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兆鎮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選任辯護人 彭若晴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祿有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305號、第20433號、第279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翁兆鎮及其定執行刑部分暨陳祿有部分均撤銷。
翁兆鎮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曾躍椗部分),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羅文鋒部分),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元,追繳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翁兆鎮被訴期約賄賂(黃亞琴)部分無罪。
陳祿有共同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翁兆鎮(綽號「小烏龜」)係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下簡稱湖口分駐所)員警,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負有調查轄區治安及犯罪之職務,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規定,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詎其於因職務查獲或知悉曾躍椗(綽號「燈哥」)、陳祿有、徐肇煌(綽號「饅頭」)、羅文鋒等人涉犯施用毒品之案件後,竟基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分別:
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8日,曾躍椗(曾於94年間因妨
害自由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曾躍椗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即於95年8月3日執行完畢)、徐肇煌(業經原法院於97年12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15日,褫奪公權1年確定)、陳祿有因涉犯妨害自由及傷害案件,為湖口分駐所員警帶同至湖口分駐所調查時,因渠等3人均有毒品之前科紀錄,翁兆鎮乃以毒品調驗之理由,要求湖口分駐所員警謝文琳(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採取渠等之尿液。嗣曾躍椗等3人惟恐所採取之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而遭移送予該管檢察官偵辦,乃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透過與渠等具有犯意聯絡之陳永田(綽號「老田」、「田哥」,業經原審法院於97年12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6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確定)及余炎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向翁兆鎮表示欲給付相當之賄款而請翁兆鎮勿將渠等所涉犯之毒品案件移送檢察官。詎翁兆鎮就此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不僅未予拒絕,甚至透過余炎錦轉知陳永田向曾躍椗等3人要求每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賄賂,曾躍椗等3人及陳永田、余炎錦即與翁兆鎮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或由余炎錦直接與徐肇煌聯絡,或由余炎錦透過陳永田向曾躍椗等3人磋商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後,再由余炎錦轉知予翁兆鎮。初步談妥後,曾躍椗、陳永田即與余炎錦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1日後3日內之某日及其後某日,曾躍椗復將現金22,000元、面額38,000元之支票1紙及現金40,000元交付予陳永田,再由陳永田轉交予余炎錦,曾躍椗再於95年12月16日,以現金30,000元向余炎錦換回上開支票後,余炎錦即旋於同日將30,000元現金交付予翁兆鎮收受。至徐肇煌、陳祿有雖與翁兆鎮期約行賄,然均未實際交付賄賂。嗣因曾躍椗遲未付清約定300,000元款項,徐肇煌、曾躍椗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仍先後於95年12月24日及
96 年2月7日移送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下簡稱竹北分局)後,報請檢察官偵辦。至陳祿有部分,因竹北分局查明陳錄有並非毒品調驗人口,退回尿液,因而未予移送。
㈡緣黃亞琴(業經原審法院以同前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
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於
96 年2月8日因涉施用毒品案件為湖口分駐所查獲,翁兆鎮乃利用此機會,向黃亞琴表示如能配合提供毒品案件線報,則黃亞琴施用毒品案件可不移送予檢察官偵辦,黃亞琴為脫免刑責,乃配合之,並提供羅文鋒(業經原審法院以同前案,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5 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施用毒品之線報,湖口分駐所乃於同年2月11日查獲羅文鋒及女友蘇曉屏施用毒品之犯行。羅文鋒遭查獲後,因風聞行賄翁兆鎮可免遭移送偵辦之訊息,明知警方查獲渠有施用毒品嫌疑時,依法應移送偵辦,竟欲行賄員警使員警為違背職務行為不予移送偵辦,乃基於對於公務員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於同年即96年2月23日前某日,與翁兆鎮相約在新竹縣○○鄉○○路上之加油站碰面,表明願意支付賄款請免將羅文鋒與蘇曉屏2人移送偵辦,向翁兆鎮行求賄賂,兩人經磋商後,翁兆鎮當場向羅文鋒表示一案行情價為20,000元,羅文鋒即應允之,雙方達成賄賂40,000元免予移送羅文鋒個人與蘇曉屏之期約。待羅文鋒籌得上開款項後後,因翁兆鎮休假作罷,嗣於同年月23日,羅文鋒僅剩20,000餘元,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與翁兆鎮相約在上開加油站,當場交付20,000元之賄賂予翁兆鎮收受之,作為免予移送偵辦羅文鋒之對價。羅文鋒之尿液經檢驗後,確呈毒品之陽性反應,翁兆鎮仍於同年7月2日移送竹北分局報請檢察官偵辦。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另案而於通訊監察中知有犯罪嫌疑,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不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之4 中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是如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於法院審理中,如已賦予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如認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顯與渠於法院審理中居於證人地位而經公訴人、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所為之交互詰問之陳述有所不符時,於可認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顯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時,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仍應認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而可由法院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來採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本案證人羅文鋒於原審審理中,原審法院已依被告翁兆鎮之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羅文鋒接受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翁兆鎮之對質詰問權。經認為證人羅文鋒部分於警詢中所述與渠於原審審理中有所不符,且先前部分之陳述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詳如後述),並為證明本案被告翁兆鎮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可由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翁兆鎮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人以共同被告即證人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黃亞琴、黃木雄、陳永田於警詢之證詞為證據,惟被告翁兆鎮之辯護人於刑事準備書狀中均否認其證據能力,經查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核與其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並無前後證述不符之情形存在,則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已不具必要性,依上開規定,自不具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黃雅琴、黃木雄、羅文鋒、陳永田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無證據證明有受外力干擾及影響,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依前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卷證資料中相關之供述(除上開所述之人之供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17-120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狀況,亦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就被告翁兆鎮收受(曾躍椗)賄賂30,000元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陳祿有期約賄賂100,000元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部分:
被告翁兆鎮固不否認曾與余炎錦談論有關曾躍椗、陳祿有、徐肇煌3人表示欲以行賄方式換取免遭移送渠等所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情,被告陳祿有亦不否認曾躍椗曾向其表示可以交付賄賂予員警換取不被移送,且曾躍椗事後確有給付賄款予同案陳永田,請陳永田轉交予承辦員警之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期約、收受或行求、期約賄賂之犯行。被告翁兆鎮與辯護意旨同辯以:當時係因承辦另一流氓案件,需要余炎錦提供線報,不想跟余炎錦失和,當余炎錦向伊提及曾躍椗、陳祿有、徐肇煌3人欲以給付賄賂予員警免被移送時,只好敷衍虛應一番,然伊並非曾躍椗、陳祿有、徐肇煌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承辦人,無權干涉辦案過程,實際上亦無收受賄賂之真意,也未因而獲取任何賄款,況曾躍椗、徐肇煌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嗣亦經移送竹北分局後再報請檢察官偵辦,並經法院判處罪刑,若其確有收受賄款,豈可能再將曾躍椗、徐肇煌移送予檢察官偵辦云云。被告陳祿有則辯稱:伊與曾躍椗、徐肇煌於被採尿之後,曾躍椗、徐肇煌確實有說要找人關說「喬」一下,可否沒事,交保返家後曾躍椗來電表示對方要100,000元,伊不知「對方」是誰,猶豫是否跟進,曾躍椗到家中來問伊是否付款,伊當面拒絕,但曾躍椗仍每天來電問伊是否籌到錢,因曾躍椗是伊「大哥」,伊只好在電話中敷衍他,伊知道有這件事,但從來沒有答應要行賄云云。惟查:
㈠被告翁兆鎮雖辯稱其係因辦案需線報所需,故對於余炎錦之
請託只好予以虛應,實際上並無索賄之意思云云,惟查:依附表一編號四所示96年12月16日18時1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予共同被告陳永田時,陳永田供稱:伊先前將證人曾躍椗給付之支票交予余炎錦時,即告知事後會以現金換回,故該通通話內容係伊與余炎錦討論換票之事情,證人曾躍椗有至余炎錦家以現金30,000元換回支票,並表示剩餘款項會在下星期二給付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305號偵查卷㈠第95頁),再對照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日19時11分通訊監察譯文,余炎錦向被告翁兆鎮表示之「等一下我再拿3萬給你,剩下的等星期二或三」、「拿那張票換回去」等語,亦足徵該通通話內容確係余炎錦向被告翁兆鎮表示支票業經證人曾躍椗以現金30, 000元換回,並可馬上將該30,000元之現金賄款交付予被告翁兆鎮,而證人曾躍椗雖供稱渠係以38,000元之現金換回38,000元之支票,惟實際上證人曾躍椗僅有拿出30,000元之現金一節,業據證人陳永田證述明確,且依上開譯文余炎錦稱曾躍椗過來換票,可以給付現金30,000元給被告翁兆鎮之情,堪認應係以30,000元現金換回38,000元支票無訛,至其餘尾款則需待下星期二或三給付,被告翁兆鎮否認收到尾款,且無證據證明余炎錦有將曾躍椗所交付之全部款項轉交予被告翁兆鎮,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無從認定被告翁兆鎮收受超出30,000元以外之款項。又上開譯文中,余炎錦乃係分別向共同被告陳永田、被告翁兆鎮表示「還有20 萬就對了」,應指尚有徐肇煌、陳錄有2人各需100,000元處理之意,尚不足影響本院就實際交付賄賂金額之認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祿有雖辯稱因事後經濟能力不佳,無力負擔賄款,故
已明確向同案陳永田表示不再請其幫忙,自無行賄云云,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曾躍椗於95年12月
1日12時7分,先以電話告知被告陳祿有稱:湖口那個昨天有叫人去喬,不料陳永田稱1人要50,000元,被告陳祿有懷疑陳永田從中獲利,也擔心籌不出錢,經曾躍椗稱請「饅叔」(徐肇煌)貸款支應,並在等陳永田回覆等語時,被告陳祿有立即回以「那太好了,有機會總比沒有好」,還稱伊可否叫調查局的去講(即欲透過「小黑」王福生),經曾躍椗以請託陳永田在先,不好另覓他人阻止(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95年12月1日12時7分譯文)。而綽號「小黑」之王福生,於原審證稱:陳祿有曾向伊提及要伊幫忙籌錢,說竹北那邊有接到線換一個尿要100,000元,陳祿有3人除委託他人處理外,陳祿有另拜託伊幫忙處理等語,可見被告陳祿有不僅有行賄擺平案件之想法,且付諸行動,一方面與曾躍椗保持聯繫,另一方面又自行找王福生另闢門路,希冀可以掉包尿液免被移送偵辦。
⒉曾躍椗於1小時內之12時52分又電告陳祿有稱賄款金額提高
至每人100,000元,且要在隔天中午付清時,陳祿有表示沒有辦法如期付款外,復稱要打給調查局的問問看,曾躍椗阻止,陳祿有回稱「沒辦法,只好衝啦!」,雖表示100,000元是天價,但應和曾躍椗若暫時籌不到錢要先借高利貸之議(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2時52分譯文),足見被告陳祿有乃委由曾躍椗出面進行行求,就對方所提出之價錢雖認過高,但仍勉予同意,達成期約。嗣於17時13分被告陳祿有還主動電聯曾躍椗詢問籌錢進度,並稱自己正想對策籌錢(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7時13分譯文),若果如被告陳祿有所言,係曾躍椗一廂情願要幫其處理,礙於情面只好敷衍,則被告陳祿有何須在焦急主動詢問曾躍椗,足見被告陳祿有辯稱無行賄之意,全係敷衍曾躍椗云云,顯係避重就輕圖卸之詞,不足採信。
⒊甚而於95年12月12日18時7分,曾躍椗前經共同被告陳永田
以電話告知渠等3人之案件可一併處理時(詳如附表一編號一95年12月12日18時2分譯文),曾躍椗隨即以電話轉知被告陳祿有,稱因係3人一同為警查獲,無法只單純處理其中2人之案件,故已將連同被告陳祿有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以上揭方式處理掉時,被告陳祿有不僅未予反對,反而再三確認後,稱伊已知悉,更脫口而出「他媽的,小黑還騙吃騙喝的」之語(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同日18時7分譯文),可證被告陳祿有縱曾因被告翁兆鎮開出之價碼過高而萌生另尋管道之念頭,然迄95年12月12日18時7分該次通話時仍努力欲完成交付期約賄款10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陳祿有辯稱僅知悉行賄一事,並未參與,更無期約之辯解,與事實不符,而無足取。被告陳祿有共同期約賄賂犯行,已臻明確。
㈢再證人曾躍椗於交付賄款予余炎錦時,表明欲「處理其與徐
肇煌之案件」,嗣後因徐肇煌無力籌出賄款,且徐肇煌於96年1月5日知悉自己施用毒品犯行業經移送予檢察官後,即表示退出,曾躍椗才向陳永田表示僅處理1人部分即可之情,亦據證人曾躍椗分別於原審審理中供證明確。然曾躍椗所交付之款項均為曾躍椗個人所籌措,且意在先行解決個人之案件,業據曾躍椗於本院審理證明屬實,參照翁兆鎮前透過余炎錦、陳永田轉達必須3人一起解決,可認曾躍椗上述處理其與徐肇煌部分之真意,乃指其個人與徐肇煌部分均會處理,且觀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於95年12月25日至27日之所有通訊監察譯文,均係陳永田及余炎錦不斷催促徐肇煌盡速交付剩餘賄款,而徐肇煌則一再表示正努力籌措之中,央求余炎錦再寬延數日,則徐肇煌於曾躍椗給付部分賄款後,仍有再行籌錢之實際行為,自足徵徐肇煌迄該時為止,亦有循行賄員警模式免被移送之意欲。綜上,既共同被告徐肇煌、被告陳祿有行求賄賂意思表示業已透過陳永田及余炎錦傳達被告翁兆鎮,並經被告翁兆鎮提出價錢後亦予允諾,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約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各100,000元,被告翁兆鎮則為不予移送之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已合致,是被告陳祿有與共同被告曾躍椗、徐肇煌其等所為即已該當於期約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
㈣陳永田於接受證人曾躍椗、被告陳祿有、徐肇煌之請託後,
即將渠等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告知余炎錦之情,業據證人即陳永田分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57頁、原審卷一第190頁),核與余炎錦於原審審理中之結證稱:於95年11、12月間陳永田有來問伊可否打點吸毒案件,就是弄到沒事的意思,陳永田當時有講3個名字,陳永田說可以給錢等情互核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81頁);又余炎錦嗣亦將此行求賄賂之意思表示轉告被告翁兆鎮一節,亦據被告翁兆鎮於原審審理中供述:余炎錦與伊類似線民關係,余炎錦確實來找伊,稱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拜託處理,因伊不認識曾躍椗等3人,伊有答應余炎錦回來瞭解,之後有告知余炎錦承辦人是誰,但余炎錦一直來找伊講這件事,當時伊需仰賴余炎錦提供1流氓行蹤,不想與余炎錦交惡,在電話中只好用推託的方式迴避,余炎錦講到比較深入時,伊即岔開話題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89頁),並均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自亦堪以認定。雖余炎錦就有否居間穿梭賄賂一節,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當時缺錢花用,陳永田向伊轉知曾躍椗等3人欲行求賄賂擺平案件時,伊趁機詐騙陳永田等人,佯稱會幫忙處理,實際上卻將陳永田所交付欲行賄之賄款中飽私囊,並未轉告曾躍椗等人欲行賄擺平案件之訊息予被告翁兆鎮,亦無將陳永田所交付之賄款交付被告翁兆鎮,並稱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則係伊先前曾向被告翁兆鎮借錢,在討論還款云云。惟查:
⒈被告翁兆鎮於原審供稱證人余炎錦有將曾躍椗等人欲行賄掉
包尿液乙事告知,伊因另有流氓案件需余炎錦配合,不願意得罪余炎錦等情,業如上述。余炎錦上述與翁兆鎮間對話是為歸還欠款云云,顯與被告翁兆鎮辯解不符,且與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左,審視附表二所示通信監察對話內容,余炎錦分別於:⑴於95年12月11日18時17分撥打電話予被告翁兆鎮,告知:「你那個處理好來沒關係,那一定會有,我看多少可以講多一點嘛!」、「那處理好沒關係,那個肯定會有…」、「我說3天到4天…我說多少…這種情形可以開價多一點嗎?我知道那種不會小條啦…」等語,而被告翁兆鎮則回以:「你跟他說啦,現在那種的…沒…再多一點啦…」等語;⑵於同年12月15日0時11分告知:「他早上跟我講這次後天晚上一定會有!一定!一定!一定!」;⑶於同年12月16日19時11分告知:「那張票給你拿回去,等一下我再點3萬給你,剩下的等星期二或三,…拿那張票換回去」;⑷於同年12月22日11時9分告知:「他們拜託再1次機會給他們,不要跟他們翻臉,他們說好,星期二一定會有」等語,而被告翁兆鎮亦回稱:「我有說先拿1個起來…有1個的我已經解決掉了」等語(詳見附表二監聽譯文)。上開對話內容提到「開價多一點」、「先拿1個起來」、「有1個我已經解決掉了」。若果余炎錦與被告翁兆鎮係討論償還借款乙事,怎會需要開價?還要開價多一點,多講一點?還錢為何還會先拿1個起來?以上對話在在顯示非為償還金錢借貸之磋商會談,惟正與曾躍椗、陳永田、徐肇煌等人供述得知可行賄翁兆鎮「喬」案件,原來一次要解決曾躍椗等3人之案件,價錢從30,000元喊至50,000元,終至100,000元等情相符,且與被告翁兆鎮於原審供述余炎錦請其處理曾躍椗、被告陳祿有、徐肇煌3人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之對話內容相符。又95年12月16日為星期六,故該通譯文中之「下星期二、三」,即係指95年12月19、20日,而觀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95年12月19日、20日陳永田與余炎錦之監聽譯文內容,陳永田去電詢問余炎錦「過去處理了沒」,余炎錦表示「還沒」,陳永田稱渠「要催一下」,顯係陳永田向余炎錦查證曾躍椗等人是否有依約前往交付各該賄款。故於95年12月22日11時9分余炎錦與被告翁兆鎮稱「他們拜託再1次機會給他們,不要跟他們翻臉,他們說好星期二一定有」,被告翁兆鎮回稱「下星期二喔」,可見曾躍椗等人未依原來約定在95年12月19至20日間付清賄款,乃情商余炎錦向被告翁兆鎮求情延期,被告翁兆鎮應允並在該次通話中向余炎錦表示有先拿1個起來,有1個已經解決掉,且提醒余炎錦過兩天有「那種」(亦即掃蕩毒品犯行動),要小心一點,余炎錦又向被告翁兆鎮試探付賄款日期,稱「他跟我說星期一,我跟他說星期二,他們說星期一一定會有,我跟他們說星期二這樣可以嗎」,均顯示余炎錦將陳永田請託之曾躍椗、被告陳祿有、徐肇煌3人欲以行賄免除移送之意思表示轉告予被告翁兆鎮,幾經磋商,被告翁兆鎮開價每人100,000元後,余炎錦先於95年12月11日向被告翁兆鎮表示曾躍椗等會如期交付賄款,請被告翁兆鎮可先處理曾躍椗、被告陳祿有、徐肇煌3人之施用毒品案件,再於同年月15日告知後天晚上前可給付賄款,復在同年月22日告知星期二(即12月26日前)一定會將尾款給付完畢。
⒉再對照附表一編號五所示陳永田與徐肇煌之監聽譯文內容,
自95年12月25日18時41分、21時59分、22時35分及95年12月26日14時57分、15時47分暨95年12月27日16時43分、17時40分、20時32分之通話內容,均是陳永田不斷催促徐肇煌給付賄款,而徐肇煌則一再表示正努力籌措中,央求再寬限等情,亦徵曾躍椗等人透過陳永田與余炎錦搭上線後,由余炎錦向被告翁兆鎮轉達曾躍椗等人行求賄賂之意,被告翁兆鎮透過余炎錦、陳永田轉達,雙方在95年12月1日達成每人100,000元期約賄賂合意。
⒊另證人曾躍椗於偵查中供稱:渠等所犯傷害案件,於96年1
月5日偵查庭後,徐肇煌稱渠(徐肇煌)之施用毒品案已移送檢察官,隔天伊及徐肇煌即去找陳永田理論,陳永田即帶同伊等至余炎錦住處,陳永田當面質問余炎錦,余炎錦隨即在陽台撥打電話予被告翁兆鎮,進屋後表示尚可補救,但徐肇煌表示不用處理渠之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7305號偵查卷㈠第66頁),核與曾躍椗於原審審理中之結證大致相符,且與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譯文內容相吻合,即:96年1月6日19時6分,余炎錦先撥打電話詢問徐肇煌是否已籌足款項,徐肇煌稱找時間去「燈哥」(曾躍椗)那邊,再把「那個」帶過去(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96年1月6日19時6分譯文);隨即余炎錦於19時9分打電話予陳永田稱徐肇煌晚點錢會帶過來(見附表一編號四所示96年1月6日19時9分譯文);陳永田於20時35分電聯余炎錦,稱要跟3、4個人過去余炎錦家(見附表一編號四所示96年1月6日20時35分譯文)。雖原審附表二96年1月6日20時58分之余炎錦去電被告翁兆鎮之該通譯文經本院前審勘驗結果不存在,惟由上開陳永田、余炎錦、徐肇煌等人相互密集之聯絡關於籌錢付款之情節,與曾躍椗上開證述相互勾稽,再參以余炎錦與徐肇煌於96年1月8日0時28分通話中,徐肇煌詢問情況如何時,余炎錦稱有好消息,就1個而已,並向徐肇煌表示「你的沒用」(不處理),徐肇煌答稱「我知道…,就我沒用而已,其他有用嗎」,余炎錦稱「還有一個,…還沒有那個…還有沒東西,他自己沒問題,他說一個沒用了」,且要徐肇煌來講的錢快一點,徐肇煌表示會聯絡等語(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96年1月8日0時28分監聽譯文),與上開曾躍椗之證詞及徐肇煌於原審之供述相互核對,顯然該次對話即是徐肇煌已知被移送,放棄行賄,惟徐肇煌仍替曾躍椗等人詢問相關進展,在曾躍椗等人與陳永田、余炎錦聯絡交付賄款過程中,陳祿有非毒品調驗人口,尿液經竹北分局退還,可免移送是謂好消息。余炎錦確實居中斡旋,處於本件行賄案件之重要樞紐,作為被告翁兆鎮與陳永田、徐肇煌聯繫橋樑,證人余炎錦於原審證稱並未將陳永田所告知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行求賄賂之意轉達予被告翁兆鎮,伊單純詐騙云云,自非可採。
⒋被告翁兆鎮究竟收賄若干,雖曾躍椗於偵訊中供稱交給陳永
田現金20,000元及1張約38,000元支票(見96年度偵字第17305號卷第52-57頁)等語;於原審供稱伊與徐肇煌請陳永田幫忙交22,000元現金和38,000元支票,之後再用現金把票換回來,最後有再付40,000元,總共付100,000元等語;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實際上沒有給到陳永田100,000元,後還有拿30,000元換還38,000元支票,陳永田交給誰伊不清楚,只說可以將尿液換掉,陳永田也不許伊問具體情形等語。惟查,依96年12月16日19時11分余炎錦與被告翁兆鎮通話監聽譯文顯示,余炎錦約被告翁兆鎮要付翁兆鎮30,000元,餘款要等「下週二或三」,緊接著19時33分余炎錦打電話告知被告翁兆鎮,其已在仁慈醫院門診大門口等候,19時39分經余炎錦詢問被告翁兆鎮在何處,被告翁兆鎮答稱在新豐快到了等語(見附表二編號一95年12月16日監聽譯文)。在此通話之前即同日18時17分陳永田與余炎錦通話中,余炎錦稱要把38,000元票換過來,陳永田不解,余炎錦解釋稱38,000元的票拿去換好了,二人交談稱剩下的就等禮拜二或三,余炎錦稱還有200,000萬元,陳永田附和。雖曾躍椗所稱交付之金額達100,000元,惟曾躍椗自承透過陳永田、余炎錦付款,證人陳永田於原審證稱曾躍椗共付100,000元,余炎錦稱要300,000元讓他活動,但沒說如何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2-70頁),陳永田另於原審訊問中供稱曾躍椗說是為3人要求,但最後僅曾躍椗付錢給余炎錦,第一次現金加支票,第二次只有現金換支票等語,核與附表一編號一95年12月1日19時28分監聽譯文中,曾躍椗告知陳永田要去富岡調1張票,手上有現金2萬多,還有1張3萬3(應為3萬8之誤)的支票,正要去富岡拿錢等語相符。由證人陳永田與曾躍椗之證詞固可認定曾躍椗透過陳永田、余炎錦轉交之款項(指未以現金30,000元兌換38,000元支票)100,000元,惟由相關供述與監聽譯文比對顯示,余炎錦與陳永田談妥將38,000元票換回後,余炎錦即與被告翁兆鎮相約要用30,000元換回面額38,000元支票,翁兆鎮隨即赴仁濟醫院門診大門口取款,就其餘現金22,000元、40,000元部分,被告翁兆鎮始終否認收受,證人余炎錦於原審則證稱自行花用沒有轉交予被告翁兆鎮,相關之通信監察譯文亦無法令本院確信被告翁兆鎮確有收受賄賂現金62,000元,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僅得以認定被告翁兆鎮收受曾躍椗賄賂30,000元。
㈤按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交付賄賂罪,僅需行賄
者已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之意思並已收受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進而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必要。是縱曾躍椗、徐肇煌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事後確經湖口分駐所移送竹北分局嗣移送檢察官偵辦起訴,並據原法院分別以96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及96年度訴字第487號各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審卷五第75、76頁、第77、78頁),然曾躍椗、被告陳祿有、徐肇煌已透過陳永田及余炎錦,與被告翁兆鎮達成以每人交付賄賂100,000元可免移送施用毒品案件之意思表示合致,嗣曾躍椗並確實交付分賄款予被告翁兆鎮收受,業如上述,是被告翁兆鎮以曾躍椗、徐肇煌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事後均移送檢察官偵辦,欲反證其確未要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云云,二者間無理論上必然關係,且被告翁兆鎮已自余炎錦處收受曾躍椗交付之30,000元賄賂,被告翁兆鎮之辯解,自不足採。又案件應由何員警承辦,乃係各該警察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一般人原則上無從得知,被告翁兆鎮亦自承為湖口分駐所資深員警,常有同事前來請益,再對照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曾躍椗等3人施用毒品案件之承辦員警謝文琳於決定應先移送曾躍椗或徐肇煌前,尚需先聯繫被告翁兆鎮,詢問被告翁兆鎮之意見,是被告翁兆鎮雖非曾躍椗等3人案件之實際承辦員警,然事實上以被告翁兆鎮在湖口分駐所之資歷與人望,顯然對於本案有相當程度影響力,非全然無法干預,仍得假借安排春安績效或者向同事佯稱養案之機會,對外就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期約、收受賄賂,是翁兆鎮以其非本案之承辦員警,無法干涉辦案過程,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能云云,亦非可採。而曾躍椗於本院前審稱遇上「詐騙集團」云云,乃曾躍椗以自己透過第三者行賄仍遭判刑之結果據以推測,尚難執為有利被告翁兆鎮之認定。
二、就被告翁兆鎮收受羅文鋒交付賄賂20,000元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
被告翁兆鎮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與辯護意旨同辯稱:羅文鋒係不甘施用毒品案件遭被告翁兆鎮查獲,始誣陷伊有收賄以為報復云云;被告翁兆鎮辯護人另辯以:事實上羅文鋒事後亦被移送施用毒品犯行,倘被告翁兆鎮有收受賄賂,斷不至移送羅文鋒,且羅文鋒於原審審理中已證稱因故誣陷被告翁兆鎮,被告翁兆鎮案發後一直在押,不可能與羅文鋒勾串,羅文鋒於原審證詞屬實可信云云。惟查:
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羅文鋒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伊與蘇曉屏於96年2月11日同在范錦洋(洋子)家遭被告翁兆鎮等3名警員帶回分駐所,因有毒品前科故遭採尿,被告翁兆鎮主動留下聯絡電話,要伊在春安期間提供線索就可不予移送,伊不願當密報者,且事後又聽范錦洋、黃亞琴說可送錢解決,故與被告翁兆鎮電話聯絡詢問可否以其他方式來解決伊與蘇曉萍之案件,被告翁兆鎮與伊約在外面見面,要伊去問外面行情價,後來說1件案子要2萬元,伊應允之,並開始籌錢。嗣伊籌得40,000元,欲連同蘇曉屏之部分一併「處理」時,正巧被告翁兆鎮休假。待過完農曆新年後,於96年2月23日),伊身上只剩2萬餘元,打電話予被告翁兆鎮,相約至湖口分駐所附近加油站,伊原本誤為約在范錦洋家,後來才趕到加油站,伊提出20,000元,翁兆鎮詢問要處理何人案件,伊稱先針對自己施用毒品案件之部分,將
2 萬元之賄款交付予被告翁兆鎮,被告翁兆鎮當場收受離去(見96年度偵字第18615號偵查卷第16-18頁、24頁)等語明確,核與羅文鋒於原審準備程序訊問中之供述:在採尿後1星期與翁兆鎮電話聯絡希望用另外方式「交朋友」,二人相約在分駐所附近加油站碰面,伊問翁兆鎮要多少錢,翁兆鎮稱有行情價要伊去外面問,伊不想浪費時間,當下跟翁兆鎮談清價錢,翁兆鎮稱1人要20,000元,伊應允並籌得現款,嗣逢年假,待年初五、六時僅剩20,000餘元,就約翁兆鎮出來支付20,000元先處理自己的案子等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55頁),如附表三所示96年2月23日18時31分、96年
2 月24日17時32分之羅文鋒與被告翁兆鎮通訊監察譯文,經於警詢及偵查中提示羅文鋒後,羅文鋒表示該等通話確係伊與被告翁兆鎮相約見面並交付賄款之內容,自堪信為真。雖羅文鋒於原審審理中經分離審判後,以證人接受交互詰問時改口證稱:伊為警查獲後,因身上沒有錢返家,向被告翁兆鎮借錢,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話譯文內容係伊與被告翁兆鎮相約見面要返還所借車資,先前供述被告翁兆鎮有收受賄款,係因被告翁兆鎮於警察局辱罵伊之母親,伊母甫過世,伊憤而誣陷被告翁兆鎮云云(原審卷五第29頁、第35頁)。然查:被告翁兆鎮究竟以如何不堪言語辱罵羅文鋒母親,致羅文鋒因而誣陷被告翁兆鎮收賄之動機,未見羅文鋒提出任何有力說明。抑有進者,羅文鋒在原審作證之供述,不僅與先前偵查中之證述不符,且被告翁兆鎮亦明確供稱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話內容,確係同案羅文鋒向其表示欲以交付賄款換取不被移送,僅係其未答應等語,亦足證證人羅文鋒於原審證稱該通話內容係為返還借款予被告翁兆鎮等情不實。再參以附表三編號一之96年2月23日18時31分譯文中羅文鋒稱「我晚上去…先…『先付前款』,『1個先抽』好不好?第2個明天麻煩你抽出來好不好?」、「好,就用我行動表示」等語,正與與證人羅文鋒於偵查中證稱因身上只剩20,000元,故先付予被告翁兆鎮,請其處理伊自己施用毒品案件等語相符,若果係歸還車資,怎須先付「前款」?又怎會「1個先抽」?顯然是羅文鋒與被告翁兆鎮達成「羅文鋒支付40,000元賄款,被告翁兆鎮即不移送羅文鋒與蘇曉屏」期約在先,因羅文鋒現金不足,故先處理羅文鋒個人部分,方與該對話內容相吻合,足認證人羅文鋒於原審審理中改口證稱係因被告翁兆鎮出言辱罵渠母親,始誣陷被告翁兆鎮云云,顯然係兼為自己脫免交付賄賂罪責並迴護被告翁兆鎮之詞,不足採信。可見證人羅文鋒先前審判外數次之供述及證述,不僅互核相符,且與附表三所示監聽譯文內容相符,可徵證人羅文鋒在甫遭查獲偵查中不利於己與被告翁兆鎮之供述,乃因初面對內容明確之監聽譯文,不及思索其他利害關係,其供述未受其他共犯或相關周遭環境污染,較符合事實。復查無有違法取供等瑕疵而使羅文鋒之警詢證言具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由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翁兆鎮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被告翁兆鎮雖辯稱羅文鋒係因不甘施用毒品遭其查獲,始挾
怨報復而誣陷其收賄云云。惟查:被告翁兆鎮係湖口分駐所員警,本即負有查緝犯罪之職務,緝毒為警方職責所在,毒品人口希冀警方給予方便固屬常情,但行為人僅因施用毒品遭查獲即誣陷承辦員警收賄,其可能性微乎其微,更何況羅文鋒在案發前即有極多毒品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賄罪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證人羅文鋒又豈可能僅因施用毒品遭被告翁兆鎮查獲即誣稱被告翁兆鎮收賄,並使自身亦需遭受涉犯行賄罪之追訴、處罰?反之,證人羅文鋒於給付賄款後,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卻仍遭湖口分駐所移送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於96年9月13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此有該判決筆錄在卷(原審卷五第79、80頁)可考,因羅文鋒得知被告翁兆鎮違背約定仍予移送,心生不滿和盤托出時情,乃於96年7月26日警詢、偵訊迄10月15日偵訊中仍堅證上情不移,則較符合常情。雖證人羅文鋒於原審作證翻異前詞,改稱先前誣陷被告翁兆鎮云云,辯護人並指被告於原審羈押禁見,無法與證人羅文鋒串證,顯然羅文鋒於原審良心發現所供皆屬實情。惟證人羅文鋒於原審97年11月17日之證詞與附表三監聽譯文內容明顯齟齬,並與被告翁兆鎮所述該對話不符,不可採信,業如上述。若果羅文鋒所稱附表三之對話內容係伊與被告翁兆鎮聯繫返還被查獲當日告翁兆鎮出借之車資屬實,當屬被告翁兆鎮極為有力之答辯方向,何以被告翁兆鎮在警詢、偵審中從未提出此種答辯,該等說詞顯然係是羅文鋒杜撰之詞,與被告翁兆鎮是否可能與羅文鋒勾串無關,被告翁兆鎮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
㈢承上所述,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而交付賄賂罪,
僅需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之意思並已收受,彼此有對價關係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進而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必要,是縱羅文鋒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嗣經湖口分駐所移送竹北分局,再移請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據原審法院另以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判刑確定,被告翁兆鎮確與羅文鋒以被告違背職務行為達成期約賄賂合意且交付收受賄賂20,000元,即已該當於法律構成要件,被告翁兆鎮事後是否依期約內容實現違背職務行為,在所不問。
㈣至於辯護人聲請再傳喚羅文鋒部分,待證事實與原審相同,
而羅文鋒已經原審分離審判,由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交互詰問,顯就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且欲羅文鋒作證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行調查之必要;傳喚證人陳盛凱(綽號一筒)部分,陳盛凱業於99年7月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已經不能調查,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翁兆鎮、陳祿有所辯,皆屬推諉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翁兆鎮、陳祿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份:
一、被告翁兆鎮部分:被告翁兆鎮係湖口分駐所員警,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為公務員。是核被告翁兆鎮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藉被告陳祿有、曾躍椗、徐肇煌為湖口分駐所驗尿之機會,以一期約賄賂之犯意,同時與曾躍椗、陳祿有、徐肇煌3人期約賄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處斷。又被告翁兆鎮與曾躍椗、陳祿有、徐肇煌期約賄賂暨被告翁兆鎮與羅文鋒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嗣後收受曾躍椗交付賄賂30,000元、羅文鋒交付賄賂20,000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翁兆鎮為湖口分駐所員警,係負有調查職務之人員,應就其所犯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期約、收受賄賂罪,應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各予加重其刑。被告翁兆鎮所犯上開二收受賄賂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對象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翁兆鎮所犯收受曾躍椗30,000元及收受羅文鋒賄賂20,000元部分,所得財物均在50,000元以下,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被告陳祿有部分:核被告陳祿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公訴人於論告書中更正為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被告陳祿有行求之低度行為為期約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祿有與共犯曾躍椗、徐肇煌、陳永田、余炎錦,就所犯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按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祿有曾於審理或偵查中自白行求、期約賄賂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陳祿有雖辯稱其並不構成犯罪(辯解理由如上所述),惟此僅係被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尚不影響原先自白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部份:原審就被告翁兆鎮向曾躍椗、陳祿有及徐肇煌等三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及被告陳祿有向翁兆鎮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翁兆鎮部分:
⒈曾躍椗輾轉透過余炎錦交付予被告翁兆鎮賄賂僅30,000元,
且係曾躍椗個人籌措為其個人行賄所用,而非併為徐肇煌、陳錄有交付賄賂,原審認定曾躍椗提出賄賂92,000元,係為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三人共同交付之部分賄賂,與事實不符。
⒉被告翁兆鎮與徐肇煌、陳祿有關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賄賂之
犯行僅止於期約賄賂,原審認被告翁兆鎮就與徐肇煌、陳祿有部分亦犯收受賄賂罪,即有未洽。
⒊羅文鋒風聞可行賄被告翁兆鎮免被移送,主動聯絡翁兆鎮表
明願意行賄,基於行求、期約之犯意與被告翁兆鎮達成違背職務期約之意思合致,故翁兆鎮應係受羅文鋒行求後心起期約之犯意,為此部分犯行原審認定被告翁兆鎮有基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20,000元,顯有誤會。
⒋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處理,雖於98年
4月22日修正,惟原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法律條文並未修正,僅係將原條文第2項移至第3項,另增訂第2項及第4項之內容,故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仍應依現行條文處斷。被告翁兆鎮收受之曾躍椗賄賂現金30,000元,羅文鋒賄賂現金20,000元,係屬被告翁兆鎮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所得之財物,且係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人曾躍椗、羅文鋒交付之賄賂,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款項,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而不能認屬被害人,雖該賄款並未扣案,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原審未見及此,僅諭知追繳,未論及應否沒收或發還,已有未合;另又諭知於不能追繳時追徵其價額,並誤引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惟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或發還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不能沒收或發還之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原審諭知追徵其價額,亦有違誤。
綜上所述,被告翁兆鎮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雖不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翁兆鎮職司犯罪偵查,本應戮力從公,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之任務,始不負國家之栽培及人民之期望,然捨此不為,為圖個人私利,假借犯罪偵查之名,獲取不法利益,卻仍堅稱此為偵辦犯罪之技巧,置偵查犯罪程序手段正當合法性於不顧,有辱國家所授官箴清譽,並忝受國家俸祿,足使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犯罪所生損害不輕;復於犯後就大部分犯行均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惟兼衡其就所犯收受賄賂罪部分之所得金額均在50,000 元以下,尚非鉅額等一切情狀,就其收受30,000元(曾躍椗部分)、20,000元(羅文鋒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6年、5年6月。復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就被告翁兆鎮所犯上開二收受賄賂罪,各宣告褫奪公權2年,並均定應執行刑。末查,被告翁兆鎮犯罪所得財物即曾躍椗、羅文鋒所交付之賄賂30,000元、20,000元,雖未扣案,如上撤銷改判⒋所述,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被告陳祿有部分:
被告陳祿有與被告翁兆鎮關於違背職務賄賂部分,僅構成期約之合致,被告陳祿有並未交付賄賂予被告翁兆鎮,原審認被告陳祿有已由曾躍椗代陳祿有與徐肇煌3人交付期約賄賂部分金額92,000元即有未洽。被告陳祿有上訴意旨稱無行求、期約之犯意,雖不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陳祿為警查獲後,不以純潔正當方式行使相關訴訟權利,竟多方尋求旁門左道,企圖以行賄方式規避刑責,犯罪動機極為不良,破壞司法威信不可謂小,置其與曾躍椗、王福生等人明確磋商賄賂員警之事實於不顧,一再堅稱與曾躍椗等人之對話純屬敷衍,難認其有檢討悔改之意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就被告陳祿有所犯期約賄賂罪,並諭知褫奪公權2年。又被告陳祿有所犯之期約賄賂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之2分之1如判決主文所示,並就被告陳祿有受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亦減輕之。
乙、無罪部分(翁兆鎮與黃亞琴違背職務期約賄賂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亞琴得知羅文鋒於上開案件經查獲後,交付20,000元之代價予翁兆鎮收受換取不予移送之情,即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於同年2月24日以電話連絡翁兆鎮,欲以相同方式換取不予移送其毒品案件,翁兆鎮則基於期約賄賂之犯意,與黃亞琴相約於同日晚間在湖口分駐所前碰面。黃亞琴約同其父黃木雄攜帶20,000元一同前往,嗣由黃木雄將20,000元賄賂交付予翁兆鎮,惟翁兆鎮懼於有第三人在場而未予收受,因認被告翁兆鎮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指訴被告翁兆鎮涉犯上開期約賄賂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黃亞琴、黃木雄於偵查中之供述、黃亞琴之採尿記錄及驗尿報告暨被告翁兆鎮偵查中之供述為其依據。訊據被告翁兆鎮固承有於96年2月24日與黃亞琴相約於湖口派出所前見面,惟辯稱:伊係稱若黃亞琴提供線報,則可免移送,這是偵查技巧,未曾與黃亞琴父女期約收賄即不移送,該次見面黃木雄主動要給付現金,惟伊拒絕,並要黃木雄管教黃亞琴,希望黃女可以提供線報等語。
四、經查:㈠證人黃亞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6年2月7日(應為2月8日
)遭被告翁兆鎮查獲後,翁兆鎮告知只要供出其他人,就可不移送伊之案件,伊供出蘇曉屏(羅文鋒女友),查獲當時羅文鋒在場,一起被抓,後來聽羅文鋒、綽號「一筒」者稱向翁兆鎮行賄20,000元可免移送,2月23日(應係
24 日)透過「一筒」電聯翁兆鎮,表明伊想與翁兆鎮「交朋友」,24日伊打電話給翁兆鎮,翁兆鎮要求面談,伊與父親黃木雄帶20,000元一起到湖口分駐所停車場與翁兆鎮見面,將錢給翁兆鎮,但翁兆鎮拒收等語(見96偵字第18515 號卷第19-20頁、第38頁)。核與黃亞琴在原審隔離訊問中證述:伊在電話中並未向翁兆鎮表示要用20,000元買通,只是想是否可循羅文鋒模式,翁兆鎮不置可否,與父親到停車場後,翁兆鎮要伊上車,單獨與父親談,父親上車後稱翁兆鎮要伊配合交出吸毒的人,並稱翁兆鎮未收20,000元等情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68-182頁)。由證人黃亞琴之證詞可證明黃亞琴與被告翁兆鎮電話聯絡欲與之「交朋友」,被告翁兆鎮不置可否後,與黃木雄於96年2月24日在湖口分駐所欲交付20,000元予被告翁兆鎮,遭翁兆鎮拒絕。被告翁兆鎮未置可否在先,拒絕賄款在後,遽論被告與黃亞琴、黃木雄父女有賄賂期約之合致,稍嫌速斷。
㈡證人即黃亞琴之父黃木雄於偵查中證稱:黃亞琴稱被警方
驗尿,聽朋友說拿20,000元給「小烏龜」可免移送,伊向友人劉鳳嬌借款後載黃亞琴到湖口分駐所,在車外,翁兆鎮要伊好好管教女兒,伊向翁兆鎮稱黃亞琴說20,000元可以解決,拿錢給翁兆鎮但被拒收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8515號卷第26-27頁、第38頁),核與其在原審隔離訊證稱:黃亞琴稱聽朋友說吸毒被驗尿只要20,000元給警察可免移送,96年2月24日伊載黃亞琴到湖口分駐所,伊跟翁兆鎮談黃亞琴驗尿之事,伊要把錢給翁兆鎮,但翁兆鎮沒接也沒要,並要伊好好照顧女兒,有說案子不會送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68-182頁)。可見係黃亞琴聽聞行賄可免移送,欲行賄被告翁兆鎮,已向被告翁兆鎮行求賄賂,然被告翁兆鎮與黃木雄、黃亞琴是否達成期約賄賂合意,仍屬不明。
㈢依附表四編號一96年2月24日2時43分被告翁兆鎮與黃亞琴
之通話內容,黃亞琴急於確認毒品案件是否遭移送,被告翁兆鎮則明白表示因要看黃亞琴表現,故未移送,數落黃亞琴三番兩次說要「弄一件」,卻一再失信,並告知27、
28 日會有專案,若再沒有查到案件,會將手頭上包括黃亞琴案件都移送,黃亞琴聞言即以甫出院身體不適要求被告翁兆鎮寬限,更進一步要求被告翁兆鎮連同洋子(范錦洋)一起解決,被告翁兆鎮斥責黃亞琴稱一件換一件,不可能一件換兩件,並重申就在一、兩天內要處理黃亞琴之案件,旋即結束通話。可見被告翁兆鎮供稱係要求黃亞琴「交案件」非賄賂,非全屬無稽。
㈣附表四編號二96年2月24日17時29分之被告翁兆鎮與黃亞
琴、綽號「一筒」之通話內容顯示,綽號「一筒」者去電被告翁兆鎮,稱黃亞琴欲私下與翁兆鎮「交朋友」,被告翁兆鎮稱該講的都已說過,之後黃亞琴接過電話,翁兆鎮重申都已講過就看表現,黃亞琴繼稱:「我現在要用『阿鋒』(就是羅文鋒)找你」,翁兆鎮聞言答稱「羅文鋒?不曉得呢,然後怎樣?」黃亞琴稱「他不是說找你說…拿…」,翁兆鎮立刻稱「這我不曉得…」,當黃亞琴再向翁兆鎮確認可否時,翁兆鎮則回以「再談好不好」、「電話裡不便談」、「出來再談」、「晚上再說啦」,可見當黃亞琴在電話中隱約支吾提及「羅文鋒」時,被告翁兆鎮顯有警覺,根本不願意繼續該話題,雖然黃亞琴已經提出行求之表示,惟未獲被告翁兆鎮正面回應,顯無達成期約賄賂。此由被告翁兆鎮與黃亞琴結束96年2月24日17時29分通話(附表四編號二,黃亞琴透過「一筒」與翁兆鎮聯絡後要求要以羅文鋒方式行賄免移送)後,立即在當日即96年2月24日17時32分被告翁兆鎮與羅文鋒通話時,數落羅文鋒為何告訴黃亞琴說渠因行賄20,000元免移送的事,一旦「一筒」知道,等同眾人皆知,告誡羅文鋒敷衍黃亞琴稱不知情即可等語(件附表三96年2月24日17時32分監聽譯文),亦可得知被告翁兆鎮無意讓黃亞琴知悉可以行賄免移送之事。至被告翁兆鎮答應與黃亞琴見面後,如何發展有無限可能,事實上被告翁兆鎮與黃亞琴父女在湖口分駐所見面時,被告翁兆鎮支開黃亞琴至車上,直接與黃木雄交談已如上㈠、㈡所述,被告翁兆鎮當面拒絕收賄,顯無與黃亞琴期約合意之可能。
㈤自附表監聽譯文顯示被告翁兆鎮會在查獲毒品犯嫌後留下
聯絡方式,毒品調驗人口與翁兆鎮往來頻繁,翁兆鎮確實要約如羅文鋒、黃亞琴提供毒品犯嫌,也因黃亞琴提供線報查獲羅文鋒、蘇曉屏,被告翁兆鎮甚且自詡此乃「偵辦技巧」,而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欄被告翁兆鎮查緝包庇賭博電玩模式,同可得證被告遊走於可能偵辦查緝之犯嫌間,選擇性查緝偵辦。且犯嫌中之羅文鋒經翁兆鎮以提供線報免移送相誘後不為所動,選擇行賄了事;黃亞琴則在被告翁兆鎮要求「交案件」後,提供羅文鋒與蘇曉屏吸毒線索,使翁兆鎮查獲二人,就翁兆鎮而言,黃亞琴「交案件」或為其業務當時迫切需要之協助,翁兆鎮未將黃亞琴、黃木雄逮捕偵辦,其實有跡可尋。然究不單以被告翁兆鎮未逮捕偵辦行賄之黃亞琴、黃木雄反推渠等在見面前之通話中已經達查期約賄賂之合意。從而,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翁兆鎮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期約黃亞琴賄賂犯行,此外公訴人復未舉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翁兆鎮有公訴意旨所載此部分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被告辯稱未期約賄賂,尚屬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前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及詳查,就此部分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翁兆鎮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一: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行動電話門號│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一 │陳永田: │95年12月1 日│0 時│A :陳永田;B :曾躍椗 ││ │0000000000 │ │43分├───────────────┤│ │曾躍椗: │ │ │A :我問你喔!可以喬掉了!30萬││ │0000000000 │ │ │ !晚上要拿。 ││ │ │ │ │B :多少錢啊? ││ │ │ │ │A :30萬,晚上就要拿,就送過去││ │ │ │ │ 。 ││ │ │ │ │B :喔!怎麼來得及呢? ││ │ │ │ │A :哈哈哈!他是這樣跟我回覆,││ │ │ │ │ 不是那個,那個小烏龜? ││ │ │ │ │B :誰? ││ │ │ │ │A :他叫我不要問,他跟我說,晚││ │ │ │ │ 上準備好。3 點確定,90% 沒││ │ │ │ │ 問題,他現在回去把資料抽出││ │ │ │ │ 來,3 點要確定,晚上把錢送││ │ │ │ │ 過去。 ││ │ │ │ │B :要那麼多,30萬喔? ││ │ │ │ │A :對喔! ││ │ │ │ │B :沒命了這樣子。 ││ │ │ │ │A :我又跟他講啊!5 萬塊行情,││ │ │ │ │ 他說不是這樣子喔,不是1 個││ │ │ │ │ 可以包庇的了,要整組人,我││ │ │ │ │ 就這樣子把話轉給你。我跟你││ │ │ │ │ 講啦,這個人湖口不是隨便的││ │ │ │ │ 名字可以叫的出來,一下你碰││ │ │ │ │ 面你就知道了。 ││ │ │ │ │B :你叫他給我們一點時間嘛! ││ │ │ │ │A :他就這樣子給我講喔! ││ │ │ │ │… ││ │ │ │ │B :你跟他這樣講看看可不可以。││ │ │ │ │A :我跟他商量一下,你那邊盡量││ │ │ │ │ 湊看看,我打電話過去。 ││ │ │ ├──┼───────────────┤│ │ │ │11時│A :你們3 個人的名字? ││ │ │ │52分│B :曾躍椗、徐肇煌、陳祿有。 ││ │ │ │ │A :發生事情那天是幾號? ││ │ │ │ │B :17還是18。 ││ │ │ │ │A :好。 ││ │ │ ├──┼───────────────┤│ │ │ │19時│A :弄多少,弄到怎樣了? ││ │ │ │28分│B :我現在要去富岡調一張票。 ││ │ │ │ │A :不是啦!我已經跟他說8 點以││ │ │ │ │ 前,你現在又這樣。 ││ │ │ │ │B :我知道,我現在找錢過去。 ││ │ │ │ │A :你現在有多少錢? ││ │ │ │ │B :現金2 萬多,還有1 張3 萬 3││ │ │ │ │ 的支票,我現在要去富岡拿錢││ │ │ │ │ 。 ││ │ │ │ │A :好。 ││ │ │ ├──┼───────────────┤│ │ │ │21時│A :燈哥喔! ││ │ │ │42分│B :是。 ││ │ │ │ │A :我跟你講喔,我跟他講喔,你││ │ │ │ │ 的錢拿到手了,趕不回來,我││ │ │ │ │ 自己私底下先墊這些錢出來,││ │ │ │ │ 明天絕對幫你處理錢,把折的││ │ │ │ │ 錢全部弄好,我說你們錢拿到││ │ │ │ │ 的。 ││ │ │ │ │B :好。 ││ │ ├──────┼──┼───────────────┤│ │ │95年12月2 日│17時│A :剛剛打電話來,晚上絕不能有││ │ │ │14分│ 閃失。 ││ │ │ │ │B :9 點半是嗎? ││ │ │ │ │A :晚上絕對不能有閃失啦。 ││ │ │ │ │B :好啦,好啦。 ││ │ ├──────┼──┼───────────────┤│ │ │95年12月12日│17時│A :怎樣? ││ │ │ │55分│B :我跟你講! 那件事情啊,有人││ │ │ │ │ 去查過,小祿的他自己叫人去││ │ │ │ │ 弄,我跟饅頭的兩個沒有弄! ││ │ │ │ │A :那個我不管,不可能的情。 ││ │ │ │ │B :我不是…真的不能開玩笑。 ││ │ │ │ │A :絕對不可能的事情啦! ││ │ │ │ │B :是喔。 ││ │ │ │ │A :嘿。 ││ │ │ │ │B :那個幫小祿弄的人,他說小祿││ │ │ │ │ 的有弄掉,我兩個的沒有弄。││ │ │ │ │A :那絕對不可能,那個人絕對亂││ │ │ │ │ 說,我可以肯定這樣講。 ││ │ │ │ │B:這樣我知道了。 ││ │ │ ├──┼───────────────┤│ │ │ │18時│A :我說你呀,真的很笨,遇到事││ │ │ │2 分│ 情一下子就可以看穿的,你還││ │ │ │ │ 想不出來。 ││ │ │ │ │B :不是啦,我跟你說啦,小祿那││ │ │ │ │ 邊說他的朋友有拜託1 個調查││ │ │ │ │ 局的朋友有弄好了。 ││ │ │ │ │A :這事情一下子就可以看破的,││ │ │ │ │ 你還看不破,你那事情我不要││ │ │ │ │ 管了…那個人是騙子啦我告訴││ │ │ │ │ 你。 ││ │ │ │ │B :小祿說的那個嗎? ││ │ │ │ │A :是。 ││ │ │ │ │B :我不理他,我不認識他…小祿││ │ │ │ │ 是說他的事情弄掉了,…所以││ │ │ │ │ 我說給你聽,讓你分析,我打││ │ │ │ │ 電話跟小祿說,小祿: 田哥我││ │ │ │ │ 打電話給他,田哥已經跟我講││ │ │ │ │ 到這樣子了,你要相信小黑還││ │ │ │ │ 是田哥,你自己想…我說這個││ │ │ │ │ 小黑一天到晚騙吃騙喝的… ││ │ │ │ │A :燈哥我跟你講,你不用管他相││ │ │ │ │ 信誰,你自己判斷… ││ │ │ │ │B :…小祿的有弄掉嗎? ││ │ │ │ │A :我跟你這樣說你還聽不懂。 ││ │ │ │ │B :你說3 個人對吧? ││ │ │ │ │A :是啊! │├──┼──────┼──────┼──┼───────────────┤│ 二 │陳祿有: │95年12月1 日│12時│A :陳祿有;B :曾躍椗 ││ │0000000000 │ │7 分├───────────────┤│ │曾躍椗: │ │ │B :喂,小祿喔? ││ │0000000000 │ │ │A :是,燈哥。 ││ │ │ │ │B :那個湖口那個,昨天我有叫人││ │ │ │ │ 去喬,…想不到老田卻跟我們││ │ │ │ │ 講一個人要5 萬啦! ││ │ │ │ │A :阿… ││ │ │ │ │B :一個人要5 萬啦,現在還在講││ │ │ │ │ ,他說是沒問題啦,我現在在││ │ │ │ │ 等他的電話。 ││ │ │ │ │A :一個5 萬耶…老田拿少? ││ │ │ │ │B :老田沒有拿錢啊! ││ │ │ │ │A :是嗎? ││ │ │ │ │B :沒有拿啊,5 萬元喬的掉算很││ │ │ │ │ 好的了。 ││ │ │ │ │A :怎麼辦!哪來那麼多錢? ││ │ │ │ │B :我有跟饅頭講啦,看那貸款貸││ │ │ │ │ 的出來嗎,…他姊夫要貸 100││ │ │ │ │ 萬出來。 ││ │ │ │ │A :他有辦法嗎? ││ │ │ │ │B :我現在等老田的電話,看他現││ │ │ │ │ 在怎麼樣。 ││ │ │ │ │A :那太好了,有機會總比沒有好││ │ │ │ │ 。 ││ │ │ │ │B :對啊,老田以前被送到分局還││ │ │ │ │ 要10萬元,移送到竹北分局就││ │ │ │ │ 要10萬元,如過兌現的話,搞││ │ │ │ │ 不好3 萬元也會答應。他現在││ │ │ │ │ 講5 萬。 ││ │ │ │ │A :我可不可以叫人家去講?我叫││ │ │ │ │ 調查局的去講。 ││ │ │ │ │B :等一下,等老田回電話看怎樣││ │ │ │ │ 講,現在講,你又叫別人去講││ │ │ │ │ ,不好意思啦。 ││ │ │ │ │A :我等一下看看。 ││ │ │ ├──┼───────────────┤│ │ │ │12時│A :大哥 ││ │ │ │52分│B :小祿啊…他媽的現在麻煩了 ││ │ │ │ │A :怎樣? ││ │ │ │ │B :30萬,1 個人要10萬啦,他媽││ │ │ │ │ 的,1 個人要10萬元,明天中││ │ │ │ │ 午前要弄好。 ││ │ │ │ │A :明天中午以前弄好! ││ │ │ │ │B :嗯! ││ │ │ │ │A :沒有辦法! ││ │ │ │ │B :他媽的B ,幹你娘,明天星期││ │ │ │ │ 六啊!…有錢是無所謂… ││ │ │ │ │A :對啊… ││ │ │ │ │B :你那邊想想辦法,我跟人家借││ │ │ │ │ 一下看看。 ││ │ │ │ │A :喔,真的很頭痛,…我打給調││ │ │ │ │ 查局的問看看好了。 ││ │ │ │ │B :你不要跟他講這件事啦! ││ │ │ │ │A :沒辦法,只好衝啦! ││ │ │ │ │B :不要弄不下來,不趕快弄完蛋││ │ │ │ │ 了。 ││ │ │ │ │A :幹他的,1 個10萬耶,天價。││ │ │ │ │B :他媽的這事情你要怎麼辦? ││ │ │ │ │A :我叔叔那邊怎麼辦? ││ │ │ │ │B :我現在想辦法,看錢沒來先借││ │ │ │ │ 高利貸幾天。 ││ │ │ │ │… ││ │ │ │ │A :對啦,好啦,先看饅頭叔怎麼││ │ │ │ │ 樣… ││ │ │ ├──┼───────────────┤│ │ │ │17時│A :你那邊籌的怎樣? ││ │ │ │13分│B :我這裡? ││ │ │ │ │A :對。 ││ │ │ │ │B :我這裡籌了3 、4 萬塊! ││ │ │ │ │A :喔…我這邊朋友都在想對策。││ │ │ │ │B :阿?想什麼? ││ │ │ │ │A :想對策在籌啦,那叔叔? ││ │ │ │ │B :他還沒有過來,等一下過來,││ │ │ │ │ 我叫他籌1 萬不知道籌的怎樣││ │ │ │ │ 。 ││ │ │ │ │A :喔。 ││ │ ├──────┼──┼───────────────┤│ │ │95年12月12日│18時│B :小祿啊,湖口這裡呀,我這邊││ │ │ │7 分│ 我弄了,我們3 個人我都弄掉││ │ │ │ │ 了。 ││ │ │ │ │A :都弄掉了? ││ │ │ │ │B :我們3 個人我都弄掉了。 ││ │ │ │ │A :確定了是嗎? ││ │ │ │ │B :確定啦。 ││ │ │ │ │A :他媽的,小黑還騙吃騙喝的。││ │ │ │ │B :所以小黑的話你不用去相信他││ │ │ │ │ ,我不騙你。 ││ │ │ │ │A :好,我知道了。我跟你講,要││ │ │ │ │ 證實這件事我找你哥出來一起││ │ │ │ │ 見面,他說我在門口等。 ││ │ │ │ │B :這件事情我跟老田講,叫他跟││ │ │ │ │ 對方講,講我們3 個人的,他││ │ │ │ │ 已經跟對方講我們3 個人的,││ │ │ │ │ 現在主要說,要講2 個人的話││ │ │ │ │ 他沒辦法弄,你懂不懂? ││ │ │ │ │A :嗯嗯…我懂了。 ││ │ │ │ │B :3 個人同案,2 個有弄掉, 1││ │ │ │ │ 個沒弄掉,你懂不懂? ││ │ │ │ │A :我懂我懂。 │├──┼──────┼──────┼──┼───────────────┤│ 三 │余炎錦: │95年12月27日│21時│A :余炎錦;B :徐肇煌 ││ │0000000000 │ │44分├───────────────┤│ │徐肇煌: │ │ │A :喂! ││ │0000000000 │ │ │B :炎錦喔,我有跟田哥講,田哥││ │ │ │ │ 是說,這樣子的話他可以認同││ │ │ │ │ ,田哥有沒有跟你講? ││ │ │ │ │A :沒有耶,我現在還沒有跟他連││ │ │ │ │ 絡!你的意思怎樣? ││ │ │ │ │B :因為我現在有事情,我要出去││ │ │ │ │ 那個,你問一下田哥,田哥就││ │ │ │ │ 會跟你講。 ││ │ │ ├──┼───────────────┤│ │ │ │22時│B :喂! ││ │ │ │9 分│A :那個,田哥打不通耶! ││ │ │ │ │B :田哥打不通啊? ││ │ │ │ │A :你的意思是怎樣哩? ││ │ │ │ │B :就…就是那個…我弄1 台雙B││ │ │ │ │ 的車子給他啦,他剛好是滿那││ │ │ │ │ 個尾會,今年年底就滿,本來││ │ │ │ │ 是…他會款已經收到了,我叔││ │ │ │ │ 叔出來講,你車子交給我,我││ │ │ │ │ 全額就給你,我說那我要處理││ │ │ │ │ 事情,能不能先給我一些!就││ │ │ │ │ 是長頭髮的(指嬸嬸)有意見││ │ │ │ │ ,我叔叔是沒有意見,炎錦如││ │ │ │ │ 果你不相信我的話,我把我叔││ │ │ │ │ 叔的電話給你,你打去問。 ││ │ │ │ │A :我不是不相信你,我真的是,││ │ │ │ │ 有時後交代到… ││ │ │ │ │B :我知道你的苦處,但是炎錦你││ │ │ │ │ 放心,明天早上1 點鐘我一定││ │ │ │ │ 把車子交給他,交給他以後我││ │ │ │ │ 就可以那個了… ││ │ │ │ │A :我晚一點再打打看問清楚一點││ │ │ │ │ ,這邊很吵我聽不清楚… ││ │ │ │ │B:好。 ││ │ ├──────┼──┼───────────────┤│ │ │96年1 月7 日│18時│B :炎老大喔! ││ │ │ │51分│A :不好意思,我昨天電話沒電,││ │ │ │ │ 昨天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打給我││ │ │ │ │ 。 ││ │ │ │ │B :這樣子喔。 ││ │ │ │ │A :我等一下打,晚一點我跟你聯││ │ │ │ │ 絡。 ││ │ │ │ │B :我,謝謝你,麻煩你。 ││ │ │ │ │A :不會。 ││ │ ├──────┼──┼───────────────┤│ │ │96年1 月8 日│0 時│B :炎錦,怎樣子了? ││ │ │ │28分│A :你在哪裡哩? ││ │ │ │ │B :你叔叔在那裡是嗎? ││ │ │ │ │A :電話中不要講,當面再跟你講││ │ │ │ │ 啦! ││ │ │ │ │B :在楊梅燈哥… ││ │ │ │ │A :…好消息我等你啊… ││ │ │ │ │B :你說…怎樣… ││ │ │ │ │A :喂…喂… ││ │ │ │ │B :好消息還是不好的消息? ││ │ │ │ │A :好的! ││ │ │ │ │B :好的!就是一個而已,是嗎?││ │ │ │ │A :阿,就跟你說的啊,你的沒用││ │ │ │ │ 啦! ││ │ │ │ │B :我知道啦... 就我沒用而已,││ │ │ │ │ 其他的有用是嗎,這樣瞭解就││ │ │ │ │ 好。 ││ │ │ │ │A :還有一個…他有…還沒有那個││ │ │ │ │ …還好沒東西啦,他自己沒問││ │ │ │ │ 題。 ││ │ │ │ │B :這樣子是嗎? ││ │ │ │ │A :他說一個沒用了。 ││ │ │ │ │B :我知道。 ││ │ │ │ │A :…你來講的錢快一點哪! ││ │ │ │ │B :好好我會跟他講,我聯絡到他││ │ │ │ │ 明天,我跟你講,現在這麼晚││ │ │ │ │ 他可能睡覺了。 ││ │ │ │ │A :明天呀! ││ │ │ │ │B :嘿嘿,另外一個。 ││ │ │ │ │A :要快喔! ││ │ │ │ │B :好好好。 │├──┼──────┼──────┼──┼───────────────┤│ 四 │陳永田: │95年12月16日│18時│A :陳永田;B :余炎錦 ││ │0000000000 │ │17分├───────────────┤│ │余炎錦: │ │ │B :喂。 ││ │0000000000 │ │ │A :嗯,他現在去要了喔。 ││ │ │ │ │B :沒有啊,他走了。 ││ │ │ │ │A :走了喔,講怎樣? ││ │ │ │ │B :說星期二啊。 ││ │ │ │ │A :去他的... ││ │ │ │ │B :那票給他換過來啊。 ││ │ │ │ │A :聽不懂。 ││ │ │ │ │B :票的3 萬8 啊,拿去換啦。 ││ │ │ │ │A :換好了嗎? ││ │ │ │ │B :換好了。 ││ │ │ │ │A :換好了喔,那就等禮拜二或禮││ │ │ │ │ 拜三… ││ │ │ │ │B :剩下的是嗎? ││ │ │ │ │A :是啊。 ││ │ │ │ │B :還有20萬就對了。 ││ │ │ │ │A :是啊,對。 ││ │ ├──────┼──┼───────────────┤│ │ │95年12月19日│16時│A :過去處理了嗎? ││ │ │ │3 分│B :還沒。 ││ │ │ │ │A :喔,說是今天嗎? ││ │ │ │ │B :是啊! ││ │ │ │ │A :好。 ││ │ ├──────┼──┼───────────────┤│ │ │95年12月20日│12時│A :還沒過去處理嗎? ││ │ │ │33分│B :還沒有。 ││ │ │ │ │A :也沒打電話過去嗎? ││ │ │ │ │B :沒有。 ││ │ │ │ │A :我催一下。 ││ │ ├──────┼──┼───────────────┤│ │ │95年12月25日│18時│A :我打給他,你不是跟炎錦說傍││ │ │ │42分│ 晚到,他說他姊夫還沒下班,││ │ │ │ │ 他現在在他家裡等他,他說叫││ │ │ │ │ 我不用緊張啦,晚上一定會處││ │ │ │ │ 理好。 ││ │ │ │ │B :是啊。 ││ │ │ │ │A :我說我會緊張喔。 ││ │ │ │ │B :他這樣講啊,他姊夫… ││ │ │ │ │A :他這樣跟我講。 ││ │ │ │ │B :晚上一定會處理好就對了。 ││ │ │ │ │A :對。 ││ │ │ ├──┼───────────────┤│ │ │ │21時│A :喂,過去了嗎? ││ │ │ │58分│B :沒有打來耶! ││ │ │ │ │A :好,我打過去。 ││ │ │ ├──┼───────────────┤│ │ │ │22時│B :田哥啊!他們怎麼說? ││ │ │ │23分│A :他會打給你,應該晚上會弄好││ │ │ │ │ 吧? ││ │ │ │ │B :會打給我?今天嗎? ││ │ │ │ │A :是啊!他說應該晚上會弄好,││ │ │ │ │ 我說甚麼叫應該呢?我跟他講││ │ │ │ │ 的很不客氣! ││ │ │ │ │… ││ │ │ │ │A :我的話已經講的很難聽,晚上││ │ │ │ │ 應該會弄好… ││ │ │ │ │B :我再看看怎樣… ││ │ ├──────┼──┼───────────────┤│ │ │95年12月26日│15時│B :那個辦不好事嗎? ││ │ │ │46分│A :他們跟我講說他會跟你講好。││ │ │ │ │B :弄好了會打給我,幾時會弄好││ │ │ │ │ ? ││ │ │ │ │A :我打給他,我打給他。 ││ │ │ ├──┼───────────────┤│ │ │ │15時│A :他說這一兩天一定會有,最慢││ │ │ │52分│ 也是這一兩天而已,他說一定││ │ │ │ │ 會弄好,真的不是跟你怎樣,││ │ │ │ │ 我說你自己跟他講啦,我昨天││ │ │ │ │ 話就講的很難聽了,我跟他講││ │ │ │ │ :不是說…弄到這樣子怎麼可││ │ │ │ │ 以?…人家怎麼收尾啊。 ││ │ │ │ │B :那個… ││ │ │ │ │A :你肯算了,我還不肯算…他說││ │ │ │ │ 馬上打電話給你,他說一直拖││ │ │ │ │ 就是有心要處理…最慢就是這││ │ │ │ │ 一、兩天而已啦,他叫我跟你││ │ │ │ │ 講,我說你不要叫我跟你講,││ │ │ │ │ 我說…最後一次信任你,他說││ │ │ │ │ 馬上會打給你啦。 ││ │ │ │ │B :好,因為昨天3 、4 點凌晨我││ │ │ │ │ 打電話給派出所去,打好幾次││ │ │ │ │ … ││ │ │ │ │A :好…我知道。 ││ │ │ │ │B :我有跟他講… ││ │ │ │ │A :今天2 點多,怎麼有聯絡? ││ │ │ │ │B :…我說一定沒問題… ││ │ │ │ │A :好。 ││ │ ├──────┼──┼───────────────┤│ │ │95年12月27日│18時│A :ㄟ,你打給他好不好,我打到││ │ │ │31分│ 火很大,你打去看他幾點要過││ │ │ │ │ 來。 ││ │ │ │ │B :好。 ││ │ │ │ │A :你跟他確定。 │├──┼──────┼──────┼──┼───────────────┤│ 五 │陳永田: │95年12月25日│18時│A :陳永田;B:徐肇煌 ││ │0000000000 │ │41分├───────────────┤│ │徐肇煌: │ │ │A :饅叔,炎錦說傍晚你一定會到││ │0000000000 │ │ │ ,怎麼還沒到? ││ │ │ │ │B :還沒,我差不多…因為我姐姐││ │ │ │ │ 有上班啦,會晚一點回來,我││ │ │ │ │ 現在在她家等她。 ││ │ │ │ │A :差不多幾點,他剛剛打電話過││ │ │ │ │ 來。 ││ │ │ │ │B :我最慢8 點會回到龍潭,我在││ │ │ │ │ 那個,不用緊張啦,一定處理││ │ │ │ │ 好啦。 ││ │ │ │ │A :好,我打電話跟他講。 ││ │ │ ├──┼───────────────┤│ │ │ │21時│A :饅叔,還沒弄好喔? ││ │ │ │59分│B :還沒! ││ │ │ │ │A :喔,沒問題吧喔?不會漏氣吧││ │ │ │ │ ?一直打電話來,我實在是…││ │ │ │ │ ,沒問題吧? ││ │ │ │ │B :我跟你講,他講今天沒處裡好││ │ │ │ │ ,明天早上再過去,就這樣。││ │ │ │ │A :喔!應該…晚上…你說晚上沒││ │ │ │ │ 處理好,明天早上一定可以處││ │ │ │ │ 裡好這樣子… ││ │ │ │ │B :是啦。 ││ │ │ │ │A :如果是這樣,今天處理不好你││ │ │ │ │ 要打個電話給他。 ││ │ │ │ │B :好啦。 ││ │ │ ├──┼───────────────┤│ │ │ │22時│A :你打個電話給他好不好,他的││ │ │ │35分│ 話已經講的很難聽了,我聽不││ │ │ │ │ 下去了,說明天早上,我也講││ │ │ │ │ 不出來了。 ││ │ │ │ │B :好。 ││ │ ├──────┼──┼───────────────┤│ │ │95年12月26日│14時│B :喂,田哥! ││ │ │ │57分│A :饅叔,處裡好了嗎? ││ │ │ │ │B :早上我有跟他講了,處理到我││ │ │ │ │ 馬上拿過去! ││ │ │ │ │A :現在是怎樣?確定可以處理好││ │ │ │ │ 嗎? ││ │ │ │ │B :今天不一定,明天就一定。 ││ │ │ │ │A :喔!我看你不用等到明天勒,││ │ │ │ │ 你跟他講死比較好勒。 ││ │ │ │ │B :嗯,有啦,早上打來我有跟他││ │ │ │ │ 講了。 ││ │ │ │ │A :這樣子喔… ││ │ │ ├──┼───────────────┤│ │ │ │15時│B :喂,田哥! ││ │ │ │47分│A :饅叔,為甚麼他會打電話來這││ │ │ │ │ 樣講呢?他說你把他當作是「││ │ │ │ │ 盤仔(台語)」在那邊耍! ││ │ │ │ │B :不是這樣耍啦,我跟你講啦,││ │ │ │ │ 我借也不是借一點點啦,我乾││ │ │ │ │ 脆弄多一點。 ││ │ │ │ │A :不是啊,這條事情弄到現在…││ │ │ │ │ ,本來沒有我的事,應該很快││ │ │ │ │ 就落幕了,沒辦法就沒辦法。││ │ │ │ │B :明天一定就落幕了,我跟你講││ │ │ │ │ 。 ││ │ │ │ │A :弄到好像他…要他賠這一條的││ │ │ │ │ 樣子…不行就不行,沒法子就││ │ │ │ │ 沒法子,再弄下去這樣子,你││ │ │ │ │ 把他當作「盤仔(台語)」…││ │ │ │ │ ,你說昨天弄好要打電話給他││ │ │ │ │ ,現在一通電話都沒打給他。││ │ │ │ │B :他中午的時後打來我有跟他講││ │ │ │ │ …我說我弄好馬上就打給你…││ │ │ │ │A :…打個電話給他好不好,他一││ │ │ │ │ 直打電話來跟我抱怨,我真的││ │ │ │ │ 不好意思要,怎麼辦? ││ │ │ │ │B :下午2 點多的時候好像他有打││ │ │ │ │ 來… ││ │ │ │ │A :真的沒有辦法提前跟他講… ││ │ │ │ │B :差一天半天,不會很久了啦。││ │ │ │ │A :我不知道怎樣跟他講。 ││ │ │ │ │B :有差就差這一天半天啦… ││ │ │ │ │A :你現在是今天沒有弄好,明天││ │ │ │ │ 一定會弄好就是了啦? ││ │ │ │ │B :一定的啦! ││ │ │ ├──┼───────────────┤│ │ │ │15時│B :喂,田哥! ││ │ │ │57分│A :饅叔,我們做事情怎麼這麼可││ │ │ │ │ 怕!你們又打電話去派出所是││ │ │ │ │ 怎樣? ││ │ │ │ │B :我沒有打啊,都沒有人打,我││ │ │ │ │ 有問過燈哥啦! ││ │ │ │ │A :怎麼派出所馬上打電話給他?││ │ │ │ │B :沒有,都沒有人打。 ││ │ │ │ │A :他有沒有跟你講派出所的事情││ │ │ │ │ ? ││ │ │ │ │B :沒有,我也不知道派出所的電││ │ │ │ │ 話。 ││ │ │ │ │A :喔!好,聽到我嚇死了。 ││ │ ├──────┼──┼───────────────┤│ │ │95年12月27日│16時│A :弄好了嗎? ││ │ │ │43分│B :我要5 點半才知道! ││ │ │ │ │A :才知道?還不見得會弄好喔?││ │ │ │ │B :對呀,5 點半我就會給你答案││ │ │ │ │ 啦! ││ │ │ │ │A :不是答案不答案,先下來啦,││ │ │ │ │ 等一下…影響到… ││ │ │ │ │B :我知道。 ││ │ │ │ │A :我跟他講你今天一定會過去就││ │ │ │ │ 對了。 ││ │ │ │ │B :對啦!好啦! ││ │ │ ├──┼───────────────┤│ │ │ │17時│A :饅叔,給我好消息了吧? ││ │ │ │40分│B :還沒啦,我在處理中。 ││ │ │ │ │A :好。 ││ │ │ ├──┼───────────────┤│ │ │ │20時│A :饅叔! ││ │ │ │32分│B :我跟你講,不管你會不會原諒││ │ │ │ │ 我,我都要跟你講。 ││ │ │ │ │A :你不要跟我講,你跟他講好了││ │ │ │ │ 。 ││ │ │ │ │B :好,我跟你說,這是我跟我叔││ │ │ │ │ 叔拿的,他是願意借我50萬,││ │ │ │ │ 我是用1 台雙B的車子給他,││ │ │ │ │ 我叫欠我的車行弄了1 台,明││ │ │ │ │ 天下午1 點會交車,我今天要││ │ │ │ │ 跟他拿啦,我嬸嬸說你車子先││ │ │ │ │ 弄過來,我一次就全部清楚給││ │ │ │ │ 你,所以說不管你要罵也好,││ │ │ │ │ 要屌也好,信得過也好,信不││ │ │ │ │ 過也好… ││ │ │ │ │A :我沒有關係啦,我是被他逼的││ │ │ │ │ 真的沒辦法。 ││ │ │ │ │B :田哥,你就算給兄弟害這一次││ │ │ │ │ 。 ││ │ │ │ │A :那你現在打個電話給他好嗎?││ │ │ │ │ 他一直在等你的電話! ││ │ │ │ │B :這樣子是吧。 ││ │ │ │ │A :就照這個話跟他講啊,我想他││ │ │ │ │ 應該可以體諒。 ││ │ │ │ │B :好。 │├──┼──────┼──────┼──┼───────────────┤│ 六 │翁兆鎮: │95年12月24日│16時│A :翁兆鎮;B:謝文琳 ││ │0000000000 │ │18分├───────────────┤│ │謝文琳: │ │ │B :喂,小烏龜學長,我謝文琳啦││ │0000000000 │ │ │ !今天是肅毒的最後1 天,那││ │ │ │ │ 我先函1 件囉! ││ │ │ │ │A :對呀! ││ │ │ │ │B :要曾躍椗還是徐肇煌? ││ │ │ │ │A :隨便都可以呀 ││ │ │ │ │B :OK,好。 ││ │ │ │ │A :他們兩個都呈陽性的嗎? ││ │ │ │ │B :都是一、二級的呀。 ││ │ │ │ │A :可是你今天… ││ │ │ │ │B :那個每次打電話給我的是徐…││ │ │ │ │ 曾耀椗,很關心的是曾躍綻,││ │ │ │ │ 不聞不問是徐肇煌 ││ │ │ │ │A :喔…可是你今天函出去… ││ │ │ │ │B :掛今天文號啊,今天那個三杯││ │ │ │ │ 下午4 、5 點會在,掛今天文││ │ │ │ │ 號就算今天績效! ││ │ │ │ │A :喔…那也是要給他掛啊! ││ │ │ │ │B :對… ││ │ │ │ │A :好,那隨便你呀。 ││ │ │ │ │B :OK!那我知道。 ││ │ │ │ │A :好。 │└──┴──────┴──────┴──┴───────────────┘附表二: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行動電話門號│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一 │翁兆鎮: │95年12月11日│18時│A :翁兆鎮;B :余炎錦 ││ │0000000000 │ │17分├───────────────┤│ │余炎錦: │ │ │A :錦哥! ││ │0000000000 │ │ │B :我昨天打給你,你沒接。 ││ │ │ │ │A :喔。 ││ │ │ │ │B :我跟你講,你那個處理好來沒││ │ │ │ │ 關係,那一定會有,我看多少││ │ │ │ │ 可以講多一點嘛! ││ │ │ │ │A :那我先…從這裡…對呀! ││ │ │ │ │B :那處理好沒關係,那個確定會││ │ │ │ │ 有,當初那個很不好意思,講││ │ │ │ │ 那個情形,有啦,不會錯啦,││ │ │ │ │ 而且我會跟他說多一點,見機││ │ │ │ │ 行事。 ││ │ │ │ │A :你跟他說啦,現在的那種…沒││ │ │ │ │ …再多一點啦…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 ││ │ │ │ │A :那個我跟別人…那種的… ││ │ │ │ │B :我說3 天到4 天…我說多少…││ │ │ │ │ 這種情形多少可以開價多一點││ │ │ │ │ 嗎?我知道那種不會小條啦…││ │ │ │ │ 我不好意思啦… ││ │ │ │ │A :好啦…好啦… ││ │ ├──────┼──┼───────────────┤│ │ │95年12月15日│0 時│A :喂! ││ │ │ │11分│B :他早上跟我講這次後天晚上一││ │ │ │ │ 定會有!一定!一定!一定!││ │ │ │ │A :喔,這樣子。 ││ │ │ │ │B :我跟他說不要這樣,他昨晚還││ │ │ │ │ 請我吃飯,他跟我說3 天時間││ │ │ │ │ 。 ││ │ │ │ │A :喔喔。 ││ │ │ │ │B :他本來說好今天會有…他打給││ │ │ │ │ 我最慢後天晚上。 ││ │ │ │ │A :好好,董事長你再打給我。 ││ │ │ │ │B :好。 ││ │ ├──────┼──┼───────────────┤│ │ │95年12月16日│19時│B :那張票給你拿回去,等一下我││ │ │ │11分│ 再拿3 萬給你,剩下的星期二││ │ │ │ │ 或三。 ││ │ │ │ │A :下星期這樣喔。 ││ │ │ │ │B :對!今天星期六了啊,拿那張││ │ │ │ │ 票換回去…等一下我出去再打││ │ │ │ │ 給你。 ││ │ │ │ │A :好好。 ││ │ │ ├──┼───────────────┤│ │ │ │19時│A :喂! ││ │ │ │33分│B :我現在在仁慈醫院門診大門口││ │ │ │ │ ,我在這等你。 ││ │ │ │ │A :好。 ││ │ │ ├──┼───────────────┤│ │ │ │19時│B :出門了嗎? ││ │ │ │39分│A :我在新豐快到了。 ││ │ │ │ │B :好。 ││ │ ├──────┼──┼───────────────┤│ │ │95年12月22日│11時│A :嘿! ││ │ │ │9 分│B :是,他們拜託再一次機會給他││ │ │ │ │ 們,不要跟他們翻臉,他們說││ │ │ │ │ 好,星期二一定會有。 ││ │ │ │ │A :星期二喔? ││ │ │ │ │B :是,我說不要跟他們翻臉喔,││ │ │ │ │ 我拜託你再一次機會給他們,││ │ │ │ │ 一定不會漏氣! ││ │ │ │ │A :下星期二喔? ││ │ │ │ │B :嘿,我被他們弄到很累。 ││ │ │ │ │A :喔,是啊,我本來想今天要早││ │ │ │ │ 點跟別人講,這兩天他的有下││ │ │ │ │ 來,我說…他們…我有說先拿││ │ │ │ │ 1 個起來,我就有先拿一個起││ │ │ │ │ 來…有一個的已經解決掉了,││ │ │ │ │ 這樣子啦…我跟你講…這兩…││ │ │ │ │ 後天,大後天有那種的… ││ │ │ │ │B :他跟我說星期一,我跟他說星││ │ │ │ │ 二…他們說星期一一定會有,││ │ │ │ │ 我跟他們說星期二…這樣可以││ │ │ │ │ 嗎? ││ │ │ │ │A :這兩天…可以呀! ││ │ │ │ │B :我不會漏氣啦…我跟他們說沒││ │ │ │ │ 意思,我說難交代… ││ │ │ │ │A :嘿呀…還有後天,23、24比較││ │ │ │ │ 哪個喔! ││ │ │ │ │B :嘿呀! ││ │ │ │ │A :這兩天那種的喔! ││ │ │ │ │B :這兩天又星期天了…今天星期││ │ │ │ │ 五、星期六、星期日… ││ │ │ │ │A :嘿,我是說23、24還有那種的││ │ │ │ │ 啦…小心一點。 ││ │ │ │ │B :嘿呀! ││ │ │ │ │A :嘿呀!一大堆人會出來…這樣││ │ │ │ │ 子…這兩天小心一點。 ││ │ │ │ │B :好,謝謝! │└──┴──────┴──────┴──┴───────────────┘附表三: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行動電話門號│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一 │翁兆鎮: │96年2 月23日│18時│A :翁兆鎮;B :羅文鋒 ││ │0000000000 │ │31分├───────────────┤│ │羅文鋒: │ │ │B :龜哥。 ││ │0000000000 │ │ │A :喂! ││ │ │ │ │B :我晚上去…先…先付前款, 1││ │ │ │ │ 個先抽掉好不好?第2 個明天││ │ │ │ │ 麻煩你抽出來好不好? ││ │ │ │ │A :不是啊,你那天講到現在你知││ │ │ │ │ 道嗎? ││ │ │ │ │B :對對對,我知道,我第2 個早││ │ │ │ │ 上來想下去的,我沒有車子哦││ │ │ │ │ 。我晚上先…今天有上班嗎? ││ │ │ │ │A :有啊。 ││ │ │ │ │B :好,就用我行動表示,喔。 ││ │ │ │ │A :拖這麼多天了…我不知道要怎││ │ │ │ │ 麼跟對方講,這樣我很難跟對││ │ │ │ │ 方交代。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不││ │ │ │ │ 能拖了。 ││ │ │ │ │A :對啊。 ││ │ │ │ │B :歹勢。 ││ │ │ │ │B :OK…不用交代,我知道、我知││ │ │ │ │ 道、我知道,歹勢,感謝您。││ │ │ │ │A :今天幾點會到? ││ │ │ │ │B :現在幾點? ││ │ │ │ │A :6 點半哦。 ││ │ │ │ │B :對對對。 ││ │ │ │ │A :你8 點應該會到吧。 ││ │ │ │ │B :現在幾點? ││ │ │ │ │A :現在6 點半啊。 ││ │ │ │ │B :好好好。 ││ │ │ │ │A :8 點之前,8 點…我就沒時間││ │ │ │ │ 囉。 ││ │ │ │ │B :好好好,OK,好。 ││ │ │ ├──┼───────────────┤│ │ │ │20時│B :喂! ││ │ │ │21分│A :喂,烏龜哦,你到了嗎? ││ │ │ │ │B :到了哦。 ││ │ │ │ │A :我在路口,你有沒有看到我? ││ │ │ │ │B :哪裡路口? ││ │ │ │ │A :洋子家附近的路口,洋子你知││ │ │ │ │ 道? ││ │ │ │ │B :洋子哦?哦!我以為是加油站││ │ │ │ │ 那邊。 ││ │ │ │ │A :我們第一次見面是在洋子那邊││ │ │ │ │ 呀! ││ │ │ │ │B :我搞錯了,好,我以為是加油││ │ │ │ │ 站。 ││ │ │ │ │A :我等一下過去。 ││ │ │ │ │B :喂,龜哥,我在加油站。 ││ │ │ │ │A :我現在在天良修理廠這邊啦。││ │ │ │ │ 右手邊! ││ │ │ │ │B :有有有。 ││ │ ├──────┼──┼───────────────┤│ │ │96年2 月24日│17時│B :喂,阿龜哥。 ││ │ │ │32分│A :你不要跟人家亂講一些有的沒││ │ │ │ │ 有的… ││ │ │ │ │B :我沒有講啊。 ││ │ │ │ │A :可是… ││ │ │ │ │B :你是說小凱喔,…是政洋跟講││ │ │ │ │ 的,是洋子跟他講的,是洋子││ │ │ │ │ 跟他講的,不是我跟他講的,││ │ │ │ │ 洋子…因為那天是洋子介紹給││ │ │ │ │ 我喔,跟我提起有沒有喔,洋││ │ │ │ │ 子…她跟洋子在一起你知道? ││ │ │ │ │A :我知道呀。 ││ │ │ │ │B :剛才他們兩個一起來我家呢,││ │ │ │ │ 跑來我家有沒有喔,他跟我講││ │ │ │ │ ,意思是說我昨天跟他… ││ │ │ │ │A :我跟你講啦,不要講一些有的││ │ │ │ │ 沒的,你自己就說不知道就好││ │ │ │ │ 了。 ││ │ │ │ │B :瞭解瞭解,那不是我講,那是││ │ │ │ │ 洋子講的。 ││ │ │ │ │A :洋子…你就跟他說不知道就好││ │ │ │ │ 啦…說你沒什麼事情。 ││ │ │ │ │B : OK,好好。 ││ │ │ │ │A :沒看到…風聲傳一傳,還真的││ │ │ │ │ 以為有什麼事情。 ││ │ │ │ │B :好。 ││ │ │ │ │A :對啊,還叫一筒打電話給我,││ │ │ │ │ 我以為有什麼事情,一筒也知││ │ │ │ │ 道了,就等於全部的人都知道││ │ │ │ │ 了。 ││ │ │ │ │B :她跟一筒哦? ││ │ │ │ │A :一筒啊。 ││ │ │ │ │… ││ │ │ │ │B :不要理他啦,你說根本沒有這││ │ │ │ │ 回事啦,公事公辦就好了啦。││ │ │ │ │A :對啊,你不要亂講就好了。 │└──┴──────┴──────┴──┴───────────────┘附表四:
┌──┬──────┬──────┬──────────────────┐│編號│通話對象及 │通 話 日 期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行動電話門號│ ├──┬───────────────┤│ │ │ │時間│ 通 話 內 容 摘 要 │├──┼──────┼──────┼──┼───────────────┤│ 一 │翁兆鎮: │96年2 月24日│2 時│A :翁兆鎮;B :黃亞琴 ││ │0000000000 │ │43分├───────────────┤│ │黃亞琴: │ │ │B :我的案子有被移送嗎?你直接││ │0000000000 │ │ │ 老實說。 ││ │ │ │ │A :我就跟妳講過了啊,就沒有送││ │ │ │ │ 啊,沒有送就是要看你的表現││ │ │ │ │ 啊,妳一直問、一直問,問那││ │ │ │ │ 麼多幹嘛囉,對不對。妳一直││ │ │ │ │ …三番二次三天二頭一直說,││ │ │ │ │ 願意幫我弄,又要弄一件、弄││ │ │ │ │ 一件這樣子,你看妳講這句話││ │ │ │ │ 已經講幾次了,妳一直問,問││ │ │ │ │ 再多也沒有用… ││ │ │ │ │B :好啊。 ││ │ │ │ │A :我跟妳講,27、28號有一個專││ │ │ │ │ 案,如果說27、28我又沒有再││ │ │ │ │ 弄到別人的話,妳那件…我手││ │ │ │ │ 頭這些案子我全部都會移出去││ │ │ │ │ ,包括妳的案子,我就全部移││ │ │ │ │ 出去,就是這樣子啊。 ││ │ │ │ │B :今天幾號? ││ │ │ │ │A :今天23號了啦,過12點就24號││ │ │ │ │ 了,現在已經算24號了啦。 ││ │ │ │ │B :好。 ││ │ │ │ │A :24號,27、28可是我們這二天││ │ │ │ │ 就會移了。 ││ │ │ │ │B :你的意思是全部做一次送? ││ │ │ │ │A :什麼全部做一次送? ││ │ │ │ │B :這兩天給你啦。 ││ │ │ │ │A :對啊,妳這樣子講,反正妳講││ │ │ │ │ 妳的啦,作是在妳自己做啦,││ │ │ │ │ 因為妳已經跟我講了那麼多次││ │ │ │ │ 了啦,我覺得妳的話也是有講││ │ │ │ │ 跟沒講、像放屁一樣,我也太││ │ │ │ │ 想聽妳講這些話。 ││ │ │ │ │B :我前一陣子住院啊。 ││ │ │ │ │A :大過年住院,講那些有的沒有││ │ │ │ │ 的,怎麼可能的事情啦。 ││ │ │ │ │B :跟你說真的啦。 ││ │ │ │ │A :去查病歷就知道了多看有沒有││ │ │ │ │ 住。 ││ │ │ │ │B :拿小孩子啦。 ││ │ │ │ │A :拿小孩子也不用住院吧? ││ │ │ │ │B :就是裡面有傷害到。 ││ │ │ │ │A :是洋子(范政洋)的是嗎? ││ │ │ │ │B :對啦。 ││ │ │ │ │A :他這樣子,他沒有… ││ │ │ │ │B :好啦,我跟你講,我會跟你那││ │ │ │ │ 個啦。 ││ │ │ │ │A :那妳…跟妳講啦,反正事情在││ │ │ │ │ 妳做的啦,我只能跟妳掛保證││ │ │ │ │ 就這一、二天而已啦,到後天││ │ │ │ │ 差不多25號、26號前,我們就││ │ │ │ │ 要先移,然後掛27、28號的成││ │ │ │ │ 績。 ││ │ │ │ │B :我才剛出院而已,你這樣子,││ │ │ │ │ 我有壓力。 ││ │ │ │ │A :剛出院而已?妳手頭上知道的││ │ │ │ │ ,自己怎麼樣,你手頭上知道││ │ │ │ │ 的跟我講這樣子了,對啊,那││ │ │ │ │ 有什麼關係,你手頭上知道的││ │ │ │ │ 跟我講,然後我再過去看看,││ │ │ │ │ 這樣子也可以啦。 ││ │ │ │ │B :如果說…我的話,比如說…包││ │ │ │ │ 洋子的1 起好不好? ││ │ │ │ │A :洋子那天跑給我追啊。 ││ │ │ │ │B :我是說,因為說,1 件… ││ │ │ │ │A :1 件換1 件,你1 件要跟我換││ │ │ │ │ 2件,怎麼可能,妳想這樣子 ││ │ │ │ │ 的生意我怎麼可能會做,妳把││ │ │ │ │ 我當大頭喔,生意也沒有那麼││ │ │ │ │ 做的啊,沒有那麼好商量的啦││ │ │ │ │ ,反正妳也不用跟我講那麼多││ │ │ │ │ 啦,妳已經跟我講好幾次了啦││ │ │ │ │ ,這次我也是再跟妳講最後一││ │ │ │ │ 次了啦。 ││ │ │ │ │B :因為我還不能出力,你要給我││ │ │ │ │ 時間。 ││ │ │ │ │A :妳自己沒有跟我講這些問題啊││ │ │ │ │ ,那天又 ││ │ │ │ │ 跟我... 妳自己想想看,妳打││ │ │ │ │ 幾通電話給我說隔天隔天,隔││ │ │ │ │ 天妳講了3 、4 次了啦,妳自││ │ │ │ │ 己還記得嗎,隔天講了3 、 4││ │ │ │ │ 次啦,妳講了幾次了,妳自己││ │ │ │ │ 想想看,那現在我還要相信妳││ │ │ │ │ 的話嗎,對不對?對啊,反正││ │ │ │ │ 這兩天沒有,妳就不用再打電││ │ │ │ │ 話給我了啦,就這樣啦,喔。││ │ │ │ │B :好。 │├──┼──────┼──────┼──┼───────────────┤│ 二 │翁兆鎮: │96年2 月24日│17時│A :翁兆鎮 ;B :一筒、黃亞琴 ││ │0000000000 │ │29分├───────────────┤│ │一筒: │ │ │B :喂,請問龜哥是嗎? ││ │0000000000 │ │ │A :是,一筒喔? ││ │ │ │ │B :對?龜哥我一筒。 ││ │ │ │ │A :怎樣? ││ │ │ │ │B :有一個叫黃亞琴的女生,被你││ │ │ │ │ …到一些事情,她想私底下跟││ │ │ │ │ 你做個朋友這樣子…幫她搓下││ │ │ │ │ 來。 ││ │ │ │ │A :黃亞琴? ││ │ │ │ │B :對。 ││ │ │ │ │A :黃亞琴是哪一個? ││ │ │ │ │B :黃亞琴,小凱。 ││ │ │ │ │A :哦,小凱喔。 ││ │ │ │ │B :對對對,小凱。 ││ │ │ │ │A :我該跟她講過的,都跟她講過││ │ │ │ │ 了,看她自己啦,對啊。 ││ │ │ │ │B :你等一下,她在這邊。 ││ │ │ │ │---以下B 換成黃亞琴--- ││ │ │ │ │B :喂? ││ │ │ │ │A :怎樣? ││ │ │ │ │B :我想… ││ │ │ │ │A :我就跟妳講過了啦,看妳怎麼││ │ │ │ │ 做,對不 ││ │ │ │ │ 對?我也知道說妳哦,妳會一││ │ │ │ │ 直聯絡 ││ │ │ │ │ 我,表示妳有這個誠心誠意。││ │ │ │ │B :可是我現在,用…用阿鋒… ││ │ │ │ │ 找你啊。 ││ │ │ │ │A :哪個阿鋒? ││ │ │ │ │B :就是羅文鋒啊。 ││ │ │ │ │A :羅文鋒?不曉得呢。然後怎樣││ │ │ │ │ ? ││ │ │ │ │B :他不是說找你說…拿… ││ │ │ │ │A :這我不曉得咧,然後怎樣? ││ │ │ │ │B :你…可以,可以嗎? ││ │ │ │ │A :嗯再…再談好不好?電話裡不││ │ │ │ │ 便談,好不好? ││ │ │ │ │B :好好好。我晚上…但是我這個││ │ │ │ │ ,我麻煩你幫我壓下來對不對││ │ │ │ │ ,哦… ││ │ │ │ │A :那個再出來…那個再出來談,││ │ │ │ │ 好不好? ││ │ │ │ │B :那你晚上有空嗎? ││ │ │ │ │A :晚上可以啊。 ││ │ │ │ │B :我有叫我爸爸跟我準備了。 ││ │ │ │ │A :晚上再說啦,好不好? ││ │ │ │ │B :好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