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常業重利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06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及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85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