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8年6月8日以88年度上更一字第202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處分人於96年6月2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7月30日法矯字第098002908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惟徒刑仍須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保安處分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金來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