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 (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 ,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詐欺罪所處各罪之刑及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貴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數罪併罰案件,數宣告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詐欺罪及定應執行刑,有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汝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