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甲○○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刑罰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上述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