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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交抗字第 15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518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4 月4日晚間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永和市○○路與宜安路交岔路口時,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本件裁決書之「車輛種類及牌照號碼」所記載「HII-356」及舉發通知單之「車牌號碼」欄亦似記載為「HII-356」與受處分人騎乘上揭車牌號碼有異,舉發通知單之「車主姓名」欄亦將「姚銘烈」載為「姚明烈」,均屬誤寫,依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由原處分機關更正即可,上開誤載情形有證人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警員王主恩到庭證述及其補行提出之98年4月4日晚間8時51分5秒之車籍系統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因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其異議無理由,而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舉發員警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其對舉發經過已無印象,且因受處分人習慣出門不帶證件,故員警當庭謊稱稱舉發通知單所記資料均係抄自受處分人交付之身份證件資料等語,不可採信,又案發時受處分人係在家看電視並未行經系爭交岔路口。再者,舉發員警在本案調查期間指揮當地管區員警詢問受處分人是否有前科,更在開庭結束後,恐嚇受處分人及車主欲其中一人出來擔責,此種行徑令受處分人非常不服,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四、經查: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規定之內容觀之,行政處分之無效乃指處分之內容有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等實質內容之瑕疵,始屬無效,若屬程序或方式之瑕疵,應認係屬可以補正,而不得逕認為無效。又按「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辯稱系爭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所載車牌號碼及車主姓名均與系爭車輛及其車主姓名有異,顯有誤判情形云云,然系爭舉發通知單上車牌號碼與車主姓名不符乙節,業據證人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警員王主恩於原審結證稱略以:車牌是舉發時現場所抄並未記錯,僅係書寫「8」時上端未寫完整而形似「6」…,又關於車主姓名憑概略印象可能係值班通報錯誤所致等語(詳見原審卷第23背面至24背面),佐以證人補行提出查詢時間為98年4月4日20時51分5 秒之車籍系統查詢紀錄(詳見原審卷第42頁)所示,其上所載之車牌號碼確為HII-358 無誤,且使用單位為證人任職之北縣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又上開查詢時間與受處分人違規時間僅隔20分鐘,足認本件應無舉發警員誤判之情事,上開車牌號碼及車主姓名之記載雖有錯誤,惟上開登載錯誤應認僅係文字書寫之顯然錯誤,既經舉發員警以申訴理由查詢表(詳見原審卷第16頁)更正在案,自不影響於本件交通違規處分之效力,應無礙於受處分人有闖紅燈行為之認定。雖受處分人以前詞置辯,惟查,本件舉發警員即證人王主恩就本件舉發經過已於原審陳述並經具結,復與受處分人素無怨隙,當無甘冒偽證罪責之虞,況於本件卷存證據資料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證詞係屬虛偽,亦無足以令人顯信證人之證述為不可採之任何證據存在,其證言當屬信實而可採,受處分人復未能就其案發時在家看電視乙事提出證明,此外,本件舉發警員王主恩核對違規駕駛人之身分證而為本件違規通知單駕駛人「甲○○」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之記載,倘非受處分人駕車,警員僅能查得車主之資料,若欲虛偽記載,應係將車主記載為違規駕駛人,而非記載本件受處分人為違規之駕駛人,可見王主恩之證言真實可信。從而,本件交通違規情節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4,5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原審法院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前開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