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所為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在本院審理中(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聲請指定辯護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780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屬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所定,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本件亦不符合同條但書所列得抗告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屬不得抗告。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