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上訴字第 41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1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友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880號、11371號、138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16、18所示之罪暨執行刑均撤銷。

黃文友犯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16、18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處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1、2、6、8、9、13、17部分)。

黃文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黃文友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5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同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拘役50日確定,又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裁定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94年6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實施附表所示犯行(各犯行之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及所得財物或所肇損害,詳如附表所示)。嗣其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而遭逮捕後,經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世芳、曾朝明、劉守裕等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友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附表編號1至11、13、14、17、18所示之犯行不諱(見原審卷第24頁背面、本院第59頁背面),核與被害人葉世芳、黃偉莉、范桂姈、蕭靜慈、姚佳慈、詹明珠、徐李阿湄、邱蘭美、李惠媛、莊舒慧、王美良、彭婕茹、賴思妤、劉玉秀、吳裕民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葉世芳、劉守裕、曾能威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並有相關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維修單、公務電話紀錄、車籍資料、委託書及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被告雖否認有何附表編號12、15、16所示之犯行,辯稱:警

員要伊承認犯附表編號12、15、16所示案件,伊實際未犯附表編號12、15、16所示案件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詢時、原審準備程序時均坦承附表編號12、15、16所示之犯行、於偵查中亦坦承附表編號12、15所示之犯行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第12頁背面、第140頁、89年度偵字第13869號卷第5頁、第44頁),核與證人劉靜嫻、廖家甯、吳瑩瑩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第90頁、89年度偵字第13869號卷第19頁、第23至24頁),並有現場指認照片8幀、監視器翻拍照片5幀各在卷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第92至93頁、99年度偵字第13869號卷第21頁、第22頁、第26至27頁、第28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證人即承辦警員李家齊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當時有無叫被告要配合承認附表這些犯行?)附表的搶案很多都是在廟的附近,我們有說神明在前面,是不是你做的你自己知道,我們並沒有要求被告配合,是被告主動承認的,我們沒有強暴脅迫被告承認。」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被告並供陳:警員並未脅迫伊,警員有叫伊自己作的就自己承擔,要講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可見被告並非為配合警員而為虛偽自白。至證人即被告友人謝宜均雖證稱:98年5月至99年3月間,被告因無工作住伊家。伊約於早上8點半到9點之間上班,伊上班時間並不知道被告做何事,但被告沒有工作時,伊6點半左右回家時都會看到被告云云(見本院卷第55頁),惟證人謝宜均僅知被告大概生活作息時間,顯無法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2、15、16所示時間係在證人家中並未外出,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空言翻異,洵不足採。此部分事證亦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5條第1

項之搶奪罪、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又被告不服查緝駕車逃逸,於逃逸途中接連肇事衝撞他人車輛,已對使用道路往來之公眾造成一定危險,且於員警駕駛警車執行公務時衝撞警車。被告緊密實行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犯罪目的單一,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可認屬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被告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駕駛竊得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民族路口,經人發現失竊之車輛報警處理,巡邏員警始前往圍捕,在中華路、中園路口發現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乃鳴笛示意停車受檢,被告見狀加速逃逸,警方尾隨追捕,嗣因被告駕駛之車輛陷於車陣,無法動彈,遂棄車逃逸,旋遭警方逮捕等情,有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99年4月4日職務報告在卷可考(見99年度偵字第9880號卷第29頁),被告自無向警方自首附表編號1犯行可言。又證人李家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判決附表編號3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6月30日搶奪范桂姈皮包?警方由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31頁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能否得知嫌犯即為被告?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個是嫌犯有帶我們去起獲贓物,監視器畫面是當出派出所調好的,可是當時不知道嫌犯就是被告,被告有向警方自首此方面犯行。」、「(原判決附表編號4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7月7日搶奪蕭靜慈皮包?該皮包是被告主動帶同警方起出?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是因為被害人有記到092***車號,被告之前在大園分局就有騎RU2-092的車被查獲,所以我們就跟據這個車號對照移送書系統,向被告詢問這件是否他做的,當時還沒有辦法確定就是被告所作的,主要是因為車牌少了3碼,被告也主動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5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0月12日搶奪姚佳慈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也是被告向警方自首的沒有錯。」、「(原判決附表編號6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0月13日搶奪詹明珠皮包?警方為何會於99年3月15日、30日前往詢問全友通訊行負責人林詠荃?警方於99年3月15日取得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44頁買賣契約書,被告於99年4月5日警詢時坦承犯行,在被告坦承犯行前,警方是否已懷疑被告涉嫌搶奪詹明珠皮包?根據為何?)這是因為我們有執行查贓勤務,一段期間會固定到手機行去查詢過濾有無經常販賣手機的人,看到被告異常買賣多起,就回去調通聯資料逐一詢問通聯記錄上的手機持有人,手機持有人就有說是被搶的,我們就請他們作筆錄,所以在99年4月5日詢問被告前就已經取得買賣契約書,也懷疑是被告搶的,我們詢問被告,被告也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7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0月15日搶奪徐李阿湄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也是被告自首的。」、「(原判決附表編號8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0月25日搶奪邱蘭美皮包?警方於99年3月15日取得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52頁買賣契約書,被告於99年4月5日警詢時坦承犯行,在被告坦承犯行前,警方是否已懷疑被告涉嫌搶奪邱蘭美皮包?若是,根據為何?)這也是根據買賣契約書的手機序號及通聯紀錄及被害人陳述,懷疑是被告涉案,我們詢問被告,被告就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9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1月1日搶奪李惠媛皮包?警方由99年度偵字第13869號卷21頁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能否得知嫌犯即為被告?警方於99年3月15日取得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65頁買賣契約書,被告於99年4月5日警詢時坦承犯行,在被告坦承犯行前,警方是否已懷疑被告涉嫌搶奪李惠媛皮包?若是,根據為何?)這也是根據買賣契約書的手機序號及通聯紀錄及被害人陳述,懷疑是被告涉案,我們詢問被告,被告就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10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1月4日搶奪莊舒慧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是因為有影像提供,但影像無法確定犯嫌,我們詢問被告,被告說不確定,帶我們到現場後他才承認,應該是被告向警方自首。」、「(原判決附表編號11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2月5日搶奪王美良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也算是被告自首。這段期間楊梅地區發生很多搶案,我們會到派出所調資料,我們會帶嫌犯到現場看,如果嫌犯指認現場跟報案紀錄一樣,我們就確認是被告做的,上述我所謂被告自首情形也是像這樣。」、「(原判決附表編號12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9年1月11日搶奪劉懿嫻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犯行?)這件也是與上述回答一樣,是被告自首的。」、「(原判決附表編號13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9年1月28日搶奪彭婕茹皮包?警方由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97頁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能否得知犯嫌即為被告?警方於99年3月30日取得99年度偵字第11371號卷65頁買賣契約書,被告於99年4月5日警詢時坦承犯行,在被坦承犯行前,警方是否已懷疑被告涉嫌搶奪彭婕茹皮包?若是,根據為何?)這也是根據買賣契約書的手機序號及通聯紀錄及被害人陳述,懷疑是被告涉案,我們詢問被告,被告就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14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9年2月7日搶奪賴思妤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也是與上述回答一樣,是被告自首的。」、「(原判決附表編號15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1月12日搶奪廖家甯皮包?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是因為有影像提供,但影像無法確定犯嫌,我們詢問被告,被告說不確定,帶我們到現場後他才承認,應該是被告向警方自首。」、「(原判決附表編號16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9年2月10日搶奪吳瑩瑩皮包?警方由99偵字第13869號卷26至27頁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能否得知犯嫌即為被告?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是因為有影像提供,但影像無法確定犯嫌,我們詢問被告,被告說不確定,帶我們到現場後他才承認,應該是被告向警方自首。」、「(原判決附表編號17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8年12月9日竊取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車牌000-000號機車?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因為這台車有涉及被害人彭婕茹搶案,我們當時就已經懷疑是被告涉嫌搶案,我們在調取報案紀錄,看之前派出所已經拍攝的現場監視器照片,有看到作案車輛車牌號碼,我們就懷疑作案的車子也是被告偷的,詢問被告,被告就坦承犯案。」、「(原判決附表編號18部分,警方如何得知被告涉嫌於99年3月21日竊取吳裕民車牌0000-00號小客車?被告有無向警方自首此犯行?)這件被查獲是興國派出所當場查獲被告的,在現場附近興國派出所有尋獲到7720-DS車輛,我們懷疑被告是以車換車,但是當時我們沒有辦法確認車子就是被告偷的,我們就問被告,被告就承認。而且被告有承認車子是從新竹偷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6至59頁),並有相關監視器翻拍照片、買賣契約書及通聯記錄等在卷可考。是警方於被告自白附表編號6、8、9、13、17所示犯行前,已有客觀之事實根據懷疑被告涉犯編號6、8、9、13、17所示犯行,被告並非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16、18部分,或係被告主動向警方供出,或僅有影像不甚清晰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或僅有車牌號碼不全之監視器翻拍照片,或僅係在現場附近發現失竊車輛,均乏客觀之事實根據對被告產生犯罪之合理懷疑,被告就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16、18所示犯行,均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就此部分刑之加重及減輕,依法先加後減之。

原審認被告如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

16、18所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自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附表編號12、15、16所示犯行,固無理由,仍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執行刑撤銷。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3、4、5、7、10、11、12、14、15、16、18所示之刑。

原審就附表編號1、2、6、8、9、13、17所示犯行,以被告

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進取竊盜、搶奪他人財物,素行不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如附表編號1、2、6、8、9、13、17所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與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本案被告所犯竊盜、搶奪之犯行,有10餘次之多,且於員警查緝時不服逃逸,進而對使用道路往來之公眾安全造成一定危險,均如前述。又依其前案紀錄,其曾犯毒品、竊盜、搶奪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且因無固定工作而寄住於證人謝宜均家中期間,猶不斷犯案,足見被告不事生產,隨機犯罪成習,犯罪手段具有同質性,顯有犯罪之習慣而有再犯之可能性,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絕其惡性,茲據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情,依比例原則衡量結果,為矯正其不良習性,令其入勞動埸所強制工作,以達教化與矯治目的,認屬適當且有必要。被告謂其有機械維修知識,曾至公司工作,因於98年間經濟大環境不佳而失去工作,為生計所迫,方挺而走險云云,否認其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洵不足採。爰依前揭規定併為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桂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 犯罪時間、地點及所得 │ 處 刑 │├──┼────┼─────────────────┼─────────┤│ 1 │存堡有限│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公司葉世│3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環│犯竊盜罪,累犯,處││ │芳 │西路2段328號前,趁葉世芳未及將汽車│有期徒刑伍月。 ││ │ │鑰匙取下之際,竊取存堡有限公司所有│ ││ │ │,葉世芳使用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 │ ││ │ │客車。 │ │├──┼────┼─────────────────┼─────────┤│ 2 │黃偉莉等│黃文友於99年4月4日下午2時許,駕駛 │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 │自葉世芳處竊得之車牌00-0000號自用 │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小客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罪,累犯,處有期徒││ │ │園路口,為巡邏員警發現並鳴笛示意停│刑拾月。 ││ │ │車受檢,黃文友見狀加速逃逸,警方尾│ ││ │ │隨追捕,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黃文 │ ││ │ │友逃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普忠路口│ ││ │ │時,竟同時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毀│ ││ │ │損之犯意,駕駛上開竊得之車輛衝撞黃│ ││ │ │偉莉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自用用小客 │ ││ │ │車後繼續逃逸,復於同日下午2時40分 │ ││ │ │許,逃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 ││ │ │,再衝撞由陳進銘駕駛之車牌00-0000 │ ││ │ │號自用小客車後繼續逃逸;嗣逃至桃園│ ││ │ │縣中壢市○○路○段○○○號前,又衝撞曾│ ││ │ │朝明駕駛之車牌0000-00號及劉守裕駕 │ ││ │ │駛之車牌0000-00等自用小客車後無法 │ ││ │ │行進,此時警員曾能威駕駛車牌0000-0│ ││ │ │T(編號371)警車追至,黃文友見狀,│ ││ │ │竟又同時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在警方│ ││ │ │依法執行逮捕勤務時,駕駛上開竊得之│ ││ │ │車輛逆向衝撞上開警車,致警車前保險│ ││ │ │桿及引擎蓋受損,而以上開連續衝撞在│ ││ │ │道路上往來車輛之方式,致生往來之危│ ││ │ │險。嗣因黃文友駕駛之車輛陷於車陣,│ ││ │ │無法動彈,遂棄車逃逸,旋遭警方逮捕│ ││ │ │。 │ │├──┼────┼─────────────────┼─────────┤│ 3 │ 范桂姈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6月30日上午11時許,趁被害人范桂姈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鎮○○街3 │。 ││ │ │號前,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范桂姈│ ││ │ │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內有國民│ ││ │ │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 ││ │ │存摺簿(新竹企銀2本)、印章1枚及現│ ││ │ │金等物。 │ │├──┼────┼─────────────────┼─────────┤│ 4 │ 蕭靜慈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7月7日上午9時10分許,趁被害人蕭靜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慈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鎮○○街│。 ││ │ │與復華街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 ││ │ │蕭靜慈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內│ ││ │ │有黃金戒指1只、化妝品、手機及現金 │ ││ │ │等物。 │ │├──┼────┼─────────────────┼─────────┤│ 5 │ 姚佳慈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0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趁被害人姚│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佳慈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福德│。 ││ │ │路與成章一街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 ││ │ │,自姚佳慈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白色背包│ ││ │ │,內有皮夾、現金、駕駛執照、全民健│ ││ │ │康保險卡、提款卡、信用卡及手機等物│ ││ │ │。 │ │├──┼────┼─────────────────┼─────────┤│ 6 │ 詹明珠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 │10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趁被害人詹 │犯搶奪罪,累犯,處││ │ │明珠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楊梅鎮中山│有期徒刑柒月。 ││ │ │北路1段74巷福祿貝爾幼稚園旁,騎乘 │ ││ │ │車號不詳之機車,自詹明珠背後搶奪其│ ││ │ │所有之皮包,皮包內有手機、信用卡及│ ││ │ │現金等物。 │ │├──┼────┼─────────────────┼─────────┤│ 7 │徐李阿湄│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0月15日上午9時許,趁被害人徐李阿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湄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 │ │與興農路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 ││ │ │徐李阿湄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 ││ │ │內有現金及手機等物。 │ │├──┼────┼─────────────────┼─────────┤│ 8 │ 邱蘭美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 │10月25日上午11時55分許,趁被害人邱│犯搶奪罪,累犯,處││ │ │蘭美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成章│有期徒刑柒月。 ││ │ │四街與興農路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 ││ │ │,自邱蘭美背後搶奪其所有之手提包,│ ││ │ │內有現金、自小客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 ││ │ │照、手機及老花眼鏡等物。 │ │├──┼────┼─────────────────┼─────────┤│ 9 │ 李惠媛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 │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許,趁被害人李 │犯搶奪罪,累犯,處││ │ │惠媛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楊梅鎮益新│有期徒刑柒月。 ││ │ │二街巷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李│ ││ │ │惠媛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內有│ ││ │ │現金、手機及鑰匙等物。 │ │├──┼────┼─────────────────┼─────────┤│ 10 │ 莊舒慧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1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趁被害人莊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舒慧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民權│。 ││ │ │路39巷與民權路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 ││ │ │車,自莊舒慧背後搶奪其所有之手提包│ ││ │ │,內有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土地銀│ ││ │ │行及聯邦銀行金融卡、台新銀行信用卡│ ││ │ │、護士執業執照、本人及其子全民健康│ ││ │ │保險卡及現金等物。 │ │├──┼────┼─────────────────┼─────────┤│ 11 │ 王美良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2月5日上午11時28分許,趁被害人王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美良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楊梅鎮大平│。 ││ │ │街與大模街口,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 ││ │ │自王美良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內有│ ││ │ │全民健康保險卡、國民身分證及現金等│ ││ │ │物。 │ │├──┼────┼─────────────────┼─────────┤│ 12 │ 劉懿嫻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月11日晚間8時30分許,趁被害人劉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懿嫻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康樂│。 ││ │ │路1號前,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劉 │ ││ │ │懿嫻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內有│ ││ │ │中國信託提款卡、存摺簿(2本)、手 │ ││ │ │機、現金、公車票、記事本及鑰匙等物│ ││ │ │。 │ │├──┼────┼─────────────────┼─────────┤│ 13 │ 彭婕茹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 │1月28日中午12時47分許,趁被害人彭 │犯搶奪罪,累犯,處││ │ │婕茹不注意之際,在新竹市○○街113 │有期徒刑柒月。 ││ │ │號旁巷子,騎乘車牌000-000重型機車 │ ││ │ │,自彭婕茹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 ││ │ │包內有現金、國民身分證、信用卡(7 │ ││ │ │張)、金融卡(4張)、手機、本人及 │ ││ │ │小孩全民健康保險卡(3張)及鑰匙等 │ ││ │ │物。 │ │├──┼────┼─────────────────┼─────────┤│ 14 │ 賴思妤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2月7日晚間8時15分許,趁被害人賴思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妤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新中北│。 ││ │ │路208巷,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賴 │ ││ │ │思妤背後搶奪其所有之黑色包包,內有│ ││ │ │皮夾、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 ││ │ │悠遊卡、郵局提款卡、學生證、汽機車│ ││ │ │駕駛執照、機車行照、SIM卡、鑰匙、 │ ││ │ │現金、IPOD及手機等物。 │ │├──┼────┼─────────────────┼─────────┤│ 15 │ 廖家甯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11月12日下午5時55分許,趁被害人廖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家甯不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實踐│。 ││ │ │路208號前,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 │ ││ │ │廖家甯背後搶奪其所有之手提包,內 │ ││ │ │有駕駛執照、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 ││ │ │險卡、荷蘭銀行信用卡、台中商銀提款│ ││ │ │卡、彰化銀行提款卡、手機(2支)及 │ ││ │ │現金等物。 │ │├──┼────┼─────────────────┼─────────┤│ 16 │ 吳瑩瑩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黃文友犯搶奪罪,累││ │ │2月20日晚間8時許,趁被害人吳瑩瑩不│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注意之際,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25 │。 ││ │ │巷11號前,騎乘車號不詳之機車,自吳│ ││ │ │瑩瑩背後搶奪其所有之皮包,皮包內有│ ││ │ │現金、全民健康保險卡、土地銀行金融│ ││ │ │卡、渣打銀行信用卡、手機及鑰匙等物│ ││ │ │。 │ │├──┼────┼─────────────────┼─────────┤│ 17 │遠信國際│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原判決主文:黃文友││ │資融股份│12月9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利│犯竊盜罪,累犯,處││ │有限公司│民路48號前,持自備鑰匙竊取遠信國際│有期往刑伍月。 ││ │及劉玉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為劉玉秀所│ ││ │ │使用之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 │ ││ │ │逃逸。 │ │├──┼────┼─────────────────┼─────────┤│ 18 │ 吳裕民 │黃文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黃文友犯竊盜罪,累││ │ │3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中崙327之8號前,持自備鑰匙竊取吳裕│。 ││ │ │民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得 │ ││ │ │手後逃逸。 │ │└──┴────┴─────────────────┴─────────┘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