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巷1弄13(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95年10月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