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庚○○原 告 壬○○原 告 戊○○代 理 人 己○○原 告 己○○原 告 辛○○代 理 人 己○○原 告 丁○○代 理 人 己○○原 告 癸○○○代 理 人 己○○原 告 甲○○○原 告 乙○○前列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庚○○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雙方另因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在本院民事庭以家上字第259 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辯稱97年4月30日之帳目表剩下630幾萬,另外97年6月16日有給宗親會150萬,作為宗祠過戶之用,現在剩下
5 百多萬元等語。並有明細表附於刑事卷可查,是該等支出是否基於沈水木之委任,為沈水木之繼承人即原告等支出,而得自所侵占之款項扣除,尚有經兩造及法院審認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法 官 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正榕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