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等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重利罪及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在案,因已逾六個月,依法未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原無不合,惟近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解釋,認原分別宣告之刑,依法得易科罰金,但定執行刑後因其刑度逾6個月,致其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將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未盡相符,上開刑法之規定應予檢討改進云云。茲依據法務部84年9月30日法84檢22966號函之指示; 凡已定應執行刑而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者,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執行檢察官認應准許者,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標準,以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云云。茲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本署聲請貴院裁定易科罰金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重利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賢英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 │地點 │恐嚇及毀損方式 │論罪法條│宣告刑 │├──┼───┼────┼───────┼────────────┼────┼───────┤│ 1 │劉美智│95年10月│臺北縣新店市建│接續至劉美智住處大門潑油│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 │3日 │國路100號住處 │漆及將三秒膠灌入大門門鎖│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 ├────┼───────┤,以破壞大門,並撥打電話│嚇危害安│安、甲○○共同││ │ │95年10月│臺北縣新店市建│予劉美智恐嚇稱:「不還錢│全罪及同│以加害生命、身││ │ │3日17時 │國路118 號戶籍│就要對你及你家人不利」等│法第354 │體、自由、財產││ │ │許 │地 │語,致劉美智心生畏懼,足│條之毀損│之事,恐嚇他人││ │ │ │ │生損害於其生命、身體、自│罪。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由、財產之安全(告訴人已│ │,各處有期徒刑││ │ │ │ │提起毀損告訴,起訴書誤認│ │貳月,減為有期││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另楊家│ │徒刑壹月。扣案││ │ │ │ │豪、曹明璋尚未到職,未參│ │如附表三、㈡所││ │ │ │ │與)。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2 │邱翠屏│95年11月│臺北縣新莊市龍│至邱翠屏住處1 樓大門潑油│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初某日 │安路254巷7號3 │漆、灑冥紙,及以三秒膠灌│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陳巧│ │樓樓下及樓梯間│入大門門鎖,並張貼記載:│嚇危害安│安、甲○○、楊││ │芝之婆│ │ │「欠債快還,否則會有更嚴│全罪及同│家豪、曹明璋共││ │婆)、│ │ │重後果」等語之紙條,致邱│法第354 │同以加害生命、││ │陳巧芝│ │ │翠屏、陳巧芝心生畏懼,足│條之毀損│身體、自由、財││ │ │ │ │生損害於其生命、身體、自│罪。 │產之事,恐嚇他││ │ │ │ │由、財產之安全。 │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 │ │全,各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為有││ │ │ │ │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3 │陳杏娟│95年11月│臺北市大同區重│該處大門潑油漆、灑冥紙,│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7日8時30│慶北路2段70巷 │並張貼記載:「陳美蘭欠債│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陳美│分許 │15號 │不還,速與本公司聯絡處理│嚇危害安│安、甲○○、楊││ │蘭之姐│ │ │,否則後果自行負責。陳,│全罪。 │家豪、曹明璋共││ │)、陳│ │ │0000000000」等語之紙條,│ │同以加害生命、││ │美蘭 │ │ │致陳杏娟、陳美蘭心生畏懼│ │身體、自由、財││ │ │ │ │,足生損害於其生命、身體│ │產之事,恐嚇他││ │ │ │ │、自由、財產之安全。(毀│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全,各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為有││ │ │ │ │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4 │陳杏娟│95年11月│臺北市大同區重│於95年11月17日某時,向陳│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17日某時│慶北路2段70巷 │杏娟恐嚇稱「這筆錢你是否│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陳美│、同月21│15號、13號 │要處理,如不處理,我就要│嚇危害安│安、甲○○、楊││ │蘭之姐│日某時許│ │回報給我公司,後果自己負│全罪。 │家豪、曹明璋共││ │)、蔡│ │ │責」等語,並接續於同月21│ │同以加害生命、││ │金燈(│ │ │日至陳杏娟住處大門潑油漆│ │身體、自由、財││ │陳杏娟│ │ │、灑冥紙、及至陳杏娟鄰居│ │產之事,恐嚇他││ │之鄰居│ │ │蔡金燈(門牌號碼13號)住│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處大門及停於門前之車號00│ │全,各處有期徒││ │ │ │ │12 -EM號自用小客車潑油漆│ │刑貳月,減為有││ │ │ │ │,致陳杏娟、蔡金燈心生畏│ │期徒刑壹月。扣││ │ │ │ │懼,足生損害於其生命、身│ │案如附表三、㈡││ │ │ │ │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毀│ │所示之物,均沒││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或於偵查│ │收。 ││ │ │ │ │中撤回告訴)。 │ │ │├──┼───┼────┼───────┼────────────┼────┼───────┤│ 5 │賴裕專│95年11月│臺北縣新莊市民│在該處大門潑灑油漆,並留│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21 日6時│安西路150巷3號│有記載:「賴裕專、賴裕繡│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賴裕│30分許 │之安安幼稚園 │欠債不還,速與本公司聯絡│嚇危害安│安、甲○○、楊││ │繡之姐│ │ │,處理,否則搞到雞犬不寧│全罪及同│家豪、曹明璋共││ │)、賴│ │ │、0000000000」等語之紙條│法第354 │同以加害生命、││ │裕繡、│ │ │,致賴裕專、賴裕繡、蔡永│條之毀損│身體、自由、財││ │蔡永茂│ │ │茂心生畏懼,足生損害於其│罪。 │產之事,恐嚇他││ │(幼稚│ │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 │人致生危害於安││ │園負責│ │ │安全。 │ │全,各處有期徒││ │人) │ │ │ │ │刑貳月,減為有││ │ │ │ │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6 │吳麗華│95年11月│臺北縣三重市重│在該處大門及其胞弟所有之│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21日凌晨│安街30巷1弄2號│自小客車潑油漆、灑冥紙,│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林晴│某時許 │1樓 │且以鐵釘釘住大門鑰匙孔,│嚇危害安│安、甲○○、楊││ │惠之母│ │ │並張貼記載:「林晴惠速與│全罪。 │家豪、曹明璋共││ │)、林│ │ │本公司聯絡處理,否則後果│ │同以加害生命、││ │晴惠 │ │ │自行負責,邱,0000000000│ │身體、自由、財││ │ │ │ │」等語之紙條,致吳麗華、│ │產之事,恐嚇他││ │ │ │ │林晴惠心生畏懼,足生損害│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於其生命、身體、自由、財│ │全,各處有期徒││ │ │ │ │產之安全(毀損部分未據告│ │刑貳月,減為有││ │ │ │ │訴)。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7 │陳崑財│95年11月│臺北縣土城市清│在該處樓梯間潑灑油漆,並│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 │21日中午│水路278巷7弄3 │以三秒膠灌入該址大門,且│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 │某時許 │號4樓 │張貼記載「陳崑財,最後警│嚇危害安│安、甲○○、楊││ │ │ │ │告,公司給你方便不要當隨│全罪。 │家豪、曹明璋共││ │ │ │ │便,繳息最好正常,否則後│ │同以加害生命、││ │ │ │ │果有多嚴重,你可以試試看│ │身體、自由、財││ │ │ │ │,自己注意,速回電,陳,│ │產之事,恐嚇他││ │ │ │ │0000000000」等語之紙條,│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致陳崑財心生畏懼,足生損│ │全,各處有期徒││ │ │ │ │害於其生命、身體、自由、│ │刑貳月,減為有││ │ │ │ │財產之安全。(毀損部分未│ │期徒刑壹月。扣││ │ │ │ │據告訴,公訴人誤認已提起│ │所示之物,均沒││ │ │ │ │告訴)。 │ │收。 │├──┼───┼────┼───────┼────────────┼────┼───────┤│ 8 │沈詹鑾│95年12月│臺北市萬華區萬│該處大門潑灑油漆並以三秒│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英(借│6日6時許│大路486巷28弄 │膠灌入大門門鎖,且張貼記│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款人詹│ │37號5樓 │載:「詹鑾英、詹信田速與│嚇危害安│安、甲○○、楊││ │信田之│ │ │本公司聯絡處理,否則後果│全罪及同│家豪、曹明璋共││ │姐,起│ │ │自行負責」等語之紙條,致│法第354 │同以加害生命、││ │訴書誤│ │ │沈詹鑾英、詹信田心生畏懼│條之毀損│身體、自由、財││ │載為詹│ │ │,足生損害於其生命、身體│罪。 │產之事,恐嚇他││ │鑾英)│ │ │、自由、財產之安全。 │ │人致生危害於安││ │、詹信│ │ │ │ │全,各處有期徒││ │田 │ │ │ │ │刑貳月,減為有││ │ │ │ │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9 │賴裕專│95年12月│臺北縣新莊市豐│在該處大門、停放於門口之│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20日6時3│年街130巷1號 │機車2 台潑油漆,並以牙籤│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賴裕│5分 │ │破壞大門、機車鑰匙孔,且│嚇危害安│安、甲○○、楊││ │繡之姐│ │ │張貼記載:「賴裕繡欠錢不│全罪。 │家豪、曹明璋共││ │)、賴│ │ │還,未免波及無辜鄰居,請│ │同以加害生命、││ │裕繡 │ │ │速與王先生聯絡,00000000│ │身體、自由、財││ │ │ │ │81」等語之紙條,致賴裕專│ │產之事,恐嚇他││ │ │ │ │、賴裕繡心生畏懼,足生損│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害於其等生命、身體、自由│ │全,各處有期徒││ │ │ │ │、財產之安全。(毀損部分│ │刑貳月,減為有││ │ │ │ │告訴人賴裕專於偵查中撤回│ │期徒刑壹月。扣││ │ │ │ │告訴)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10 │邱翠屏│95年12月│臺北縣新莊市龍│於該處大門潑油漆、灑冥紙│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借款│20 日7時│安路254巷7號3 │,即以三秒膠灌入大門門鎖│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人陳巧│20分許 │樓樓下 │,並張貼記載:「陳巧芝欠│嚇危害安│安、甲○○、楊││ │芝之婆│ │ │債不還,速與本公司聯絡處│全罪及同│家豪、曹明璋共││ │婆)、│ │ │理,否則連累鄰居,後果會│法第354 │同以加害生命、││ │陳巧芝│ │ │更嚴重,陳,0000000000」│條之毀損│身體、自由、財││ │ │ │ │等語之紙條,致邱翠屏、陳│罪。 │產之事,恐嚇他││ │ │ │ │巧芝心生畏懼,足生損害於│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其等生命、身體、自由、財│ │全,各處有期徒││ │ │ │ │產之安全。 │ │刑貳月,減為有││ │ │ │ │ │ │期徒刑壹月。扣││ │ │ │ │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11 │沈瑞鵬│96年1月1│臺北縣永和市得│於該處大門潑油漆、灑冥紙│刑法第30│王文正、錢耀崇││ │、邱靚│6日6時許│和路373 巷14號│,並將停放門前之沈瑞鵬所│5 條之恐│、楊家賢、李堅││ │鉦 │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嚇危害安│安、甲○○、楊││ │ │ │ │小客車潑油漆,並以三秒膠│全罪及同│家豪、曹明璋共││ │ │ │ │灌入該車車門,且張貼記載│法第354 │同以加害生命、││ │ │ │ │:「邱靚鉦欠債還錢,速與│條之毀損│身體、自由、財││ │ │ │ │本公司聯絡處理,否則後續│罪。 │產之事,恐嚇他││ │ │ │ │更嚴重,後果自行擔,李,│ │人致生危害於安││ │ │ │ │0000000000」等語之紙條,│ │全,各處有期徒││ │ │ │ │致沈瑞鵬、邱靚鉦心生畏懼│ │刑貳月,減為有││ │ │ │ │,足生損害於其等生命、身│ │期徒刑壹月。扣││ │ │ │ │體、自由、財產之安全。 │ │案如附表三、㈡││ │ │ │ │ │ │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