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宗琦犯竊盜罪為常業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為常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 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表,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8 年 9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