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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重附民上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影本乙份)。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5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從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明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