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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2年9月間起至95年3月28日止,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06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