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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5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6日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97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7日駁回上訴確定。受處分人於96年6月1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7 月28日法矯字第098002908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惟徒刑仍須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