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28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明定;同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97年3月4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判處有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上訴本院後,本院於98年7月2日駁回上訴而確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66號)。茲查該受刑人於上揭犯罪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再上訴本院後,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嗣本院再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39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並已於96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逾5年,而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三、經查:上列受刑人於97年3月間,因犯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本院並於98年7月2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66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惟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9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6年11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66號刑事案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為累犯,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條文更定其刑如主文,就處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