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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偵字第633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業已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