │ │2片(被害人威 │ │ ││ │ │ │寶電信公司) │ │ │├─┼────┼─────┼───────┼────┼──────┤│五│95年10月│臺北縣新莊│無(行竊未遂)│攜帶兇器│有期徒刑陸月││ │26日上午│市○○街18│(被害人臺灣大│竊盜未遂│,減為有期徒││ │11時50分│號頂樓 │哥大公司) │ │刑叁月,扣案││ │許 │ │ │ │之剪線鉗壹支││ │ │ │ │ │、鈑手陸支沒││ │ │ │ │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