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88年度少連上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上開徒刑執行完畢,於96年5 月7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2 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098號函附法務部98年2 月4 日法矯字第0980003407號函及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及受處分人最近
3 個月得分表等件可憑。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姿慧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