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5日強盜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5303號),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強制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其中強制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業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所提起之上訴而告確定,因該部分依法得聲請易科罰金,然本院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為受刑人之利益,爰聲請本院就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利先予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郁琳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