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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二二六號裁定就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三五號偽造有價證券、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八四號施用毒品、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三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六○九號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法矯字第○九八○○二九三○二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