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智維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智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智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家暴強盜殺人罪,並經原審判處死刑在案,顯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再被告有可能因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