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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易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緝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3689號,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72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甲○○曾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84年8月28日,在桃園縣境內,與辛平國、譚長文、喻昭平成立隱名合夥契約,約定由甲○○出資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取得2小股股權,由辛平國、譚長文、喻昭平3人各出資50萬元共150萬元,取得1小股股權,交由甲○○以其名義,出名投資參與設於中壢市○○○路○○○號「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家福公司)為股東,並為4人間隱名合夥事務之營業執行,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辛平國等3人之利益,於84年9月11日,收訖辛平國等3人所交付之約定款項共150萬元後,擅自將之挪用,並未依約投資於合家福公司,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委任人即辛平國、譚長文、喻昭平等人受有未能享有分配盈餘等股東權之損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又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針對刑法修正變更之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且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後,即需整體適用之,除法有明文外,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於84年9月11日涉犯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修正後刑法第342條並未較為有利),該罪法定之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再加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1/4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12年6月」,自84年9月11日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計算時效。而本案檢察官於87年11月13日開始偵查,同年11月30日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繫屬原審,原審於88年12月31日判決後,檢察官於89年1月31日提起上訴,89年3月14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9年8月17日發佈通緝,前後共「1年9月4日」,因已在偵查、審判程序進行中,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釋字第

123、138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自87年11月30日起訴至87年12月18日案件繫屬於原審之期間計「18日」,另原審於88年12月31日判決至89年3月14日案件繫屬於第二審之期間計「3月又14日」。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業於98年8月13日完成(即84年9月11日,加上「12年6月」,再加上「1年9月又4日」,減「18日」,再減「3月又14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免訴之諭知。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桂玉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