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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3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春秋法 官 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凉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