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罪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發掘墳墓而遺棄遺骨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8月至9月間侵害墳墓屍體罪,經宜蘭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34號,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22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26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4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刑法第249條第2項之犯行,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縱經減刑,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法 官 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仁崴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