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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訴字第 37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735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