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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訴字第 32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222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憲璋被 告 王子鈞原名王秀萍.被 告 劉慧君上一 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雅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憲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王子鈞、劉慧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憲璋為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與其前妻董小榕(已歿)均明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乃李憲璋以人頭成立之虛設商號(以上五家商號之設立時間、名義登記負責人、營業登記地址等均詳如附表七所示),另劉慧君曾於衣賞服飾精品店任職,王子鈞則與李憲璋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渠二人均可預見借用名義予李憲璋、董小榕分別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李憲璋、董小榕可能以該上開商號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竟仍提供渠等之身份證件予李憲璋、董小榕登記為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嗣李憲璋與董小榕均明知上開各商號彼此間並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事實,渠二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董小榕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先後以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名義,共同接續填製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填製不實發票之期間、發票張數、字軌號碼、金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交予如附表一至五買受人欄所示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以此方式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562張。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發覺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銷貨金額異常進行查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查證人白秀玉、陳淑鳳、楊世樑、楊國華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惟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引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證人白秀玉、陳淑鳳、楊世樑、楊國華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自得為證據。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所有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表示沒有意見,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李憲璋部份:訊據被告李憲璋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設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為該等商號之實際負責人,且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確有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至五買受人欄所示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伊所開設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等商號均有實際營業,彼此間亦確實有交易,惟因時間久遠,且伊又發監執行,各該商號之統一發票開立均由董小榕負責,故伊無法提出相關之交易資料,再者,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為小規模獨資商業,並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另本案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案件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案自不應重複判決云云。經查:

㈠、被告李憲璋確有①於93年8月20日設立「衣賞服飾精品店」,登記負責人為陳樂總,址設新北市(改制後,以下均同○○○區○○路○段○○○號1樓,於94年4月11日變更負責人為被告劉慧君,於94年11月7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42號,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恭平,於96年3月20日申請停業1年;②於94年1月12日設立「白金商號」,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王子鈞,址設新北市○○區○○路3段133號1樓,於94年4月13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295號1樓,於94年9月28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號,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郭振盛,於94年12月1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2段15號2樓,於95年3月17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52號2樓,於95年4月15日申請停業1年,於96年4月15日申請續停1年;③於94年6月6日設立「品瑞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林德勝,址設新北市○○區○○路2段278之1號,於94年9月16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42號,於94年12月20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董小榕,於95年

1 月2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林德勝,於95年11月2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2段15號2樓,於96年4月20日申請停業1年;④於94年6月6日設立「雅安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許裕明,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於96年3月20日申請停業1年;⑤於94年12月16日設立「韋冠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曾舜強,址設新北市○○區○○路1段42號2樓,於95年9月4日變更營業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1段52號,於96年7月15日申請停業1年。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並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至五買受人欄所示之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等情,業據被告李憲璋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並有品瑞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品瑞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林德勝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品瑞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品瑞企業社資產負債表、品瑞企業社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品瑞企業社籌備處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品瑞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讓渡書、董文玲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品瑞企業社申請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品瑞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品瑞企業社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品瑞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品瑞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白金商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白金商號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白金商號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94年4月12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167 10號、94年9月30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50790號、94年12月14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65529號、95年3月17日北府建登字第0953013008號、95年4月20日北府建登字第0953019571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白金商號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板橋市○○段00000-000建號、板橋市○○段00000 -000建號、板橋市○○段00000-000建號、板橋市○○段00 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王秀萍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申請人白金商號)、讓渡書、郭振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白金商號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白金商號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營業登記地址現場勘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白金商號申請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白金商號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白金商號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白金商號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韋冠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韋冠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韋冠企業社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95年9月4日北府建登字第0953043815號、94年12月16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67108號、96年3月1日北府建登字第0963018669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韋冠企業社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委託書、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曾舜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板橋市○○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韋冠企業社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韋冠企業社營業人註銷登記查簽表、韋冠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韋冠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韋冠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韋冠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雅安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雅安企業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雅安企業社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94年6月7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26848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雅安企業社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許裕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函)、雅安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雅安企業社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雅安企業社籌備處存摺及內頁影本、雅安企業社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雅安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雅安企業社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 1)、雅安企業社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雅安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雅安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93年8月23日北府建登字第093 0241196號、94年4月8日北府建登字第0941016471號、94年11月7日北府建登字第09 41058811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衣賞服飾精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陳樂總、劉慧君、陳恭平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衣賞服飾精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讓渡書、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衣賞服飾精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請書、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衣賞服飾精品店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人進銷貨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衣賞服飾精品店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衣賞服飾精品店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又被告李憲璋雖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均有實際之交易云云置辯,惟經比對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於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期間內所開立統一發票之去向、金額及所取得統一發票之來源、金額情形如下(以下參見附表六所示):

①依白金商號於94年3月至95年2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3、4月

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70,571元、進項總額為37,500元,94年5、6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717,048元、進項總額為152,000元,94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545, 704元、進項總額為18,787元,94年9、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604,380元、進項總額為3,247,380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780,738元、進項總額為7,23 5,600元,95年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905,686元、進項總額為9,906,300元,合計94年3月至95年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2,824,127元、進項總額為20,597,567元,而白金商號於在94年3月至95年2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9張、37張、56張,總額各為538,950元、9,983, 500元、10,516,420元,合計金額共21,038,870元,佔白金商號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2.18,另白金商號於94年3月至95年2月間自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64張、1張,總額各為20,385,380元、27, 000元,合計金額共20,412,380元,佔白金商號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有白金商號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279至290頁)。

②依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月至95年8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

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47,859元、進項總額為219,206元,94年9、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3,708元、進項總額為333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82 9,943元、進項總額為3,749,643元,95年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325,938元、進項總額為6,276,000元,95年3、4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348,071元、進項總額為6,319,300元,95年5、6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6,409,971元、進項總額為6,370,800元,95年

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750,593元、進項總額為9, 759,990元,合計94年7月至95年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3, 576,083元、進項總額為32,695,272元,而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月至95年8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社、韋冠企業社、品瑞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55張、17張、45張,總額各為22,389,493元、2,049,000元、8,623,500元,合計金額共33,061,993元,佔衣賞服飾精品店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8.47,另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7月至95年8月間自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7張、37張、2張、44張,總額各為166, 000元、9,983,500元、950,000元、21,500,090元,合計金額共32,599,590元,佔衣賞服飾精品店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71,有衣賞服飾精品店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292、293、294、303、307至313頁)。

③依品瑞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5、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38元、進項總額為158,000元,94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050,519元、進項總額為1,226,681元,94年9、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4,334,705元、進項總額為3,366,532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7,364,781元、進項總額為6,770,152元,95年

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 978,614元、進項總額為9,812,300元,95年3、4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74,186元、進項總額為10,012,338元,95年5、6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98,410元、進項總額為10,063,300元,95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 778,604元、進項總額為9,863,100元,合計94 年5月至95年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3,780,057元、進項總額為51,272,394元,而品瑞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間開立予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張、79張、2張、52張,總額各為27,000元、21,383,068元、950,000元、28,699,104元,合計金額共51,059,172元,佔品瑞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4.94,另品瑞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間自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56張、52張、45張、13張,總額各為10,516,420元、29,937,500元、8,623, 500元、2,029,200元,合計金額共51,106,620元,佔品瑞企業社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68,有品瑞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105、1

06、117至124、141頁)。④依韋冠企業社於95年1月至95年8月之申報資料,其95年1、2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040,4 38元、進項總額為2,049,000元,95年3、4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947,352元、進項總額為9,919,900元,95年5、6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981,962元、進項總額為9,950,600元,95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809,990元、進項總額為8,82 8,595元,合計95年1月至95年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0,779,742元、進項總額為30,748,095元,而韋冠企業社於95年1月至95年8月間開立予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19張、13張、44張,總額各為7,113,500元、2,029,200元、21,500,090元,合計金額共30,642,790元,佔韋冠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56,另韋冠企業社於95年1月至95年8月間自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52張、17張,總額各為28,699,095元、2,049,000元,合計金額共30,748,095元,佔韋冠企業社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100,有韋冠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7、18、19、82 至86、99至103頁)。

⑤依雅安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之申報資料,其94年5、6

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86,238元、進項總額為108,547元,94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233,763元、進項總額為782,865元,94年9、10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4, 689,654元、進項總額為3,963,923元,94年11、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7,331,795元、進項總額為7,344,585元,95年1、2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10,871元、進項總額為10,006,763元,95年3、4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0 53,290元、進項總額為9,925,287元,95年5、6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10,112,995元、進項總額為9,960,738元,95年7、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9,863,100元、進項總額為9,768,662元,合計94年5月至95年8月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4,381,706元、進項總額為51,861,370元,而雅安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間開立予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64張、52張、7張,總額各為20,385,380元、29,937,500元、166,000元,合計金額共50,488,880元,佔雅安企業社該段期間銷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2.84,另雅安企業社於94年5月至95年8月間自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各為78張、13張、19張、55張,總額各為21,375,062元、468,700元、7,113,50 0元、22,389,493元,合計金額共51,346,755元,佔雅安企業社該段期間進項總額之比例高達百分之99,有雅安企業社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156、157、171至177頁)。

⑥足見由被告李憲璋設立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衣賞服飾精品店

、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等五家商號,在上述期間彼此間相互開立、取得之發票均佔該等商號所有銷貨、進貨總額至少百分之92以上,多數所佔之比例更係在百分之98、99以上,甚至有高達百分之百之情形,亦即由上述各該商號所開立發票之去向及所取得發票之來源可知,由被告李憲璋設立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之交易對象幾乎全為彼此;且依上述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所取得之發票來源亦可知,品瑞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為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雅安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進貨來源則為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互為彼此之進貨來源,然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均係批發或零售業而非製造業,該等商號所銷售之商品必係購自其他公司,惟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竟均為彼此,而無其他第三人或公司,簡言之,亦即品瑞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白金商號,白金商號之進貨來源又為雅安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進貨來源為韋冠企業社,韋冠企業社之進貨來源又為衣賞服飾精品店,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進貨來源又為品瑞企業社,如此循環進貨,根本欠缺真正之進貨來源,既無真正之進貨來源,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又何來可銷售予對方之商品存在,足徵被告李憲璋辯稱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確有真實交易,實屬有疑。

㈢、再者,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所開立及取得發票之總額可知,品瑞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3,780,057元、進項總額為51,272,394元,其中銷售予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之金額高達51,059,172元,自白金商號、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韋冠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51,106,620元,白金商號於94年3 月至95年2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22,824,127元、進項總額為20,597,567元,其中銷售予雅安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之金額高達21,038,870元,自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20,412,380元,韋冠企業社於95年1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0,779,742元、進項總額為30,748,095元,銷售予雅安企業社、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金額高達30,642,790元,自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購買之商品亦高達30,748,095元,雅安企業社於94年5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54,381,706元、進項總額為51,861,370元,銷售予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之金額高達50,488,880元,自品瑞企業社、白金商號、韋冠企業社、衣賞服飾精品店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51,346,755元,衣賞服飾精品店於94年

7 月至95年8 月間申報之銷項總額為33,576,083元、進項總額為32,695,272元,銷售予雅安企業社、韋冠企業社、品瑞企業社之金額高達33,061,993元,自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購買商品之金額亦高達32,599,590元可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年銷售及進貨金額至少在2000萬元以上,高者甚至接近5000萬元,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間之交易均為實在,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必有大量進貨之來源,惟對如此長期且大量之交易,被告李憲璋竟無法提出任何有關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確曾向其他公司採購商品之交易資料以供查證,自難認上開各該商號確有實際營業之行為。

㈣、更何況,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等各商號之登記負責人,除本件之共同被告王子鈞、劉慧君及被告李憲璋之前妻董小榕外,其中被告王子鈞與李憲璋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劉慧君則曾為衣賞服飾精品店員工,此外,尚有被告李憲璋所覓得之遊民林德勝、曾舜強、許裕明等人擔任各該商號之名義負責人,此亦為被告李憲璋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327頁),是以被告李憲璋既為實際負責該等商號之營運,竟未以其本人名義登記為負責人,而遽以包含其前妻董小榕、女友王子鈞,員工劉慧君乃至與之毫無關係之遊民林德勝、曾舜強、許裕明等人擔任各該商號之名義負責人,其動機在在令人可疑;另就上開五家商號之登記營業地點,其中品瑞企業社於94年6月6日至同年9月15日間登記於新北市○○區○○路○段278之1號,於94年9月16日變更登記為新北市○○區○○路1段42號,迄95年11月24日又變更登記營業地點為新北市○○區○○路2段15號2樓,惟據證人白秀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新北市○○區○○路2段278之1號該屋於94年間係出租予劉永溪,他說要作電腦週邊產品,但伊到那裡找不到這個人,只付了一、二個月租金就找不到人,伊有寄存證信函給他,伊有去那個房子找,沒有劉永溪這個人,裡面有二個男的年輕人,告訴伊說與劉永溪有親戚關係,會匯錢給伊,但等了幾個月都沒有拿到錢;伊去過房子一次,第二次是跟警察一起去,去的那次只看有擺一些吃的東西,只有三、四包而已,有兩個男生在裡面,沒有看到客人在那裡,也沒有出租房子給品瑞企業社,跟伊簽約的是劉永溪,因為時間太久,沒有印象有無看過被告李憲璋,但與伊簽約的人比他的年紀大一點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7頁),並有白秀玉與劉永溪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正本乙份附卷為佐(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88至92頁),是觀諸該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之租賃期間為94年12月20日起至95年12月19日止,亦即品瑞企業社94年6月6日設立登記後至同年9月15日之該段期間,依證人白秀玉上開所述,出租期間該處並無任何營業跡象,是被告李憲璋所稱品瑞企業社確有營業行為云云,顯係虛妄;再就品瑞企業社自95年11月24 日起及白金商號於94年12月14日至95年3月16日間登記之營業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2樓,復據證人楊陳麗嬌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94年2月1日將該屋租予董文玲,於95年3月9日退租,於95年8月16日再租予董文玲,到96年5月董文玲說不租,租屋期間其沒有到該處看過,但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264頁所附之與郭振盛間之房屋租賃契約並非伊所簽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頁、第11頁),並有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附卷為證(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264頁),顯見被告李憲璋所經營之白金商號交付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所附之租約影本並非真正而係偽造,是苟被告李憲璋所經營之上開若係正常營運之商號,則其何以持偽造之租約向國稅局申辦登記營業地址?是依上開種種情狀,益徵被告李憲璋所經營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均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甚明,所辯上開商號均有實際營業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可採。

㈤、又被告李憲璋為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前妻董小榕則負責上開各該商號之統一發票開立行為等情,除據被告李憲璋於審理中供明無誤外,另據證人即為上開商號記帳之證人陳淑鳳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代理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等五家記帳事宜,均係由董小榕委託伊去報的帳的,每次的報帳料憑證、相關資料,都是跟董小榕拿的,有時她很忙會請小弟,這是極少數,大部分都是她親自拿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頁),顯見被告李憲璋與董小榕彼此間就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另被告王子鈞於94年1月12日起迄同年9月27日止擔任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劉慧君則於94年4月11日起迄同年11月6日止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所涉部分詳見後述),渠等均可預見借用名義予李憲璋分別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李憲璋可能以該上開商號名義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竟仍提供渠等之身份證件予李憲璋登記為衣賞服飾精品、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並曾配合至國稅局辦理申辦變更負責人登記,則渠等雖未實際參與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行為,惟被告王子鈞、劉慧君既以同意擔任上開虛設商號之名義負責人,則對於各該商號可能有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甚或其他不法之行為應有所認知,則渠等亦有不確定之故意犯意自明,是以被告王子鈞、劉慧君就渠等擔任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時,分別與李憲璋、董小榕彼此間就本件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足認定。

㈥、又按依經濟部84年8月10日經84商字第84214569號函示:商業會計法第79條(修正前為第69條)所稱「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標準,前經該部呈奉行政院57年8月28日台57經6797號令核定為登記資本額新臺幣5萬元以下獨資或合夥商業,但主管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暨營業稅法規定,對小規模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另訂有標準者,仍從其規定;至於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所規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經函詢財政部結果,於營業稅法所稱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至所得稅法所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認定標準亦同之意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衣賞服飾精品店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品瑞企業社之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元、韋冠企業社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雅安企業社之設立資本額為1000萬元、白金商號之設立資本額為45萬元,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38、192頁、卷二第30、127、230 頁),均超過登記資本額5萬元之標準,且該等商號係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申報之營業額達每年上千萬元之鉅,依經濟部上揭函示意旨,自難認係小規模營利事業,是被告李憲璋辯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屬商業會計法第82條第1項(即修正前第79條)所稱之小額合夥或獨資經營,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自無可採。

㈦、至被告李憲璋雖另辯稱其以員工為人頭虛設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等五家商號向銀行貸款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起訴被告李憲璋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有罪,由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下稱前案),現正上訴最高法院中,本案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公訴人就本案再為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云云。惟查,前案判決之犯罪事實乃係被告李憲璋以林德勝、曾舜強、許裕明等人名義設立「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再偽造不實之薪資證明等文件向金融機構為貸款或申辦信用卡,致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准予發卡或放貸,此有上開各該判決附卷為證,核與本案被告李憲璋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事實全然不同,顯然係另行起意所為,並無何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可言,故本案並無重複起訴之虞,則被告李憲璋前開所辯,尚乏有據。

㈧、綜上所述,由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在上述期間所取得之發票來源及開出之發票去向可知,該等商號均係相互開立發票予對方並取得對方所開立之發票,比例高達各該商號申報之銷項及進項總額之百分92以上,更有高達百分之百者,進、銷貨情形已有可疑之處,而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均係批發或零售業並非製造業,竟互為對方進貨之來源,循環進貨,根本欠缺真正之進貨來源,既無真正之商品存在,如何能有真正之交易?況被告李憲璋對如此長期且大量之交易,復無法提供任何資料供本院參酌,足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發票均無真實之交易存在;再輔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均係被告李憲璋以員工或遊民為人頭登記負責人設立之商號,在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之過程中,甚且有提出偽造之租約之情事,該等商號亦均未從事真正之交易,更可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不過係被告李憲璋成立之虛設商號無誤;再者,被告李憲璋既為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實際負責人,對於該等商號之實際運作情形包括開立發票之情形自當甚為瞭解,另董小榕負責上開各該商號不實會計憑證之開立、被告王子鈞、劉慧君則分別擔任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核渠等所為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李憲璋所辯,均無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憲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王子鈞部份:訊據被告王子鈞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辯稱:伊與李憲璋原係員工與老闆關係,後來成為男女朋友,當時並未同意擔任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係李憲璋稱他的刷卡機申請不下來,要伊幫忙申請刷卡機,並說董小榕會帶伊去簽名,伊認為只是申請刷卡機應該不會有問題才答應,伊曾去中和一處公家機關辦理,並在3、4份文件上簽名,惟伊不清楚究竟簽了何文件,有關白金商號所開立之不實發票部分,伊均未經手,亦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被告王子鈞自94年1月12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登記為白金商號之負責人,此有白金商號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一第181至182、192至193頁),被告王子鈞雖辯稱其並未同意擔任白金商號之登記負責人,僅為其辦理刷卡機云云,惟證人陳淑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有代理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的稅務及記帳事宜,伊有在國稅局看到王子鈞,辦理登記時王子鈞有親自去國稅局簽名,國稅局的規定一直是這樣,當時王子鈞應該有化妝,王子鈞是自己去的,當時伊也在國稅局,擔任公司負責人要親自去國稅局簽名,國稅局會核對他們的身分證等語(見原審99年7月22日審判筆錄第

25、26頁),訊以被告王子鈞亦自承確有親自前往簽名之情無誤(見原審卷二第115頁),因之,被告王子鈞於登記為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之際,既有親自前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辦理,衡以被告王子鈞為成年人,具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應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經驗,豈有所謂不知所簽署之文件內容為何之理,是被告王子鈞辯稱並未同意擔任白金商號登記負責人,僅為其申辦刷卡機乙詞,並無可採。是被告王子鈞於上述期間同意擔任白金商號之登記負責人一節,應可認定。

㈡、被告王子鈞又辯以不知白金商號係虛設商號,對於開立不實發票之事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王子鈞與被告李憲璋曾係男女朋友關係,且同居長達一、二年時間,為被告李憲璋、王子鈞所一致供承,是以彼等關係密切,則被告王子鈞對於白金商號究有無營業、營業額若干及其交易之往來對象等節,自難諉為不知,退一步言,縱然被告王子鈞並未實際參與白金商號之業務經營,惟被告王子鈞既然同意擔任白金商號之名義負責人,衡情對於被告李憲璋從事包含虛設行號及虛開不實發票等不法行為應有預見,否則苟被告李憲璋確有合法經營公司之意,則其自可自行擔任商號負責人,何須邀集不具經營公司專長及資力之被告王子鈞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必要,是被告王子鈞在可預見被告李憲璋上開不法動機之下,仍應允擔任白金商號負責人,足認被告王子鈞對於被告李憲璋虛設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之犯行,顯有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之情甚明。此外,並有白金商號之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稽,從而被告王子鈞就其於擔任白金商號名義負責人期間,與被告李憲璋、董小榕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子鈞犯行,亦堪認定。

三、被告劉慧君部份:訊據被告劉慧君固坦承借用名義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名義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伊在衣賞服飾精品店工作,上班半年後,老闆娘董小榕請伊當衣賞服飾精品店的負責人,伊因為需要這份工作就同意,有關發票部分伊並沒有經手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慧君應董小榕之邀,自94年4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登記為衣賞服飾精品店之負責人,並據證人陳淑鳳於原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復有衣賞服飾精品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234、237至238頁),是被告劉慧君為前開期間之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乙節,尚堪認定。

㈡、訊據被告劉慧君雖否認知悉衣賞服飾精品店有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事云云,惟衡諸一般公司設立登記之常情,於設立公司時,固或有為符合法定之登記人數而有以他人名義充作公司董事或股東之情,然倘該公司係為合法經營,因事涉個人權益及紅利盈餘分配之事,亦多以至親好友充任登記之,以免損及個人利益,或有害公司之經營,鮮少以與公司毫無關係之人以為人頭登記之,是以依被告劉慧君所自承其曾於衣賞服飾精品店擔任銷售員,顯見其於衣賞服飾精品店工作時所任職務並非該商號之重要職位,則其對於董小榕邀集擔任商號之名義負責人時,豈有未多加懷疑於擔任該商號負責人後,該商號所可能從事包含虛設行號及虛開不實發票等之不法行為之理。另被告劉慧君於偵查時自承公司生意不是很好,伊每個月領取3萬8千元薪水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892號卷二第35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每月營業額大約幾十萬元,伊有負責開立一般二聯式銷貨發票等語(見本院10 0年3月10日審判筆錄第5、6頁),顯見被告劉慧君對於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實際營業狀況並非毫無所悉,再衡之被告劉慧君亦自承其為獲取此工作,乃同意擔任名義負責人等語,是以,縱然被告劉慧君並未實際參與衣賞服飾精品店之業務經營,惟被告劉慧君既然同意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衡情對於被告李憲璋及共犯董小榕所從事包含虛設行號及虛開不實發票等不法行為應有預見,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之情甚明。此外,並有衣賞服飾精品店之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稽,從而被告劉慧君就其於擔任衣賞服飾精品店名義負責人期間,與被告李憲璋、董小榕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慧君犯行,亦堪認定。

四、法律比較適用部份:

㈠、被告王子鈞自94年1月12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登記為白金商號負責人、被告劉慧君自94年4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登記為衣賞服飾精品店負責人,已如前述,是被告王子鈞、劉慧君二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修正,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本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王子鈞、劉慧君二人。

㈡、被告王子鈞、劉慧君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⑴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惟參照修正理由

之說明,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惟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則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本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亦同此意旨)。

⑵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之規定,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提高倍數十倍與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觀之,罰金刑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前刑法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為有利。

五、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雖非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但若係實際執行公司業務而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應屬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李憲璋係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王子均、劉慧君分別於前揭時間擔任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之名義負責人,當屬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告李憲璋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王子鈞、劉慧君所為,則均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而該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自不另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李憲璋與共犯董小榕、王子鈞、劉慧君彼此間,分別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本件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均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故均論以1罪。

六、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李憲璋與董小榕就被告王子鈞、劉慧君分別擔任白金商號、衣賞服飾精品店期間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彼此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犯之情,業如前述,是以原判決以被告王子鈞、劉慧君部分,遽以不能證明其犯罪,而為被告王子鈞、劉慧君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另被告李憲璋上訴意旨認其所經營之五家商號均係獨資商號,核均不適用於商業會計法,及本案與另案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案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係重複起訴,本件自不得重予判決云云,雖無理由,惟本件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逕予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被告李憲璋明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間並無真實之交易,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數量高達562張,金額至鉅,殊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另被告王子鈞、劉慧君均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本件僅係充任名義負責人,情節尚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四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等本案犯罪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就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減其刑期2分之1,以示懲儆。

八、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王子鈞、劉慧君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之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新舊刑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子鈞、劉慧君。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憲璋、王子鈞、劉慧君等均明知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彼此間並無實際營業行為,竟仍開立如附表中虛偽銷項所示之張數之不實統一發票,互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幫助各營業人持不實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又為避免上開公司因虛開發票而必須繳納鉅額之營業稅,竟又自彼此取得如附表中虛偽進項所示之張數及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以詐術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同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惟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該虛設行號並無營業行為,自亦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虛設行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查被告李憲璋等所經營之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均係虛設行號而無實際營業之情形,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既為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本身當無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言,而虛開統一發票予衣賞服飾精品店、品瑞企業社、韋冠企業社、雅安企業社、白金商號者,亦因該等虛設行號並無營業行為,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是被告李憲璋、王子鈞、劉慧君此部分所為別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同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

11 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法 官 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月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白金商號開立之不實發票┌──┬────────┬────┬──────┬──────┐│編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 │ │期 間│ │(新臺幣) │├──┼────────┼────┼──────┼──────┤│一 │雅安企業社 │94.6 │FU00000000 │3,000 ││ │ │ ├──────┼──────┤│ │ │ │FU00000000 │15,000 ││ │ │ ├──────┼──────┤│ │ │ │FU00000000 │5,000 ││ │ │ ├──────┼──────┤│ │ │ │FU00000000 │7,500 ││ │ │ ├──────┼──────┤│ │ │ │FU00000000 │3,000 ││ │ │ ├──────┼──────┤│ │ │ │FU00000000 │4,000 ││ │ │ ├──────┼──────┤│ │ │ │FU00000000 │23,000 ││ │ ├────┼──────┼──────┤│ │ │94.8 │GU00000000 │59,900 ││ │ │ ├──────┼──────┤│ │ │ │GU00000000 │54,300 ││ │ │ ├──────┼──────┤│ │ │ │GU00000000 │49,000 ││ │ │ ├──────┼──────┤│ │ │ │GU00000000 │73,350 ││ │ │ ├──────┼──────┤│ │ │ │GU00000000 │23,100 ││ │ │ ├──────┼──────┤│ │ │ │GU00000000 │19,500 ││ │ │ ├──────┼──────┤│ │ │ │GU00000000 │29,000 ││ │ │ ├──────┼──────┤│ │ │ │GU00000000 │44,700 ││ │ │ ├──────┼──────┤│ │ │ │GU00000000 │9,750 ││ │ │ ├──────┼──────┤│ │ │ │GU00000000 │24,500 ││ │ │ ├──────┼──────┤│ │ │ │GU00000000 │44,700 ││ │ │ ├──────┼──────┤│ │ │ │GU00000000 │46,650 │├──┼────────┼────┼──────┼──────┤│二 │衣賞服飾精品店 │94.12 │JU00000000 │126,500 ││ │ │ ├──────┼──────┤│ │ │ │JU00000000 │99,000 ││ │ │ ├──────┼──────┤│ │ │ │JU00000000 │132,000 ││ │ │ ├──────┼──────┤│ │ │ │JU00000000 │120,000 ││ │ │ ├──────┼──────┤│ │ │ │JU00000000 │81,000 ││ │ │ ├──────┼──────┤│ │ │ │JU00000000 │180,000 ││ │ │ ├──────┼──────┤│ │ │ │JU00000000 │49,800 ││ │ │ ├──────┼──────┤│ │ │ │JU00000000 │127,500 ││ │ │ ├──────┼──────┤│ │ │ │JU00000000 │209,000 ││ │ │ ├──────┼──────┤│ │ │ │JU00000000 │142,800 ││ │ │ ├──────┼──────┤│ │ │ │JU00000000 │63,000 ││ │ │ ├──────┼──────┤│ │ │ │JU00000000 │75,520 ││ │ │ ├──────┼──────┤│ │ │ │JU00000000 │152,900 ││ │ │ ├──────┼──────┤│ │ │ │JU00000000 │49,280 ││ │ │ ├──────┼──────┤│ │ │ │JU00000000 │124,400 ││ │ │ ├──────┼──────┤│ │ │ │JU00000000 │266,000 ││ │ │ ├──────┼──────┤│ │ │ │JU00000000 │277,500 ││ │ │ ├──────┼──────┤│ │ │ │JU00000000 │69,500 ││ │ │ ├──────┼──────┤│ │ │ │JU00000000 │186,000 ││ │ │ ├──────┼──────┤│ │ │ │JU00000000 │250,200 ││ │ │ ├──────┼──────┤│ │ │ │JU00000000 │238,000 ││ │ │ ├──────┼──────┤│ │ │ │JU00000000 │527,200 ││ │ │ ├──────┼──────┤│ │ │ │JU00000000 │160,400 ││ │ ├────┼──────┼──────┤│ │ │95.2 │KU00000000 │389,200 ││ │ │ ├──────┼──────┤│ │ │ │KU00000000 │476,000 ││ │ │ ├──────┼──────┤│ │ │ │KU00000000 │347,600 ││ │ │ ├──────┼──────┤│ │ │ │KU00000000 │544,500 ││ │ │ ├──────┼──────┤│ │ │ │KU00000000 │676,000 ││ │ │ ├──────┼──────┤│ │ │ │KU00000000 │434,000 ││ │ │ ├──────┼──────┤│ │ │ │KU00000000 │141,000 ││ │ │ ├──────┼──────┤│ │ │ │KU00000000 │663,200 ││ │ │ ├──────┼──────┤│ │ │ │KU00000000 │528,000 ││ │ │ ├──────┼──────┤│ │ │ │KU00000000 │361,400 ││ │ │ ├──────┼──────┤│ │ │ │KU00000000 │627,000 ││ │ │ ├──────┼──────┤│ │ │ │KU00000000 │480,000 ││ │ │ ├──────┼──────┤│ │ │ │KU00000000 │476,000 ││ │ │ ├──────┼──────┤│ │ │ │KU00000000 │132,100 │├──┼────────┼────┼──────┼──────┤│三 │品瑞企業社 │94.8 │GU00000000 │59,000 ││ │ │ ├──────┼──────┤│ │ │ │GU00000000 │77,000 ││ │ │ ├──────┼──────┤│ │ │ │GU00000000 │58,750 ││ │ │ ├──────┼──────┤│ │ │ │GU00000000 │136,500 ││ │ │ ├──────┼──────┤│ │ │ │GU00000000 │115,000 ││ │ │ ├──────┼──────┤│ │ │ │GU00000000 │77,000 ││ │ ├────┼──────┼──────┤│ │ │94.10 │HU00000000 │131,900 ││ │ │ ├──────┼──────┤│ │ │ │HU00000000 │84,080 ││ │ │ ├──────┼──────┤│ │ │ │HU00000000 │136,760 ││ │ │ ├──────┼──────┤│ │ │ │HU00000000 │144,780 ││ │ │ ├──────┼──────┤│ │ │ │HU00000000 │141,640 ││ │ │ ├──────┼──────┤│ │ │ │HU00000000 │167,200 ││ │ │ ├──────┼──────┤│ │ │ │HU00000000 │154,850 ││ │ │ ├──────┼──────┤│ │ │ │HU00000000 │592,720 ││ │ │ ├──────┼──────┤│ │ │ │HU00000000 │316,900 ││ │ │ ├──────┼──────┤│ │ │ │HU00000000 │102,300 ││ │ │ ├──────┼──────┤│ │ │ │HU00000000 │309,300 ││ │ │ ├──────┼──────┤│ │ │ │HU00000000 │146,840 ││ │ │ ├──────┼──────┤│ │ │ │HU00000000 │330,000 ││ │ │ ├──────┼──────┤│ │ │ │HU00000000 │338,000 ││ │ │ ├──────┼──────┤│ │ │ │HU00000000 │266,500 ││ │ ├────┼──────┼──────┤│ │ │94.12 │JU00000000 │192,000 ││ │ │ ├──────┼──────┤│ │ │ │JU00000000 │144,000 ││ │ │ ├──────┼──────┤│ │ │ │JU00000000 │42,600 ││ │ │ ├──────┼──────┤│ │ │ │JU00000000 │120,000 ││ │ │ ├──────┼──────┤│ │ │ │JU00000000 │231,000 ││ │ │ ├──────┼──────┤│ │ │ │JU00000000 │69,300 ││ │ │ ├──────┼──────┤│ │ │ │JU00000000 │52,500 ││ │ │ ├──────┼──────┤│ │ │ │JU00000000 │105,000 ││ │ │ ├──────┼──────┤│ │ │ │JU00000000 │220,000 ││ │ │ ├──────┼──────┤│ │ │ │JU00000000 │113,400 ││ │ │ ├──────┼──────┤│ │ │ │JU00000000 │92,400 ││ │ │ ├──────┼──────┤│ │ │ │JU00000000 │106,400 ││ │ │ ├──────┼──────┤│ │ │ │JU00000000 │34,500 ││ │ │ ├──────┼──────┤│ │ │ │JU00000000 │82,400 ││ │ │ ├──────┼──────┤│ │ │ │JU00000000 │128,000 ││ │ │ ├──────┼──────┤│ │ │ │JU00000000 │111,200 ││ │ │ ├──────┼──────┤│ │ │ │JU00000000 │65,700 ││ │ │ ├──────┼──────┤│ │ │ │JU00000000 │27,600 ││ │ │ ├──────┼──────┤│ │ │ │JU00000000 │12,500 ││ │ │ ├──────┼──────┤│ │ │ │JU00000000 │102,000 ││ │ │ ├──────┼──────┤│ │ │ │JU00000000 │177,900 ││ │ │ ├──────┼──────┤│ │ │ │JU00000000 │274,000 ││ │ │ ├──────┼──────┤│ │ │ │JU00000000 │228,000 ││ │ │ ├──────┼──────┤│ │ │ │JU00000000 │229,600 ││ │ │ ├──────┼──────┤│ │ │ │JU00000000 │78,000 ││ │ ├────┼──────┼──────┤│ │ │95.2 │KU00000000 │212,300 ││ │ │ ├──────┼──────┤│ │ │ │KU00000000 │402,000 ││ │ │ ├──────┼──────┤│ │ │ │KU00000000 │250,200 ││ │ │ ├──────┼──────┤│ │ │ │KU00000000 │81,000 ││ │ │ ├──────┼──────┤│ │ │ │KU00000000 │320,100 ││ │ │ ├──────┼──────┤│ │ │ │KU00000000 │453,000 ││ │ │ ├──────┼──────┤│ │ │ │KU00000000 │869,200 ││ │ │ ├──────┼──────┤│ │ │ │KU00000000 │438,800 ││ │ │ ├──────┼──────┤│ │ │ │KU00000000 │434,800 ││ │ │ ├──────┼──────┤│ │ │ │KU00000000 │128,000 │├──┼────────┼────┼──────┼──────┤│總計│ │ │112張 │21,038,870 │└──┴────────┴────┴──────┴──────┘附表二:衣賞服飾精品店開立之不實發票┌──┬────────┬────┬──────┬──────┐│編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 │ │期 間│ │(新臺幣) │├──┼────────┼────┼──────┼──────┤│一 │雅安企業社 │95.4 │LU00000000 │220,800 ││ │ │ ├──────┼──────┤│ │ │ │LU00000000 │360,000 ││ │ │ ├──────┼──────┤│ │ │ │LU00000000 │252,800 ││ │ │ ├──────┼──────┤│ │ │ │LU00000000 │266,000 ││ │ │ ├──────┼──────┤│ │ │ │LU00000000 │313,600 ││ │ │ ├──────┼──────┤│ │ │ │LU00000000 │429,000 ││ │ │ ├──────┼──────┤│ │ │ │LU00000000 │166,000 ││ │ │ ├──────┼──────┤│ │ │ │LU00000000 │313,500 ││ │ │ ├──────┼──────┤│ │ │ │LU00000000 │257,800 ││ │ │ ├──────┼──────┤│ │ │ │LU00000000 │300,000 ││ │ │ ├──────┼──────┤│ │ │ │LU00000000 │221,600 ││ │ │ ├──────┼──────┤│ │ │ │LU00000000 │576,000 ││ │ │ ├──────┼──────┤│ │ │ │LU00000000 │940,000 ││ │ │ ├──────┼──────┤│ │ │ │LU00000000 │480,000 ││ │ │ ├──────┼──────┤│ │ │ │LU00000000 │837,000 ││ │ │ ├──────┼──────┤│ │ │ │LU00000000 │347,400 ││ │ ├────┼──────┼──────┤│ │ │95.6 │MU00000000 │825,000 ││ │ │ ├──────┼──────┤│ │ │ │MU00000000 │648,000 ││ │ │ ├──────┼──────┤│ │ │ │MU00000000 │966,000 ││ │ │ ├──────┼──────┤│ │ │ │MU00000000 │516,000 ││ │ │ ├──────┼──────┤│ │ │ │MU00000000 │565,600 ││ │ │ ├──────┼──────┤│ │ │ │MU00000000 │520,000 ││ │ │ ├──────┼──────┤│ │ │ │MU00000000 │576,000 ││ │ │ ├──────┼──────┤│ │ │ │MU00000000 │45,000 ││ │ │ ├──────┼──────┤│ │ │ │MU00000000 │550,000 ││ │ │ ├──────┼──────┤│ │ │ │MU00000000 │71,000 ││ │ │ ├──────┼──────┤│ │ │ │MU00000000 │523,600 ││ │ │ ├──────┼──────┤│ │ │ │MU00000000 │364,000 ││ │ │ ├──────┼──────┤│ │ │ │MU00000000 │10,800 ││ │ │ ├──────┼──────┤│ │ │ │MU00000000 │30,000 ││ │ │ ├──────┼──────┤│ │ │ │MU00000000 │146,400 ││ │ ├────┼──────┼──────┤│ │ │95.8 │NU00000000 │607,392 ││ │ │ ├──────┼──────┤│ │ │ │NU00000000 │743,225 ││ │ │ ├──────┼──────┤│ │ │ │NU00000000 │734,330 ││ │ │ ├──────┼──────┤│ │ │ │NU00000000 │532,920 ││ │ │ ├──────┼──────┤│ │ │ │NU00000000 │249,690 ││ │ │ ├──────┼──────┤│ │ │ │NU00000000 │249,690 ││ │ │ ├──────┼──────┤│ │ │ │NU00000000 │278,690 ││ │ │ ├──────┼──────┤│ │ │ │NU00000000 │287,680 ││ │ │ ├──────┼──────┤│ │ │ │NU00000000 │310,625 ││ │ │ ├──────┼──────┤│ │ │ │NU00000000 │244,590 ││ │ │ ├──────┼──────┤│ │ │ │NU00000000 │244,590 ││ │ │ ├──────┼──────┤│ │ │ │NU00000000 │332,630 ││ │ │ ├──────┼──────┤│ │ │ │NU00000000 │277,130 ││ │ │ ├──────┼──────┤│ │ │ │NU00000000 │323,640 ││ │ │ ├──────┼──────┤│ │ │ │NU00000000 │552,885 ││ │ │ ├──────┼──────┤│ │ │ │NU00000000 │549,500 ││ │ │ ├──────┼──────┤│ │ │ │NU00000000 │627,486 ││ │ │ ├──────┼──────┤│ │ │ │NU00000000 │363,740 ││ │ │ ├──────┼──────┤│ │ │ │NU00000000 │489,090 ││ │ │ ├──────┼──────┤│ │ │ │NU00000000 │573,500 ││ │ │ ├──────┼──────┤│ │ │ │NU00000000 │249,750 ││ │ │ ├──────┼──────┤│ │ │ │NU00000000 │143,760 ││ │ │ ├──────┼──────┤│ │ │ │NU00000000 │309,500 ││ │ │ ├──────┼──────┤│ │ │ │NU00000000 │429,560 │├──┼────────┼────┼──────┼──────┤│二 │韋冠企業社 │95.2 │KU00000000 │277,500 ││ │ │ ├──────┼──────┤│ │ │ │KU00000000 │278,200 ││ │ │ ├──────┼──────┤│ │ │ │KU00000000 │186,000 ││ │ │ ├──────┼──────┤│ │ │ │KU00000000 │142,800 ││ │ │ ├──────┼──────┤│ │ │ │KU00000000 │119,000 ││ │ │ ├──────┼──────┤│ │ │ │KU00000000 │82,200 ││ │ │ ├──────┼──────┤│ │ │ │KU00000000 │88,000 ││ │ │ ├──────┼──────┤│ │ │ │KU00000000 │98,000 ││ │ │ ├──────┼──────┤│ │ │ │KU00000000 │52,500 ││ │ │ ├──────┼──────┤│ │ │ │KU00000000 │75,600 ││ │ │ ├──────┼──────┤│ │ │ │KU00000000 │95,500 ││ │ │ ├──────┼──────┤│ │ │ │KU00000000 │126,000 ││ │ │ ├──────┼──────┤│ │ │ │KU00000000 │84,000 ││ │ │ ├──────┼──────┤│ │ │ │KU00000000 │108,000 ││ │ │ ├──────┼──────┤│ │ │ │KU00000000 │115,500 ││ │ │ ├──────┼──────┤│ │ │ │KU00000000 │64,200 ││ │ │ ├──────┼──────┤│ │ │ │KU00000000 │56,000 │├──┼────────┼────┼──────┼──────┤│三 │品瑞企業社 │94.8 │GU00000000 │83,000 ││ │ │ ├──────┼──────┤│ │ │ │GU00000000 │105,400 ││ │ │ ├──────┼──────┤│ │ │ │GU00000000 │76,000 ││ │ │ ├──────┼──────┤│ │ │ │GU00000000 │35,600 ││ │ │ ├──────┼──────┤│ │ │ │GU00000000 │74,000 ││ │ │ ├──────┼──────┤│ │ │ │GU00000000 │116,000 ││ │ │ ├──────┼──────┤│ │ │ │GU00000000 │52,000 ││ │ │ ├──────┼──────┤│ │ │ │GU00000000 │88,000 ││ │ │ ├──────┼──────┤│ │ │ │GU00000000 │71,000 ││ │ ├────┼──────┼──────┤│ │ │94.12 │JU00000000 │67,940 ││ │ │ ├──────┼──────┤│ │ │ │JU00000000 │110,000 ││ │ │ ├──────┼──────┤│ │ │ │JU00000000 │90,000 ││ │ │ ├──────┼──────┤│ │ │ │JU00000000 │115,200 ││ │ │ ├──────┼──────┤│ │ │ │JU00000000 │111,200 ││ │ │ ├──────┼──────┤│ │ │ │JU00000000 │84,000 ││ │ │ ├──────┼──────┤│ │ │ │JU00000000 │47,200 ││ │ │ ├──────┼──────┤│ │ │ │JU00000000 │120,000 ││ │ │ ├──────┼──────┤│ │ │ │JU00000000 │99,960 ││ │ │ ├──────┼──────┤│ │ │ │JU00000000 │153,000 ││ │ │ ├──────┼──────┤│ │ │ │JU00000000 │83,300 ││ │ │ ├──────┼──────┤│ │ │ │JU00000000 │83,300 ││ │ │ ├──────┼──────┤│ │ │ │JU00000000 │98,000 ││ │ │ ├──────┼──────┤│ │ │ │JU00000000 │106,300 ││ │ │ ├──────┼──────┤│ │ │ │JU00000000 │125,600 ││ │ │ ├──────┼──────┤│ │ │ │JU00000000 │198,000 ││ │ │ ├──────┼──────┤│ │ │ │JU00000000 │363,000 ││ │ │ ├──────┼──────┤│ │ │ │JU00000000 │144,000 ││ │ │ ├──────┼──────┤│ │ │ │JU00000000 │264,000 ││ │ │ ├──────┼──────┤│ │ │ │JU00000000 │291,000 ││ │ │ ├──────┼──────┤│ │ │ │JU00000000 │238,000 ││ │ │ ├──────┼──────┤│ │ │ │JU00000000 │248,600 ││ │ │ ├──────┼──────┤│ │ │ │JU00000000 │155,000 ││ │ │ ├──────┼──────┤│ │ │ │JU00000000 │332,200 ││ │ ├────┼──────┼──────┤│ │ │95.1 │KU00000000 │250,200 ││ │ │ ├──────┼──────┤│ │ │ │KU00000000 │447,000 ││ │ │ ├──────┼──────┤│ │ │ │KU00000000 │195,000 ││ │ │ ├──────┼──────┤│ │ │ │KU00000000 │348,000 ││ │ │ ├──────┼──────┤│ │ │ │KU00000000 │252,000 ││ │ │ ├──────┼──────┤│ │ │ │KU00000000 │422,000 ││ │ │ ├──────┼──────┤│ │ │ │KU00000000 │576,000 ││ │ │ ├──────┼──────┤│ │ │ │KU00000000 │627,000 ││ │ │ ├──────┼──────┤│ │ │ │KU00000000 │315,000 ││ │ │ ├──────┼──────┤│ │ │ │KU00000000 │441,000 ││ │ │ ├──────┼──────┤│ │ │ │KU00000000 │308,000 ││ │ │ ├──────┼──────┤│ │ │ │KU00000000 │12,500 │├──┼────────┼────┼──────┼──────┤│總計│ │ │117張 │33,016,993 │└──┴────────┴────┴──────┴──────┘附表三:品瑞企業社開立之不實發票┌──┬────────┬────┬──────┬──────┐│編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 │ │期 間│ │(新臺幣) │├──┼────────┼────┼──────┼──────┤│ 一 │白金商號 │94.6 │FU00000000 │27,000 │├──┼────────┼────┼──────┼──────┤│ 二 │雅安企業社 │94.8 │GU00000000 │6,000 ││ │ │ ├──────┼──────┤│ │ │ │GU00000000 │4,000 ││ │ │ ├──────┼──────┤│ │ │ │GU00000000 │55,000 ││ │ │ ├──────┼──────┤│ │ │ │GU00000000 │55,000 ││ │ │ ├──────┼──────┤│ │ │ │GU00000000 │40,000 ││ │ │ ├──────┼──────┤│ │ │ │GU00000000 │24,000 ││ │ │ ├──────┼──────┤│ │ │ │GU00000000 │30,000 ││ │ ├────┼──────┼──────┤│ │ │94.10 │HU00000000 │108,150 ││ │ │ ├──────┼──────┤│ │ │ │HU00000000 │43,200 ││ │ │ ├──────┼──────┤│ │ │ │HU00000000 │17,962 ││ │ │ ├──────┼──────┤│ │ │ │HU00000000 │141,150 ││ │ │ ├──────┼──────┤│ │ │ │HU00000000 │26,180 ││ │ │ ├──────┼──────┤│ │ │ │HU00000000 │127,500 ││ │ │ ├──────┼──────┤│ │ │ │HU00000000 │79,410 ││ │ │ ├──────┼──────┤│ │ │ │HU00000000 │59,200 ││ │ │ ├──────┼──────┤│ │ │ │HU00000000 │43,000 ││ │ │ ├──────┼──────┤│ │ │ │HU00000000 │15,000 ││ │ │ ├──────┼──────┤│ │ │ │HU00000000 │124,800 ││ │ │ ├──────┼──────┤│ │ │ │HU00000000 │183,500 ││ │ │ ├──────┼──────┤│ │ │ │HU00000000 │28,350 ││ │ │ ├──────┼──────┤│ │ │ │HU00000000 │86,490 ││ │ │ ├──────┼──────┤│ │ │ │HU00000000 │62,000 ││ │ │ ├──────┼──────┤│ │ │ │HU00000000 │8,000 ││ │ │ ├──────┼──────┤│ │ │ │HU00000000 │405,510 ││ │ │ ├──────┼──────┤│ │ │ │HU00000000 │457,520 ││ │ │ ├──────┼──────┤│ │ │ │HU00000000 │280,800 ││ │ │ ├──────┼──────┤│ │ │ │HU00000000 │447,000 ││ │ │ ├──────┼──────┤│ │ │ │HU00000000 │421,446 ││ │ │ ├──────┼──────┤│ │ │ │HU00000000 │428,400 ││ │ │ ├──────┼──────┤│ │ │ │HU00000000 │299,200 ││ │ ├────┼──────┼──────┤│ │ │94.12 │JU00000000 │219,750 ││ │ │ ├──────┼──────┤│ │ │ │JU00000000 │157,500 ││ │ │ ├──────┼──────┤│ │ │ │JU00000000 │145,000 ││ │ │ ├──────┼──────┤│ │ │ │JU00000000 │363,000 ││ │ │ ├──────┼──────┤│ │ │ │JU00000000 │129,200 ││ │ │ ├──────┼──────┤│ │ │ │JU00000000 │165,000 ││ │ │ ├──────┼──────┤│ │ │ │JU00000000 │208,800 ││ │ │ ├──────┼──────┤│ │ │ │JU00000000 │127,500 ││ │ │ ├──────┼──────┤│ │ │ │JU00000000 │330,000 ││ │ │ ├──────┼──────┤│ │ │ │JU00000000 │204,400 ││ │ │ ├──────┼──────┤│ │ │ │JU00000000 │278,000 ││ │ │ ├──────┼──────┤│ │ │ │JU00000000 │88,200 ││ │ │ ├──────┼──────┤│ │ │ │JU00000000 │268,600 ││ │ │ ├──────┼──────┤│ │ │ │JU00000000 │56,800 ││ │ │ ├──────┼──────┤│ │ │ │JU00000000 │288,000 ││ │ │ ├──────┼──────┤│ │ │ │JU00000000 │101,700 ││ │ │ ├──────┼──────┤│ │ │ │JU00000000 │261,800 ││ │ │ ├──────┼──────┤│ │ │ │JU00000000 │323,970 ││ │ │ ├──────┼──────┤│ │ │ │JU00000000 │228,480 ││ │ │ ├──────┼──────┤│ │ │ │JU00000000 │333,200 ││ │ │ ├──────┼──────┤│ │ │ │JU00000000 │371,400 ││ │ │ ├──────┼──────┤│ │ │ │JU00000000 │240,000 ││ │ │ ├──────┼──────┤│ │ │ │JU00000000 │578,000 ││ │ │ ├──────┼──────┤│ │ │ │JU00000000 │217,500 ││ │ │ ├──────┼──────┤│ │ │ │JU00000000 │194,000 ││ │ │ ├──────┼──────┤│ │ │ │JU00000000 │276,000 ││ │ │ ├──────┼──────┤│ │ │ │JU00000000 │375,000 ││ │ │ ├──────┼──────┤│ │ │ │JU00000000 │189,600 ││ │ │ ├──────┼──────┤│ │ │ │JU00000000 │380,000 ││ │ │ ├──────┼──────┤│ │ │ │JU00000000 │130,000 ││ │ ├────┼──────┼──────┤│ │ │95.2 │KU00000000 │618,000 ││ │ │ ├──────┼──────┤│ │ │ │KU00000000 │875,000 ││ │ │ ├──────┼──────┤│ │ │ │KU00000000 │428,400 ││ │ │ ├──────┼──────┤│ │ │ │KU00000000 │439,800 ││ │ │ ├──────┼──────┤│ │ │ │KU00000000 │665,000 ││ │ │ ├──────┼──────┤│ │ │ │KU00000000 │530,000 ││ │ │ ├──────┼──────┤│ │ │ │KU00000000 │230,000 ││ │ │ ├──────┼──────┤│ │ │ │KU00000000 │288,000 ││ │ │ ├──────┼──────┤│ │ │ │KU00000000 │252,200 ││ │ │ ├──────┼──────┤│ │ │ │KU00000000 │658,500 ││ │ │ ├──────┼──────┤│ │ │ │KU00000000 │476,000 ││ │ │ ├──────┼──────┤│ │ │ │KU00000000 │450,000 ││ │ │ ├──────┼──────┤│ │ │ │KU00000000 │640,500 ││ │ │ ├──────┼──────┤│ │ │ │KU00000000 │260,000 ││ │ │ ├──────┼──────┤│ │ │ │KU00000000 │846,000 ││ │ │ ├──────┼──────┤│ │ │ │KU00000000 │653,000 ││ │ │ ├──────┼──────┤│ │ │ │KU00000000 │438,000 ││ │ │ ├──────┼──────┤│ │ │ │KU00000000 │576,600 ││ │ │ ├──────┼──────┤│ │ │ │KU00000000 │629,900 │├──┼────────┼────┼──────┼──────┤│三 │衣賞服飾精品店 │95.8 │NU00000000 │550,000 ││ │ │ ├──────┼──────┤│ │ │ │NU00000000 │400,000 │├──┼────────┼────┼──────┼──────┤│四 │韋冠企業社 │95.4 │LU00000000 │734,400 ││ │ │ ├──────┼──────┤│ │ │ │LU00000000 │663,400 ││ │ │ ├──────┼──────┤│ │ │ │LU00000000 │560,000 ││ │ │ ├──────┼──────┤│ │ │ │LU00000000 │378,000 ││ │ │ ├──────┼──────┤│ │ │ │LU00000000 │770,000 ││ │ │ ├──────┼──────┤│ │ │ │LU00000000 │571,200 ││ │ │ ├──────┼──────┤│ │ │ │LU00000000 │386,000 ││ │ │ ├──────┼──────┤│ │ │ │LU00000000 │858,000 ││ │ │ ├──────┼──────┤│ │ │ │LU00000000 │714,000 ││ │ │ ├──────┼──────┤│ │ │ │LU00000000 │644,800 ││ │ │ ├──────┼──────┤│ │ │ │LU00000000 │432,000 ││ │ │ ├──────┼──────┤│ │ │ │LU00000000 │864,000 ││ │ │ ├──────┼──────┤│ │ │ │LU00000000 │345,000 ││ │ │ ├──────┼──────┤│ │ │ │LU00000000 │600,000 ││ │ │ ├──────┼──────┤│ │ │ │LU00000000 │432,000 ││ │ │ ├──────┼──────┤│ │ │ │LU00000000 │495,000 ││ │ │ ├──────┼──────┤│ │ │ │LU00000000 │384,600 ││ │ │ ├──────┼──────┤│ │ │ │LU00000000 │87,500 ││ │ ├────┼──────┼──────┤│ │ │95.6 │MU00000000 │861,000 ││ │ │ ├──────┼──────┤│ │ │ │MU00000000 │540,000 ││ │ │ ├──────┼──────┤│ │ │ │MU00000000 │844,000 ││ │ │ ├──────┼──────┤│ │ │ │MU00000000 │1,064,000 ││ │ │ ├──────┼──────┤│ │ │ │MU00000000 │666,400 ││ │ │ ├──────┼──────┤│ │ │ │MU00000000 │550,000 ││ │ │ ├──────┼──────┤│ │ │ │MU00000000 │534,000 ││ │ │ ├──────┼──────┤│ │ │ │MU00000000 │1,056,000 ││ │ │ ├──────┼──────┤│ │ │ │MU00000000 │688,800 ││ │ │ ├──────┼──────┤│ │ │ │MU00000000 │632,500 ││ │ │ ├──────┼──────┤│ │ │ │MU00000000 │1,034,800 ││ │ │ ├──────┼──────┤│ │ │ │MU00000000 │560,000 ││ │ │ ├──────┼──────┤│ │ │ │MU00000000 │510,000 ││ │ │ ├──────┼──────┤│ │ │ │MU00000000 │409,100 ││ │ ├────┼──────┼──────┤│ │ │95.8 │NU00000000 │1,277,305 ││ │ │ ├──────┼──────┤│ │ │ │NU00000000 │273,260 ││ │ │ ├──────┼──────┤│ │ │ │NU00000000 │414,480 ││ │ │ ├──────┼──────┤│ │ │ │NU00000000 │524,040 ││ │ │ ├──────┼──────┤│ │ │ │NU00000000 │119,150 ││ │ │ ├──────┼──────┤│ │ │ │NU00000000 │600,690 ││ │ │ ├──────┼──────┤│ │ │ │NU00000000 │158,200 ││ │ │ ├──────┼──────┤│ │ │ │NU00000000 │189,840 ││ │ │ ├──────┼──────┤│ │ │ │NU00000000 │919,080 ││ │ │ ├──────┼──────┤│ │ │ │NU00000000 │300,400 ││ │ │ ├──────┼──────┤│ │ │ │NU00000000 │240,200 ││ │ │ ├──────┼──────┤│ │ │ │NU00000000 │550,500 ││ │ │ ├──────┼──────┤│ │ │ │NU00000000 │594,540 ││ │ │ ├──────┼──────┤│ │ │ │NU00000000 │816,769 ││ │ │ ├──────┼──────┤│ │ │ │NU00000000 │574,600 ││ │ │ ├──────┼──────┤│ │ │ │NU00000000 │375,380 ││ │ │ ├──────┼──────┤│ │ │ │NU00000000 │269,430 ││ │ │ ├──────┼──────┤│ │ │ │NU00000000 │352,440 ││ │ │ ├──────┼──────┤│ │ │ │NU00000000 │139,150 ││ │ │ ├──────┼──────┤│ │ │ │NU00000000 │139,150 │├──┼────────┼────┼──────┼──────┤│總計│ │ │134張 │51,059,172 │└──┴────────┴────┴──────┴──────┘附表四:韋冠企業社開立之不實發票┌──┬────────┬────┬──────┬──────┐│編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 │ │期 間│ │(新臺幣) │├──┼────────┼────┼──────┼──────┤│一 │雅安企業社 │95.4 │LU00000000 │330,000 ││ │ │ ├──────┼──────┤│ │ │ │LU00000000 │360,000 ││ │ │ ├──────┼──────┤│ │ │ │LU00000000 │253,200 ││ │ │ ├──────┼──────┤│ │ │ │LU00000000 │423,000 ││ │ │ ├──────┼──────┤│ │ │ │LU00000000 │423,100 ││ │ │ ├──────┼──────┤│ │ │ │LU00000000 │288,000 ││ │ │ ├──────┼──────┤│ │ │ │LU00000000 │333,000 ││ │ │ ├──────┼──────┤│ │ │ │LU00000000 │246,000 ││ │ │ ├──────┼──────┤│ │ │ │LU00000000 │540,000 ││ │ │ ├──────┼──────┤│ │ │ │LU00000000 │184,800 ││ │ │ ├──────┼──────┤│ │ │ │LU00000000 │180,000 ││ │ ├────┼──────┼──────┤│ │ │95.6 │MU00000000 │186,500 ││ │ │ ├──────┼──────┤│ │ │ │MU00000000 │252,000 ││ │ │ ├──────┼──────┤│ │ │ │MU00000000 │570,000 ││ │ │ ├──────┼──────┤│ │ │ │MU00000000 │486,200 ││ │ │ ├──────┼──────┤│ │ │ │MU00000000 │624,000 ││ │ │ ├──────┼──────┤│ │ │ │MU00000000 │573,000 ││ │ │ ├──────┼──────┤│ │ │ │MU00000000 │525,000 ││ │ │ ├──────┼──────┤│ │ │ │MU00000000 │335,700 │├──┼────────┼────┼──────┼──────┤│二 │ 衣賞服飾精品店 │95.4 │LU00000000 │384,000 ││ │ │ ├──────┼──────┤│ │ │ │LU00000000 │660,000 ││ │ │ ├──────┼──────┤│ │ │ │LU00000000 │573,800 ││ │ │ ├──────┼──────┤│ │ │ │LU00000000 │345,000 ││ │ │ ├──────┼──────┤│ │ │ │LU00000000 │357,000 ││ │ │ ├──────┼──────┤│ │ │ │LU00000000 │357,000 ││ │ │ ├──────┼──────┤│ │ │ │LU00000000 │326,000 ││ │ │ ├──────┼──────┤│ │ │ │LU00000000 │106,000 ││ │ │ ├──────┼──────┤│ │ │ │LU00000000 │540,000 ││ │ │ ├──────┼──────┤│ │ │ │LU00000000 │648,000 ││ │ │ ├──────┼──────┤│ │ │ │LU00000000 │574,000 ││ │ │ ├──────┼──────┤│ │ │ │LU00000000 │955,800 ││ │ │ ├──────┼──────┤│ │ │ │LU00000000 │492,700 ││ │ ├────┼──────┼──────┤│ │ │95.6 │MU00000000 │825,000 ││ │ │ ├──────┼──────┤│ │ │ │MU00000000 │648,000 ││ │ │ ├──────┼──────┤│ │ │ │MU00000000 │966,000 ││ │ │ ├──────┼──────┤│ │ │ │MU00000000 │528,000 ││ │ │ ├──────┼──────┤│ │ │ │MU00000000 │567,700 ││ │ │ ├──────┼──────┤│ │ │ │MU00000000 │520,000 ││ │ │ ├──────┼──────┤│ │ │ │MU00000000 │648,000 ││ │ │ ├──────┼──────┤│ │ │ │MU00000000 │550,000 ││ │ │ ├──────┼──────┤│ │ │ │MU00000000 │523,600 ││ │ │ ├──────┼──────┤│ │ │ │MU00000000 │420,000 ││ │ │ ├──────┼──────┤│ │ │ │MU00000000 │132,000 ││ │ │ ├──────┼──────┤│ │ │ │MU00000000 │42,500 ││ │ ├────┼──────┼──────┤│ │ │95.8 │NU00000000 │1,340,000 ││ │ │ ├──────┼──────┤│ │ │ │NU00000000 │237,900 ││ │ │ ├──────┼──────┤│ │ │ │NU00000000 │523,490 ││ │ │ ├──────┼──────┤│ │ │ │NU00000000 │294,000 ││ │ │ ├──────┼──────┤│ │ │ │NU00000000 │261,800 ││ │ │ ├──────┼──────┤│ │ │ │NU00000000 │468,000 ││ │ │ ├──────┼──────┤│ │ │ │NU00000000 │347,500 ││ │ │ ├──────┼──────┤│ │ │ │NU00000000 │594,000 ││ │ │ ├──────┼──────┤│ │ │ │NU00000000 │619,800 ││ │ │ ├──────┼──────┤│ │ │ │NU00000000 │240,000 ││ │ │ ├──────┼──────┤│ │ │ │NU00000000 │550,000 ││ │ │ ├──────┼──────┤│ │ │ │NU00000000 │660,000 ││ │ │ ├──────┼──────┤│ │ │ │NU00000000 │816,000 ││ │ │ ├──────┼──────┤│ │ │ │NU00000000 │574,000 ││ │ │ ├──────┼──────┤│ │ │ │NU00000000 │400,000 ││ │ │ ├──────┼──────┤│ │ │ │NU00000000 │285,000 ││ │ │ ├──────┼──────┤│ │ │ │NU00000000 │320,000 ││ │ │ ├──────┼──────┤│ │ │ │NU00000000 │139,250 ││ │ │ ├──────┼──────┤│ │ │ │NU00000000 │139,250 │├──┼────────┼────┼──────┼──────┤│三 │品瑞企業社 │95.2 │KU00000000 │270,600 ││ │ │ ├──────┼──────┤│ │ │ │KU00000000 │272,280 ││ │ │ ├──────┼──────┤│ │ │ │KU00000000 │322,180 ││ │ │ ├──────┼──────┤│ │ │ │KU00000000 │79,400 ││ │ │ ├──────┼──────┤│ │ │ │KU00000000 │123,760 ││ │ │ ├──────┼──────┤│ │ │ │KU00000000 │5,880 ││ │ │ ├──────┼──────┤│ │ │ │KU00000000 │181,600 ││ │ │ ├──────┼──────┤│ │ │ │KU00000000 │52,500 ││ │ │ ├──────┼──────┤│ │ │ │KU00000000 │95,000 ││ │ │ ├──────┼──────┤│ │ │ │KU00000000 │72,900 ││ │ │ ├──────┼──────┤│ │ │ │KU00000000 │307,200 ││ │ │ ├──────┼──────┤│ │ │ │KU00000000 │126,500 ││ │ │ ├──────┼──────┤│ │ │ │KU00000000 │119,400 │├──┼────────┼────┼──────┼──────┤│總計│ │ │76張 │30,642,790 │└──┴────────┴────┴──────┴──────┘附表五:雅安企業社開立之不實發票┌──┬────────┬────┬──────┬──────┐│編號│買受人 │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 │ │期 間│ │(新臺幣) │├──┼────────┼────┼──────┼──────┤│一 │白金商號 │94.10 │HU00000000 │190,750 ││ │ │ ├──────┼──────┤│ │ │ │HU00000000 │121,280 ││ │ │ ├──────┼──────┤│ │ │ │HU00000000 │87,110 ││ │ │ ├──────┼──────┤│ │ │ │HU00000000 │68,100 ││ │ │ ├──────┼──────┤│ │ │ │HU00000000 │111,650 ││ │ │ ├──────┼──────┤│ │ │ │HU00000000 │89,950 ││ │ │ ├──────┼──────┤│ │ │ │HU00000000 │125,360 ││ │ │ ├──────┼──────┤│ │ │ │HU00000000 │21,000 ││ │ │ ├──────┼──────┤│ │ │ │HU00000000 │68,100 ││ │ │ ├──────┼──────┤│ │ │ │HU00000000 │325,020 ││ │ │ ├──────┼──────┤│ │ │ │HU00000000 │316,620 ││ │ │ ├──────┼──────┤│ │ │ │HU00000000 │409,100 ││ │ │ ├──────┼──────┤│ │ │ │HU00000000 │73,580 ││ │ │ ├──────┼──────┤│ │ │ │HU00000000 │566,660 ││ │ │ ├──────┼──────┤│ │ │ │HU00000000 │388,500 ││ │ │ ├──────┼──────┤│ │ │ │HU00000000 │260,800 ││ │ │ ├──────┼──────┤│ │ │ │HU00000000 │23,800 ││ │ ├────┼──────┼──────┤│ │ │94.12 │JU00000000 │195,000 ││ │ │ ├──────┼──────┤│ │ │ │JU00000000 │106,800 ││ │ │ ├──────┼──────┤│ │ │ │JU00000000 │476,600 ││ │ │ ├──────┼──────┤│ │ │ │JU00000000 │68,800 ││ │ │ ├──────┼──────┤│ │ │ │JU00000000 │75,000 ││ │ │ ├──────┼──────┤│ │ │ │JU00000000 │257,500 ││ │ │ ├──────┼──────┤│ │ │ │JU00000000 │330,000 ││ │ │ ├──────┼──────┤│ │ │ │JU00000000 │183,600 ││ │ │ ├──────┼──────┤│ │ │ │JU00000000 │44,400 ││ │ │ ├──────┼──────┤│ │ │ │JU00000000 │75,000 ││ │ │ ├──────┼──────┤│ │ │ │JU00000000 │456,300 ││ │ │ ├──────┼──────┤│ │ │ │JU00000000 │248,000 ││ │ │ ├──────┼──────┤│ │ │ │JU00000000 │257,500 ││ │ │ ├──────┼──────┤│ │ │ │JU00000000 │338,000 ││ │ │ ├──────┼──────┤│ │ │ │JU00000000 │168,000 ││ │ │ ├──────┼──────┤│ │ │ │JU00000000 │345,100 ││ │ │ ├──────┼──────┤│ │ │ │JU00000000 │278,000 ││ │ │ ├──────┼──────┤│ │ │ │JU00000000 │185,600 ││ │ │ ├──────┼──────┤│ │ │ │JU00000000 │94,400 ││ │ │ ├──────┼──────┤│ │ │ │JU00000000 │468,000 ││ │ │ ├──────┼──────┤│ │ │ │JU00000000 │375,000 ││ │ │ ├──────┼──────┤│ │ │ │JU00000000 │240,000 ││ │ │ ├──────┼──────┤│ │ │ │JU00000000 │484,000 ││ │ │ ├──────┼──────┤│ │ │ │JU00000000 │128,000 ││ │ │ ├──────┼──────┤│ │ │ │JU00000000 │240,000 ││ │ │ ├──────┼──────┤│ │ │ │JU00000000 │406,980 ││ │ │ ├──────┼──────┤│ │ │ │JU00000000 │379,720 ││ │ │ ├──────┼──────┤│ │ │ │JU00000000 │326,400 ││ │ ├────┼──────┼──────┤│ │ │95.2 │KU00000000 │633,000 ││ │ │ ├──────┼──────┤│ │ │ │KU00000000 │555,000 ││ │ │ ├──────┼──────┤│ │ │ │KU00000000 │524,400 ││ │ │ ├──────┼──────┤│ │ │ │KU00000000 │428,400 ││ │ │ ├──────┼──────┤│ │ │ │KU00000000 │470,400 ││ │ │ ├──────┼──────┤│ │ │ │KU00000000 │513,000 ││ │ │ ├──────┼──────┤│ │ │ │KU00000000 │150,000 ││ │ │ ├──────┼──────┤│ │ │ │KU00000000 │255,000 ││ │ │ ├──────┼──────┤│ │ │ │KU00000000 │770,000 ││ │ │ ├──────┼──────┤│ │ │ │KU00000000 │676,000 ││ │ │ ├──────┼──────┤│ │ │ │KU00000000 │714,000 ││ │ │ ├──────┼──────┤│ │ │ │KU00000000 │746,400 ││ │ │ ├──────┼──────┤│ │ │ │KU00000000 │540,000 ││ │ │ ├──────┼──────┤│ │ │ │KU00000000 │663,600 ││ │ │ ├──────┼──────┤│ │ │ │KU00000000 │410,000 ││ │ │ ├──────┼──────┤│ │ │ │KU00000000 │611,600 ││ │ │ ├──────┼──────┤│ │ │ │KU00000000 │360,000 ││ │ │ ├──────┼──────┤│ │ │ │KU00000000 │148,200 ││ │ │ ├──────┼──────┤│ │ │ │KU00000000 │737,300 │├──┼────────┼────┼──────┼──────┤│二 │衣賞服飾精品店 │94.8 │GU00000000 │35,238 ││ │ │ ├──────┼──────┤│ │ │ │GU00000000 │25,238 ││ │ │ ├──────┼──────┤│ │ │ │GU00000000 │25,714 ││ │ │ ├──────┼──────┤│ │ │ │GU00000000 │12,000 ││ │ │ ├──────┼──────┤│ │ │ │GU00000000 │22,286 ││ │ │ ├──────┼──────┤│ │ │ │GU00000000 │27,143 ││ │ │ ├──────┼──────┤│ │ │ │GU00000000 │18,381 │├──┼────────┼────┼──────┼──────┤│三 │品瑞企業社 │95.4 │LU00000000 │540,000 ││ │ │ ├──────┼──────┤│ │ │ │LU00000000 │585,000 ││ │ │ ├──────┼──────┤│ │ │ │LU00000000 │478,000 ││ │ │ ├──────┼──────┤│ │ │ │LU00000000 │636,000 ││ │ │ ├──────┼──────┤│ │ │ │LU00000000 │525,000 ││ │ │ ├──────┼──────┤│ │ │ │LU00000000 │481,400 ││ │ │ ├──────┼──────┤│ │ │ │LU00000000 │372,000 ││ │ │ ├──────┼──────┤│ │ │ │LU00000000 │278,000 ││ │ │ ├──────┼──────┤│ │ │ │LU00000000 │412,800 ││ │ │ ├──────┼──────┤│ │ │ │LU00000000 │697,100 ││ │ │ ├──────┼──────┤│ │ │ │LU00000000 │780,000 ││ │ │ ├──────┼──────┤│ │ │ │LU00000000 │666,000 ││ │ │ ├──────┼──────┤│ │ │ │LU00000000 │552,000 ││ │ │ ├──────┼──────┤│ │ │ │LU00000000 │573,500 ││ │ │ ├──────┼──────┤│ │ │ │LU00000000 │848,000 ││ │ │ ├──────┼──────┤│ │ │ │LU00000000 │506,700 ││ │ │ ├──────┼──────┤│ │ │ │LU00000000 │523,600 ││ │ │ ├──────┼──────┤│ │ │ │LU00000000 │556,000 ││ │ ├────┼──────┼──────┤│ │ │95.5 │MU00000000 │918,000 ││ │ │ ├──────┼──────┤│ │ │ │MU00000000 │540,000 ││ │ │ ├──────┼──────┤│ │ │ │MU00000000 │1,210,000 ││ │ │ ├──────┼──────┤│ │ │ │MU00000000 │844,000 ││ │ │ ├──────┼──────┤│ │ │ │MU00000000 │852,000 ││ │ │ ├──────┼──────┤│ │ │ │MU00000000 │698,000 ││ │ ├────┼──────┼──────┤│ │ │95.6 │MU00000000 │1,320,000 ││ │ │ ├──────┼──────┤│ │ │ │MU00000000 │763,500 ││ │ │ ├──────┼──────┤│ │ │ │MU00000000 │1,047,200 ││ │ │ ├──────┼──────┤│ │ │ │MU00000000 │540,000 ││ │ │ ├──────┼──────┤│ │ │ │MU00000000 │1,026,000 ││ │ │ ├──────┼──────┤│ │ │ │MU00000000 │304,600 ││ │ ├────┼──────┼──────┤│ │ │95.8 │NU00000000 │1,320,000 ││ │ │ ├──────┼──────┤│ │ │ │NU00000000 │763,500 ││ │ │ ├──────┼──────┤│ │ │ │NU00000000 │714,000 ││ │ │ ├──────┼──────┤│ │ │ │NU00000000 │238,000 ││ │ │ ├──────┼──────┤│ │ │ │NU00000000 │270,000 ││ │ │ ├──────┼──────┤│ │ │ │NU00000000 │288,000 ││ │ │ ├──────┼──────┤│ │ │ │NU00000000 │303,600 ││ │ │ ├──────┼──────┤│ │ │ │NU00000000 │474,000 ││ │ │ ├──────┼──────┤│ │ │ │NU00000000 │594,000 ││ │ │ ├──────┼──────┤│ │ │ │NU00000000 │324,000 ││ │ │ ├──────┼──────┤│ │ │ │NU00000000 │540,000 ││ │ │ ├──────┼──────┤│ │ │ │NU00000000 │550,000 ││ │ │ ├──────┼──────┤│ │ │ │NU00000000 │660,000 ││ │ │ ├──────┼──────┤│ │ │ │NU00000000 │844,000 ││ │ │ ├──────┼──────┤│ │ │ │NU00000000 │574,000 ││ │ │ ├──────┼──────┤│ │ │ │NU00000000 │139,000 ││ │ │ ├──────┼──────┤│ │ │ │NU00000000 │139,000 ││ │ │ ├──────┼──────┤│ │ │ │NU00000000 │388,000 ││ │ │ ├──────┼──────┤│ │ │ │NU00000000 │160,000 ││ │ │ ├──────┼──────┤│ │ │ │NU00000000 │150,000 ││ │ │ ├──────┼──────┤│ │ │ │NU00000000 │250,000 ││ │ │ ├──────┼──────┤│ │ │ │NU00000000 │180,000 │├──┼────────┼────┼──────┼──────┤│總計│ │ │123張 │50,488,880 │└──┴────────┴────┴──────┴──────┘附表六①白金商號(涉案期間:94年3月至95年2月)┌──────────────────────────────┐│(一)虛偽銷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19 │506,700 │25,336 │├──┼────────┼───┼──────┼───────┤│ 2 │衣賞服飾精品店 │37 │9,983,500 │499,175 │├──┼────────┼───┼──────┼───────┤│ 2 │品瑞企業社 │56 │10,516,420 │525,822 │├──┴────────┼───┼──────┼───────┤│ 總計 │106 │21,006,620 │1,050,333 │├───────────┴───┴──────┴───────┤│(二)虛偽進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64 │20,385,380 │1,019,271 │├──┼────────┼───┼──────┼───────┤│ 2 │品瑞企業社 │1 │27,000 │1,350 │├──┴────────┼───┼──────┼───────┤│ 總計 │65 │20,412,380 │1,020,621 │└───────────┴───┴──────┴───────┘②衣賞服飾精品店(涉案期間:94年7月至95年8月)┌──────────────────────────────┐│(一)虛偽銷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55 │22,389,493 │1,119,479 │├──┼────────┼───┼──────┼───────┤│ 2 │韋冠企業社 │17 │2,049,000 │102,450 │├──┼────────┼───┼──────┼───────┤│ 3 │品瑞企業社 │45 │8,623,500 │431,175 │├──┴────────┼───┼──────┼───────┤│ 總計 │117 │33,061993 │1,653,104 │├───────────┴───┴──────┴───────┤│(二)虛偽進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7 │166,000 │8,300 │├──┼────────┼───┼──────┼───────┤│ 2 │白金商號 │37 │9,983,500 │499,175 │├──┼────────┼───┼──────┼───────┤│ 3 │品瑞企業社 │2 │950,000 │47,500 │├──┼────────┼───┼──────┼───────┤│ 4 │韋冠企業社 │44 │21,500,090 │1,075,006 │├──┴────────┼───┼──────┼───────┤│ 總計 │90 │32,599,590 │1,629,981 │└───────────┴───┴──────┴───────┘③品瑞企業社(涉案期間:94年6 月至95年8 月)┌──────────────────────────────┐│(一)虛偽銷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白金商號 │1 │27,000 │1,350 │├──┼────────┼───┼──────┼───────┤│ 2 │雅安企業社 │78 │21,375,062 │1,068,757 │├──┼────────┼───┼──────┼───────┤│ 3 │衣賞服飾精品店 │2 │950,000 │47,500 │├──┼────────┼───┼──────┼───────┤│ 4 │韋冠企業社 │52 │28,699,104 │1,434,957 │├──┴────────┼───┼──────┼───────┤│ 總計 │133 │51,051,166 │2,552,564 │├───────────┴───┴──────┴───────┤│(二)虛偽進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52 │29,937,500 │1,496,875 │├──┼────────┼───┼──────┼───────┤│ 2 │白金商號 │56 │10,516,420 │525,822 │├──┼────────┼───┼──────┼───────┤│ 3 │韋冠企業社 │13 │2,029,200 │101,460 │├──┼────────┼───┼──────┼───────┤│ 4 │衣賞服飾精品店 │45 │8,623,500 │431,175 │├──┴────────┼───┼──────┼───────┤│ 總計 │166 │51,106,620 │2,555,332 │└───────────┴───┴──────┴───────┘④韋冠企業社(95年1 月至95年8 月)┌──────────────────────────────┐│(一)虛偽銷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雅安企業社 │19 │7,113,500 │355,675 │├──┼────────┼───┼──────┼───────┤│ 2 │品瑞企業社 │12 │2,023,320 │101,166 │├──┼────────┼───┼──────┼───────┤│ 3 │衣賞服飾精品店 │44 │21,500,090 │1,075,006 │├──┴────────┼───┼──────┼───────┤│ 總計 │75 │30,636,910 │1,531,847 │├───────────┴───┴──────┴───────┤│(二)虛偽進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品瑞企業社 │52 │28,699,095 │1,434,957 │├──┼────────┼───┼──────┼───────┤│ 2 │衣賞服飾精品店 │17 │2,049,000 │102,450 │├──┴────────┼───┼──────┼───────┤│ 總計 │69 │30,748,095 │1,537,407 │└───────────┴───┴──────┴───────┘⑤雅安企業社(涉案期間:94年6 月至95年8 月)┌──────────────────────────────┐│(一)虛偽銷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白金商號 │64 │20,385,380 │1,019,271 │├──┼────────┼───┼──────┼───────┤│ 2 │品瑞企業社 │52 │29,937,500 │1,496,875 │├──┼────────┼───┼──────┼───────┤│ 3 │衣賞服飾精品店 │7 │166,000 │8,300 │├──┴────────┼───┼──────┼───────┤│ 總計 │123 │50,488,880 │2,524,446 │├───────────┴───┴──────┴───────┤│(二)虛偽進項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張數 │ 發票金額 │ 扣抵稅額 │├──┼────────┼───┼──────┼───────┤│ 1 │品瑞企業社 │78 │21,375,062 │1,068,757 │├──┼────────┼───┼──────┼───────┤│ 2 │白金商號 │13 │468,700 │23,436 │├──┼────────┼───┼──────┼───────┤│ 3 │韋冠企業社 │19 │7,113,500 │355,675 │├──┼────────┼───┼──────┼───────┤│ 4 │衣賞服飾精品店 │55 │22,389,493 │1,119,479 │├──┴────────┼───┼──────┼───────┤│ 總計 │163 │51,346,755 │2,567,347 │└───────────┴───┴──────┴───────┘附表七:

┌──┬───────┬────┬──────────┬──────────────────┐│編號│公司名稱 │設立時間│登記負責人 │營業登記地址 │├──┼───────┼────┼──────────┼──────────────────┤│1 │衣賞服飾精品店│93.8.20 │①陳樂總 │①原址設新北市○○區○○路1段295號1 ││ │店 │ │(93.8.20~94.4.10) │ 樓 ││ │ │ │②劉慧君 │②94年11月7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94.4.11~94.11.6○ ○ ○區○○路○段○○號 ││ │ │ │③陳恭平(已歿) │ ││ │ │ │(94.11.7~) │ │├──┼───────┼────┼──────────┼──────────────────┤│2 │白金商號 │94.1.12 │①王子鈞 │①原址設新北市○○區○○路3段133號1 ││ │ │ │(94.1.12~94.9.27) │ 樓 ││ │ │ │②郭振盛(已歿) │②94年4月13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94.9.28~○ ○ ○區○○路○段○○○號1樓 ││ │ │ │ │③94年9月28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 ○ ○區○○路○段○○號 ││ │ │ │ │④94年12月14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 ○區○○路○段○○號2樓 ││ │ │ │ │⑤95年3月17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 ○ ○區○○路○段○○號2樓 │├──┼───────┼────┼──────────┼──────────────────┤│3 │品瑞企業社 │94.6.6 │①林德勝 │①原址設新北市○○區○○路2段278之1 ││ │ │ │(94.6.6~94.12.19, │ 號 ││ │ │ │95.1.2~) │②94年9月16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②董小榕(已歿○ ○ ○區○○路○段○○號 ││ │ │ │(94.12.20~95.1.1) │③95年11月24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 │ │ ○ ○ ○區○○路○段○○號2樓 │├──┼───────┼────┼──────────┼──────────────────┤│4 │雅安企業社 │94.6.6 │許裕明 │址設新北市○○區○○路1段52號 │├──┼───────┼────┼──────────┼──────────────────┤│5 │韋冠企業社 │94.12.16│曾舜強 │①原址設新北市○○區○○路1段42號2樓││ │ │ │ │②95年9月4日變更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橋││ │ ○ ○ ○ 區○○路○段○○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