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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1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4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即 KHAL.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即KHALED HUSSIEN KHALED ALBAWANEH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即 KHALED HUSSIEN KHALED ALBAWANEH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