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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字第 2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19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德發

陳玉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82號,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於民國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成都大廈」管理室1樓大廳前,因細故與告訴人鍾勝發發生爭執,竟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地點,分別向告訴人恫稱:「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及「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均為臺語發音)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葉德發及陳玉財均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參、訊據被告葉德發、被告陳玉財就其等於當日下午有在現場之事實固不諱言,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出言恐嚇告訴人之犯行,被告葉德發辯稱其因告訴人非「成都大廈」住戶而要求告訴人「出去」等語;被告陳玉財則辯稱其在外面撿垃圾,並未說任何話等語。

肆、公訴人認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張釗貴之證述及臺北市政府函文1件等為其論據。

伍、惟經查:

(一)被告葉德發、告訴人鍾勝發之配偶吳臻姿、金梨花均係臺北市○○區○○路○○○號「成都大廈」之住戶,張釗貴係「成都大廈」之管理員,吳臻姿係「成都大廈」第4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臻姿及金梨花因「成都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會主委當選及交接事宜,迭起爭執,於98年12月1日凌晨2時許,金梨花、被告葉德發、洪本根等人帶同科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全人員,欲進行「成都大廈」交接事宜,與吳臻姿、告訴人及張釗貴發生爭執,於同日下午,張釗貴進入「成都大廈」管理室內反鎖不願離開,金梨花即與吳臻姿再起爭執,被告葉德發持錄影機蒐證,又金梨花、被告葉德發、洪本根、吳臻姿等人間,因「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糾紛,就管理委員當選提起民事之確認訴訟,以及被告葉德發告訴鍾勝發刑事傷害案件,其間糾紛、爭執不斷之事實,業據證人金梨花、陳永輝、鍾勝發、張釗貴、洪本根、金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經原審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葉德發提供之98年12月1日下午蒐證錄影光碟(內容詳如附件)無訛,並有原審98年度訴字第1464號、第1731號民事判決、99年度偵字第2264號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第161至187頁、第38至39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所不否認,此部分固堪認定。

(二)惟「成都大廈」因前開第5屆管理委員之當選及接管糾紛不斷,業已相互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案件,本件復承續前開糾紛而起,已如前述,可見「成都大廈」住戶間,已因金梨花與吳臻姿之糾紛,分成2派,早有積怨。而被告葉德發係偏向金梨花,張釗貴、告訴人則偏向吳臻姿,此觀諸附件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甚明,是本件審酌各該證人之證詞時,因其間前已有嫌隙存在,是除單純證人指述外,亦須考量其他情況證據各情,始資為判斷,先此敘明。

(三)就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有無出言恐嚇告訴人一節,告訴人先於99年1月13日警詢時指稱:「葉德發與陳玉財於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成都大廈』管理室因葉德發拒繳管理費,並與我太太吳臻姿發生管理權限之糾紛,而葉德發欲另成立未經法律程序之違法管委會,擅自帶領其雇用之保全人員強行接收本大廈管理室,我因惟恐我太太吳臻姿協調不當,而我才出面與葉德發帶來之保全人員溝通。我在與保全人員溝通過程中,葉德發竟大聲以臺語出言對我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一個』等語。而陳玉財站在大廈出入口處,亦大聲以臺語附和,並出言對我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打乎死!』等語。葉德發與陳玉財之言詞,致使我內心感到無限之恐懼、害怕!」云云(見簡卷第35頁);嗣於99年1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則陳稱:「葉德發說叫我出來,要跟我輸贏,陳玉財在外面慫恿,他說叫他拖出來,打給他死。」云云(見他卷第6頁);於原審99年7月5日審理時則具結證稱:

在98年12月1日下午4時30分左右,被告葉德發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後面被告陳玉財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因當時客戶剛好打電話給告訴人,所以可以確定當時是4時30分,這時只剩下被告葉德發、張釗貴、告訴人及保全金融,是在附件勘驗內容(5)至(6)間發生的,因被告葉德發見告訴人和保全協調,不讓保全進去管理室,就用這種話來恐嚇告訴人,被告葉德發恐嚇前,並未和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被告陳玉財先前沒有恩怨糾紛,當天也沒有進入管理室發生爭執,告訴人聽到恐嚇言語後,因為心裡很害怕,所以馬上打電話向律師請教可否告被告等人恐嚇,後來對方找警察來,但沒有跟警察說要告恐嚇,因為警察不理不睬(見原審卷第83至85頁)等語。另證人張釗貴則於99年3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其為「成都大廈」管理員,被告陳玉財已經搬走了,被告葉德發為該大廈住戶,於98年12月1日當天被告葉德發等人帶保全來要強佔管理室,張釗貴將管理室鎖起來,保全一直要進來,還用鐵條要戳張釗貴,告訴人出言勸阻,被告葉德發就當場咆哮說叫告訴人出來跟他輸贏,又說打死一個少一個,被告陳玉財也聽到,附和說拖出來拖出來,打給他死(見偵卷第11至12頁),於原審99年7月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陳玉財搬走距離本件發生時已超過1年,當天下午2時半進入管理室,到下午6時多才離開,當天聽到被告葉德發跟告訴人說出來出來出來輸贏,保全在勸阻,被告葉德發就說「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一個!」,後面被告陳玉財在大門口騎樓的地方隨口以臺語說「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張釗貴是在管理室內透過玻璃看到被告陳玉財站在大樓門口騎樓,也有聽到被告陳玉財的聲音,被告陳玉財講完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卷第85至87頁)。是告訴人與證人張釗貴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固一致地指稱被告葉德發、被告陳玉財分別對告訴人恫嚇稱「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少(算)一個!」、「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等情。

(四)惟觀諸附件勘驗內容,大部分均係金梨花、金梨花帶來的保全與吳臻姿、告訴人、張釗貴間口角糾紛,被告葉德發邊錄影,偶爾插話附和,其間被告葉德發與告訴人直接爭執者,僅有附件編號⑵11:37至12:16之時段,係被告葉德發先與張釗貴爭執究竟金梨花還是吳臻姿才是主任委員,因告訴人插話,被告葉德發心生不滿,質疑告訴人並非住戶,沒有繳交管理費,有何資格發言,告訴人回以其配偶吳臻姿為住戶,不然怎麼樣,被告葉德發再回以「沒怎樣!要不然是要怎麼樣啦!要不然,來打架啊!走!出來!(臺語)」等語,而在該口角之後,告訴人沒有出去,也沒有發生何事,亦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見原審卷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明確。是附件編號⑵顯係被告葉德發與告訴人間先有口角爭執,被告葉德發始情緒化對應「來打架啊!走!出來!」,此亦與一般人爭執時越吵越嚴重,用詞越來越激烈之常情相符。然徵之告訴人所指被告葉德發出言「出來!出來!來輸贏!打死一個算一個!」前被告葉德發與告訴人間是否如上開附件編號⑵般發生爭執,告訴人答以「沒有」(見原審卷第84頁背面),則被告葉德發與告訴人間既無爭執,而且告訴人或證人張釗貴指稱被告葉德發出言恐嚇前,告訴人正與保全人員溝通(見原審卷第82頁背面、第87頁)等情,是告訴人對話對象既然是保全人員,並未涉及被告葉德發,被告葉德發無故突然以激烈言詞對告訴人出言恐嚇,實在顯得突兀而莫名。

(五)此外,被告陳玉財與告訴人間先前並無恩怨,復已搬出「成都大廈」逾1年,並非住戶等情,已據告訴人及張釗貴具結證述明確,亦如前述。則本件係因「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糾紛而起,自係「成都大廈」住戶內部之爭議,實與並非住戶之被告陳玉財無關,而觀諸附件錄影內容,在「成都大廈」大廳及管理室前出言爭執者,亦無被告陳玉財。是事不關己的被告陳玉財無故跑來「成都大廈」門口突然出言恐嚇告訴人「拖出來!拖出來!打乎死!」後逕自離開一情,殊難想像,同屬莫名。

(六)再者,告訴人既稱其遭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恐嚇後恐懼不已,還立即打電話向律師請教可否提起恐嚇告訴,卻在同日其後警察到場時,就此支字未提,並未立刻提出恐嚇告訴,理由竟然是「警察不理不睬」,迄1週後之98年12月8日始具狀提起告訴(見他字卷第1頁),亦與日常生活經驗有悖。

(七)承上,告訴人與證人張釗貴雖一致指述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有出言恐嚇之情,惟其等前與被告葉德發已有嫌隙,其間復有糾紛,則告訴人或證人張釗貴是否能據實為證述,已非無疑。此外,其等指述被告葉德發、陳玉財出言恐嚇各節,也和一般先發生糾紛後再以激烈言詞恐嚇之常情相違,而有瑕疵,是告訴人與張釗貴之證述既有前揭所指之瑕疵,尚不得僅憑此遽為對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不利之認定。至於其餘證人金梨花、陳永輝、洪本根、金融等人證述當日發生爭執各節及被告葉德發何時及如何離開部分,雖彼此間證詞互有矛盾、不符之處,且金梨花、洪本根與被告葉德發間情誼非淺,其等證詞未必能據實陳述,而無從認定被告葉德發實際離開現場之時間及狀況。惟告訴人及張釗貴之指述既已有如上瑕疵而不可採,自無從據為對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不利之認定,是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之恐嚇犯嫌既已有不足,縱無從認定被告葉德發離開之時間,亦不得對其為不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陸、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據以認定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恐嚇之證據即告訴人及證人張釗貴之證詞,既屬有瑕疵而無從採信之證據,而此外復查無其餘對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不利之證據,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是否涉犯本件恐嚇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葉德發、陳玉財均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葉德發、陳玉財有何檢察官起訴之犯行,而為被告葉德發、陳玉財均無罪之諭知,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徒就已經原審詳予審認之證據資料,再事爭執其證明力,或指摘原審未進行測謊云云,然按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起訴被告等之告訴人及證人張釗貴之證詞,既屬有瑕疵而無從採信之證據,而此外復查無其餘對被告葉德發、陳玉財不利之證據,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葉德發及被告陳玉財是否涉犯本件恐嚇犯行,顯存有合理之懷疑,業如上述,而測謊鑑驗結果,亦僅係供法院審判之參考,原審審酌各情後,未依告訴人之請求進行測謊,於法尚無違誤。是檢察官上述上訴意旨所陳各節,於法並無可採,其執此上訴意旨任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淨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附件:99年7月5日原審勘驗被告葉德發提供之98年12月1日下午

錄影光碟(見原審卷第75至78頁)勘驗內容:

(1)00000.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0.m2ts)錄影時間:00:37(表示方式為分:秒,以下同)畫面中有三名男子對話,居中男子戴深藍色帽子【告訴人鍾勝發】,左側男子身著保全制服【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右側男子著深咖啡色夾克外套【科泰保全公司顏督導】,但因背景車聲吵雜,無法聽清楚三人對話內容。

(2)00001.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1.m2ts)錄影時間:12:16

00:00~00:40畫面一開始,所在場所為某處一樓的電梯前,左側有一著保全制服之男子【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坐在電梯門前,中間坐著告訴人,前方有一名女子站立,著黃色外套【吳臻姿】。

背景有女聲【金梨花】:我跟你們講喔,你們這樣是無權佔用間喔!你們這是違法的你們知道嗎?告訴人:這樣子,把警察找過來,就知道有沒有違法,我們都很為難啦!....吳臻姿:誰在抽煙?這走道不能抽煙...(一邊走向外面)。

00:41~1:58此時畫面並拍向另一側之有柵欄之房間(似為管理室),有一男子【張釗貴】戴口罩,著深藍色外套,立於該房間中。且該名著保全制服男子已站起,並走至電梯前面向該房間方向,其前方有另一名女子(因該房間門口有紙箱堆疊,遂無法清楚看到該女子樣貌)。

此時畫面拍到房間內的時鐘,顯示為2點50分左右。

金梨花:我再跟你講一次,你在裡面是違法的喔!你無權佔用那間喔!你還不想要出來啊?你憑什麼在裡面,我問你,你憑什麼在裡面?畫面拍攝房間內之男子,似有回應(口罩下有起伏),但因聲音過小,故無法聽聞。

被告葉德發:沒啦,這可以移送!沒關係!這可以移送!...(閩南語)。

金梨花:你憑什麼在裡面,你告訴我啊!你告訴我理由啊!今天我是第五屆的主委喔,你現在是打算怎麼樣?你是要打算怎麼樣,你告訴我!

1:59~7:00此時畫面中有一著保全制服之男子【另一名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未戴帽子)似用鐵鍊(有鐵鍊滑動之聲音)將該房間鎖上。

吳臻姿:(走向管理室門口)ㄟㄟㄟ~你們這樣子在做什麼?唉唉唉~你不能這樣子啊!你們這樣是鎖人喔!我跟你講你現在這樣是把人家那個喔!(邊離開管理室門前)你們怎麼可以這樣呢!。

金梨花:那你們在幹什麼?那你們在幹什麼(並手指向吳臻姿)?那你現在裡面幹什麼?告訴人已起身站到電梯門前,吳臻姿站在其身旁,並說:

怎麼可以這樣子呢,把人鎖在裡面!保全人員已將管理室以鐵鍊鎖住。

在場人爭執 。

6:48背景有鐵鍊滑動的聲音。

7:01~8:53著保全制服之男子,欲以腳踹開房間門。(此時管理室原先鎖上之鐵鍊已經卸下)其間,部分人員在搬動在房間前堆疊之紙箱,攝影者也跟隨移動。

雙方仍在爭執。(背景有兩個男聲【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與告訴人】在對話)

8:54~8:59背景有聲音:如果有,我可以作證,抓來打,抓來... 啊!(閩南語)...。

9:00~11;36告訴人打電話,並與著保全制服之男子對話。

(背景有兩個男聲【洪本根、科泰保全公司保全人員】在爭論)

11:37~12:16著保全制服男子:你開門,我進去,我跟你聊天。

張釗貴:現在等主委,跟你們鄭襄理講。

被告葉德發:你,已經主委卸任了,還一直跟我說主委,你是誰請的?(夾雜部分閩南語)金梨花:主委是誰?(閩南語)被告葉德發:主委是誰?你把單拿來看,還在那邊整天主委請的,你是大樓出錢,我才在這邊錄影跟你講這些,你是怎麼樣!(閩南語)告訴人:你恐嚇他是嗎?被告葉德發:你什麼?我哪有恐嚇他!你哪有這個資格,你沒有資格!(閩南語)告訴人:這麼大聲幹嘛!被告葉德發:你有這個資格嗎?我是住戶耶!你有這個資格嗎?你有出錢嗎?(閩南語)告訴人:我怎麼沒出錢,我老婆出錢!被告葉德發:你有出錢嗎?老婆出錢,老婆是老婆啦!跟我沒關係啦!你聽不懂,整天吵來吵去!(閩南語)告訴人:要不然你要怎樣?(閩南語)被告葉德發:沒怎樣!要不然是要怎麼樣啦!要不然,來打架啊!走!出來!(閩南語)

(3)00002.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2.m2ts)錄影時間:00:17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在爭執,旁邊站立告訴人,其後告訴人坐下。攝影者即被告葉德發向前,並向告訴人說:出來!出來!(閩南語)隨後,告訴人起身,被告葉德發轉向門口。

(4)00003.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3.m2ts)錄影時間:00:53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爭執中,告訴人站在右側信箱牆前講電話,講完電話後坐在電梯門前之座椅上。隨後,吳臻姿亦坐在電梯前之座椅上。

(5)00004.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4.m2ts)錄影時間:00:41吳臻姿與身著保全制服男子站立在管理室前爭執,告訴人坐在電梯門前座椅上。背景有爭執聲音。

(6)00005.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5.m2ts)錄影時間:00:05著保全制服男子(未戴帽)與顏督導站在左側,吳臻姿與告訴人站在管理室前,顏督導向管理室內人員說話。

(7)00006.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6.m2ts)錄影時間:01:57管理室門打開,著保全制服人員與管理室內人員搬入一白色紙箱,隨後管理室內人員關上管理室門,吳臻姿與顏督導繼續交談,隨後吳臻姿離開,走廊上及門外有多人站立觀看。

(8)00007.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7.m2ts)錄影時間:00:46吳臻姿與一名著黑色外套男子【科泰保全公司副總或總經理】對話,並拿出資料袋及資料,畫面中間有一名著深紅色圖形外套女子,其餘人圍繞前二人站立觀看兩人對話。

(9)00008.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8.m2ts)錄影時間:00:19吳臻姿與告訴人坐在電梯門前座椅上,吳臻姿並向攝影者即被告葉德發說話(向被告葉德發抗議不要拍攝)。

(10)00009.AVI(對應原光碟檔案:00009.m2ts)錄影時間:00:32著保全制服男子站在管理室門前,與管理室內張釗貴爭執,吳臻姿與告訴人坐在電梯門前之座椅上,隨後顏督導進入向著保全制服男子說話,兩人向外移動。

(11)原光碟檔案99900.m2ts、99998.m2ts、99999.m2ts無法開啟播放,遂無法得知其內容。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