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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7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26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常業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4月;同院94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揭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5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51號函、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9月7日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劉秉鑫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秋鈴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