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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7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