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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矚上重訴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三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

甲○○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郭宏義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徐光佑律師被 告 己○○

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律師

林國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七O五二、七O六九、七O七O、七O七七、七O八

四、一五七O六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甲○○、丁○○部分撤銷。

戊○○、甲○○、丁○○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戊○○係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承曄

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承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地政士(土地代書),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法令變更而無法利用捐贈道路用地予政府機關方式協助顧客避稅,其與同業張景瑞另發現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公開交易,成交價格不易認定,且該等公司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並未經主管機關嚴格審核,若公司內部「暫結」資產負債表與公司實際資產淨值不符(如某項投資已造成重大虧損,但暫結財務報表中未認列投資虧損情形,則財務報表中之資產淨值將遠高於實際資產淨值),則可利用此一價差空間,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政府機關、學校之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達到逃漏稅之目的,且其二人明知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基公司)、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智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竝立公司)、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正公司)、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銓公司)、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漢高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德公司)、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齡公司)、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天衛星電信股份有公司,下稱聯天公司)、彤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彤電公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麗公司)、旺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洛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錸公司)、裕樺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樺公司)、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先更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未上市(櫃)公司(下稱恩基等公司),九十三年間之財務狀況不佳,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正常營運之公司,並無投資價值,該等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之實際交易價格極低,但如依該等公司出具之九十三年間資產負債表(暫結報表)計算,其等股票每股淨值卻仍分別有新台幣(下同)十六點二四元、十點四九元、九點八三元、十點二三元、十點七四元、十點五七元、九點八一元、七點三六元、九點九九元、十一點零五元、五點八六元、五點四六元、九點六二元、九點八三元、九點六五(或九點五五元),竟利用此現象,共同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之方式,協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手法如下:先由戊○○、張景瑞透過盤商或公司股東,購入上開非屬正常營運,已無投資價值之恩基等公司股票,並以股票淨值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購得上開公司股票,並取得上開公司出具之可計算出每股淨值遠高於成交價格之九十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再由與渠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陳來發,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坪林鄉鄉長丙○○、烏來鄉鄉長張金榮接受捐贈,並由張景瑞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樹林高中校長己○○、秘書庚○○接受捐贈,復由與渠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蔡美灶介紹後遊說不知情之金門縣立金城國中校長乙○○接受捐贈,俟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確定願意接收捐贈後,即由戊○○、張景瑞、承曄公司所屬業務員及與戊○○、張景瑞有概括犯意聯絡之李振嘉、甲○○,分別招攬如附表一所示有意透過捐贈股票方式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各該納稅義務人依渠等所得結構,計算渠等申報列舉扣除額時所須之金額,並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款項,再由戊○○以承曄公司名義代辦相關股票過戶轉讓及捐贈事宜,並由不知情之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之承辦人員依戊○○提供之捐贈股票申請書、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報表)、臺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證明書等資料,出具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依上開資料所示之每股淨值(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計算之受贈股票總值(亦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交予戊○○轉交如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收執,如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取得上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間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明知渠等並未實際支付如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值之金額購買所捐贈之股票(實際僅支付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金額),仍在其等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欄中之「捐贈(對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實際金額」欄內,依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值金額而填載,並檢附上開感謝函後,送交稅捐機關,戊○○、張景瑞、李振嘉、甲○○、蔡美灶、陳來發等人,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以此浮報捐贈金額之不正方法逃漏其等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捐贈人、納稅義務人姓名、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股票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受贈股票之學校或機關名稱及招攬捐贈之人員姓名等項,均如附表一所示)。而如附表一所示捐贈人實際繳交之款項,除作為戊○○、張景瑞購買上開股票所需之款項外,戊○○依烏來鄉公所出具感謝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款項支付佣金予陳來發,並依金城國中出具感謝函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款項支付佣金予蔡美灶,另分別依感謝函金額百分之三、百分之一款項支付介紹費予李振嘉、甲○○(陳來發獲利七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五元,蔡美灶獲利一百二十七萬四千零四十六元〔起訴書誤載一百二十七萬七千零四十六元〕),其餘款項為戊○○、張景瑞獲利所得。

㈡被告丙○○於九十三年間擔任臺北縣坪林鄉鄉長;被告己○

○、庚○○、乙○○於九十三年間分別擔任臺北縣立樹林高級中學校長、樹林高中秘書、福建省金門縣金城國民中學校長,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而戊○○係設址在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承曄公司實際負責人,於九十二年間,協助客戶以捐贈道路用地予政府機關方式避稅,惟九十三年間,因法令變更而無法利用上開方式避稅,乃與張景瑞共同研究其他可能之避稅管道,研究後認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無法在集中市場上公開交易,成交價格不易認定,且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無嚴格限制,若公司內部「暫結」財務報表與公司實際資產淨值不符(如某項投資已造成重大虧損,但暫結財務報表中未認列投資虧損情形,則財務報表中之資產淨值將遠高於實際資產淨值),則可利用此一價差空間及現行所得稅法規範對於政府機關之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達到避稅目的,因此乃共同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擬以捐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給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方式,協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手法為:由戊○○、張景瑞透過盤商購入曾發生退票、欠稅、違章、他遷不明、鉅額虧損而在市場上乏人問津且無價值之恩基公司、偉智公司、竝立公司、大正公司、環銓公司、漢德公司、百齡公司、聯天公司、彤電公司、超銳公司、旺錸公司、裕樺公司、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未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記載捐贈人另有捐贈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惟因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九二捐贈人係捐贈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與被告丙○○、己○○、庚○○、乙○○等人無涉,且附表所示捐贈人並未捐贈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故就公訴意旨部分,不予記載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每股一元左右價格取得上開公司股票,且要求公司出具資產淨值遠高於成交價格之財務報表,再由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陳來發、張景瑞、蔡美灶共同遊說坪林鄉鄉長即被告丙○○、烏來鄉鄉長張金榮、樹林高中校長即被告己○○、金城國中校長即被告乙○○接受捐贈,在確定有捐贈管道後,由戊○○、張景瑞及與渠等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李振嘉、甲○○共同招攬有意透過捐贈方式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依其所得結構計算欲申報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後,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七不等之款項,再由戊○○以承曄公司名義代辦相關股票過戶及捐贈事宜,並由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依戊○○提供之文件出具遠高於納稅義務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之感謝函以取信於國稅局稅務人員,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感謝函所載之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戊○○、張景瑞、李振嘉為避免協助納稅義務人低價購入股票而以高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之犯行遭查緝,乃以感謝函所載金額作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成交單價」,填註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實際繳交之款項,除作為戊○○購買上開股票所需之款項外,戊○○依金城國中出具感謝函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支付佣金給蔡美灶,並支付介紹費給李振嘉、甲○○(陳來發獲利七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五元,蔡美灶獲利一百二十七萬七千零四十六元,李振嘉、甲○○招攬客戶部分,分別可獲得感謝函金額百分之三、百分之一款項),其餘款項為戊○○、張景瑞獲利所得。詳述如下:

⒈捐贈股票給坪林鄉公所部分:

戊○○為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給坪林鄉公所,並取得坪林鄉公所出具載明遠高於交易價格之感謝函,以達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目的,在得知陳來發協助他人順利捐贈納骨塔給坪林鄉公所後(陳來發協助捐贈納骨塔部分,業由本院審理中),認為陳來發與坪林鄉鄉長即被告丙○○關係友好,乃商請陳來發代為聯繫並協調坪林鄉公所同意接受捐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陳來發同意後,乃安排戊○○與被告丙○○見面並商談關於捐贈裕樺公司、東森寬頻公司股票事宜。被告丙○○明知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而坪林鄉公所並未曾接受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亦無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經驗,且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在市場上不易流通,若僅係單純接受捐贈,而無法在交易市場出售股票,則單純接受捐贈,對於坪林鄉公所財政並無任何實質助益,況且本件捐贈情形並非個別捐贈者對於坪林鄉公所之捐贈,而係透過承曄公司捐贈,與一般捐贈情形有異,戊○○、陳來發又特別要求坪林鄉公所出具載明受贈金額之感謝函,則坪林鄉公所出具載明金額之感謝函將作為捐贈金額之證明及申報列舉扣除額之用,在未切實查核受贈股票之市場價格,亦無力確認受贈股票之淨值及判讀資產負債表情形下,於出具感謝函時應僅單純表達感謝之意或記載實際接受捐贈之股票名稱、數量,而不應出具載明受贈金額之感謝函以使納稅義務人憑此申報列舉扣除額,竟與戊○○、陳來發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對於主管事務,違背公務員服務法之上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同意接受無必要之捐贈,並指示不知情之財經課課長林俊德承辦受贈業務,同時授權秘書高良活決行相關公文,且要求依照戊○○、陳來發提供之範本製作核發感謝函。坪林鄉公所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核發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官裕宗、張雅菁後,戊○○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再次申請捐贈,財經課承辦人曾梅淑上網查詢東森寬頻公司、裕樺公司及百齡公司股票價格,發現遠低於戊○○所提供之股票淨值,乃向課長林俊德報告股票捐贈案可能有問題,不應該再接受捐贈,林俊德遂向丙○○報告受贈股票價值太低,對於公所財源沒有幫助,惟丙○○仍指示針對先前同意接受捐贈部分,依戊○○提供之資料核發感謝函,是以,坪林鄉公所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核發載明受贈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蔡勝國、林秀珠及劉明珠。丙○○未確實查核受贈股票之價值,即逕依戊○○提供文件所載之淨值核發載明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核發感謝函所載金額共計九百七十萬四千四百六十元),上開圖利行為使官裕宗、張雅菁、蔡勝國、林秀珠及林明珠得據此申報列舉扣除額,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列舉扣除額利益,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圖利上開納稅義務人。

⒉捐贈股票給樹林高中部分:

戊○○、張景瑞為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給樹林高中,並取得樹林高中出具載明遠高於交易價格之感謝函,以達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目的,乃透過與被告即樹林高中校長己○○有親戚關係之張景瑞從中居間,安排戊○○與被告己○○、庚○○商談關於捐贈東森寬頻公司及旺錸公司股票事宜,並明確表示上開股票市值遠低於財報所載淨值,若樹林高中同意接受捐贈,需依據財報所載金額出具感謝函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使用。被告己○○、庚○○明知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而樹林高中並未曾接受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亦無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經驗,且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在市場上不易流通,若僅係單純接受捐贈,而無法在交易市場出售股票,則單純接受捐贈,對於樹林高中財政並無任何實質助益,且與學校教育目的事業無關連性,況且本件捐贈情形並非個別捐贈者對於樹林高中之捐贈,而係透過承曄公司捐贈,與一般捐贈情形有異,且戊○○已明確告知股票市值低於財報所載淨值,於出具感謝函時不應依戊○○提供之文件出具載明受贈金額之感謝函以使納稅義務人憑此申報列舉扣除額,竟與戊○○、張景瑞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對於主管事務,違背公務員服務法之上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同意接受無必要之捐贈,並由被告庚○○負責相關受贈業務,且依據戊○○、張景瑞提出之感謝函範本,出具載明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邢運蘭、莊光達、洪惠風、王懿融、楊淑婷、莊清秀、莊健培、丁乾坤、陳建宏、張婉玲、張榮華等人。樹林高中接受納稅義務人捐贈旺錸公司股票後,旋即接獲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召開九十三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通知,被告己○○指派被告庚○○參加,被告庚○○於會議中得知旺錸公司已經營不善且面臨財務危機及減資問題,會後即將上開情形告知被告己○○,樹林高中復於事後接獲旺錸公司寄達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得知該公司因市場變化及財務虧損,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將廠房土地處理出售,用以償還公司之債款,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惟被告己○○、庚○○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同意依戊○○、張景瑞提供之資料核發感謝函予陳建中。臺北縣政府獲知樹林高中受贈旺錸公司股票後,旺錸公司即減資,乃以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北府教中字第0九四0一七一五九九號函文,建請樹林高中函請國稅局釋示,學校受贈當時開立之受贈收據有無影響捐贈人當年抵免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等相關疑義,惟被告己○○、庚○○並未函請國稅局釋示。被告己○○、庚○○明知受贈股票價值遠低於戊○○提供文件所載之淨值,仍執意依戊○○提供文件所載之淨值核發載明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核發感謝函所載金額共計三千五百三十萬四千二百二十元),上開圖利行為使邢運蘭、莊光達、洪惠風、王懿融、楊淑婷、莊清秀、莊健培、丁乾坤、陳建宏、張婉玲、張榮華、陳建中得據此申報列舉扣除額,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列舉扣除額利益,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圖利上開納稅義務人。

⒊捐贈股票給金城國中部分:

戊○○為將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給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並取得載明遠高於交易價格之感謝函,以達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目的,乃透過蔡美灶協助尋找受贈機關,蔡美灶表示與金城國中校長即被告乙○○認識,並表達願意促成戊○○與被告乙○○商談捐贈股票之意願,戊○○允諾以金城國中出具感謝函所載受贈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三支付佣金給蔡美灶,經蔡美灶聯繫後,戊○○隨蔡美灶搭機前往金城國中與被告乙○○洽談相關捐贈恩基公司、大正公司、新瑞都公司、漢德公司、百齡公司、聯天公司、環銓公司、彤電公司、偉智公司、竝立公司、東森寬頻公司、旺錸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事宜,戊○○並告知被告乙○○捐贈之目的係作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使用,且表示係以淨值百分之十五左右價格取得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日後金城國中欲出售受贈股票時,可能有不易標售或標售價格遠低於淨值之情形。被告乙○○明知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而金城國中未曾接受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亦無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經驗,且明知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在市場上不易流通,若僅係單純接受捐贈,而無法在交易市場出售股票,則單純接受捐贈,對於金城國中財政並無任何實質助益,且與學校教育目的事業無關連性,況且本件捐贈情形並非個別捐贈者對於金城國中之捐贈,而係透過承曄公司捐贈,與一般捐贈情形有異,且明知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捐贈前應先報請金門縣政府同意,且戊○○已明確告知股票市值低於財報所載淨值,是以於出具感謝函時不應依戊○○提供之文件出具載明受贈金額之感謝函以使納稅義務人憑此申報列舉扣除額,竟與戊○○、蔡美灶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對於主管事務,違背公務員服務法及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未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准即同意接受無必要之捐贈,並指示文書組組長盧志岩負責相關受贈業務,且依據戊○○提出之感謝函範本出具載明捐贈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因戊○○急欲於年底前完成捐贈手續,使納稅人順利取得九十三年度開立之感謝函作為隔年(九十四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使用,遂向被告乙○○催促儘速完成手續,並建議受贈股票暫由承曄公司代為保管,被告乙○○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表金城國中與承曄公司簽署委託書,將已經受贈卻尚未取得之實體股票共計五千五百八十五萬九千三百六十股委託承曄公司代為保管。被告乙○○明知受贈股票價值遠低於戊○○提供文件所載之淨值,仍執意依戊○○提供文件所載之淨值核發載明金額之感謝函予納稅義務人(核發感謝函所載金額共計七億二千六百三十四萬五千三百八十四元),上開圖利行為使張榮華、盧曉蕾、范姜群毅、馮南陽、許宗隆、連舫笙、王佳文、洪文玲、楊俊翰、侯雅娟、周正義、郭碧玉、林功位、黃梅芳、詹勝婷、王英全、辛俊谷、林麗莉、許慶隆、游喬崙、陳慧明、施焄鏻、彭翠瑾、游文昌、彭運鵾、楊汝聰、黃玉惠、陳適安、林育民、林榮豐、胡躍瀧、曾雅蘭、楊明士、郭和平、呂芳霖、陳健、吳建興、羅彩禛、鄭明嬌、洪文耀、張秋墩、郭正沛、李德成、許明權、孔祥容、周博治、楊孟儒、謝郭秀英、郭開山、林崑海、張秀、黃金木得據此申報列舉扣除額,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列舉扣除額利益,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圖利上開納稅義務人。因認被告戊○○、丙○○、己○○、庚○○、乙○○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㈢丁○○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新瑞都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瑞都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該公司九十三年間之財務狀況不佳,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非屬正常營運之公司,已無投資價值,該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之實際交易價格極低,但如依該公司出具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計算,其股票每股淨值卻仍有九點八三元,竟利用此現象,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以市場上遠低於上開每股淨值之價格,取得該公司股票一百二十萬股之股票後,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上開股票全數捐贈予臺北縣烏來鄉公所(下稱烏來鄉公所),並於捐贈申請書中記載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九點八三元,其捐贈之股票總金額為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並連同新瑞都公司上開資產負債表、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證明書等資料,一併送交烏來鄉公所,嗣經烏來鄉公所人員依其所檢附之上開資料,於同年月三十日出具受贈該公司股票一百二十萬股,總價值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等內容之感謝函予丁○○收執,丁○○於取得上開感謝後,明知其並未實際支出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為捐贈,仍於九十四年五月申報其個人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在其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欄中之「捐贈(對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實際金額」欄內,填載遠高於其實際支出之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並檢附上開烏來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後,送交稅捐機關,而以此浮報捐贈金額之不正方法逃漏其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三百五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元(起訴書誤載為三百五十七萬一千九百一十四元)。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O五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及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三、上訴人即被告戊○○、甲○○無罪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戊○○、甲○○涉有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係以

證人張景瑞、李振嘉、蔡美灶、陳來發、高良活、林俊德、曾梅淑、黃銘昌、余秀芬、盧志岩、鄭靖樺、梁淑萍、許德賢、李偉裕、張順寶、鍾鳳娥及附表一所示股票捐贈者分別於調查局台北調查站調查員調查時(下稱調查時)、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之所得稅通知書、核定通知書、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出具之感謝函、感謝函範本、承曄公司帳冊、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函、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永元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簽證之洛錚公司(即旺錸公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函、樹林高中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會議記錄、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函、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函、坪林鄉公所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樹林高中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金城國中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受贈股票異常情形分析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戊○○供承有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捐贈人,確有參與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招攬之股票捐贈案,分別捐贈恩基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並取得所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開立之感謝函後,附表一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於九十四年五月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捐贈股票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辯稱:伊當初是依照政府法令認定的股票淨值,去市場上找尋找市價低於淨值的股票,且當初是基於幫助政府機關的財源而捐贈股票,因捐贈者幾乎都是高知識份子,捐贈者中有人曾問過國稅局是否可以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稅捐單位人員回答可以捐贈股票,所以是因相信政府的法令,認為可以達到捐贈的效果,才會去做這件事情,當初如果沒有法令的依據,是不會去捐贈股票的;至於財政部九十四年間的解釋函令是本案股票捐贈後才發布的,但在九十三年間辦理捐贈股票時並沒有可以質疑我們捐贈股票的法令,且我們在執行捐贈業務過程中都非常謹慎,且是依據法令的,所以伊並沒有要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等語。被告甲○○則對上述犯罪事實願意認罪,並辯稱:伊本可選擇繼續上訴,因需上班,不想再繼續訟累,伊願意認罪,希望法院對伊僅單純介紹人之情形,給予緩刑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確於九十三年間,

分別經由被告戊○○、張景瑞、李振嘉、甲○○或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之招攬,參與購入股票辦理捐贈案,並由被告戊○○以承曄公司名義代渠等辦理購買恩基等十四家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捐贈事宜,被告戊○○係檢附所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分別為上開捐贈人捐贈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而上開機關、學校係依據戊○○於申請股票捐贈時所檢附之上開資料,出具內容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以股票淨值計算受贈股票總價值之內容之感謝函予被告戊○○轉交捐贈人,嗣如附表一所示之捐贈人,分別取得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出具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渠等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價值(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申報捐贈金額)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情,業據被告戊○○、甲○○、及原審共同被告張景瑞、李振嘉、蔡美灶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述在卷,並經證人丙○○、張金榮、陳來發、高良活、林俊德、曾梅淑、溫雅媜、林昭賢、盧志岩及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股票捐贈人王懿融、邢運蘭、陳建宏、莊光達、張婉玲、丁乾坤、楊淑婷、莊健培、莊清秀、張榮華、洪惠風、陳建中、官裕宗、張雅菁、蔡勝國、林秀珠、劉明珠、盧曉蕾、范姜群、馮南陽、許宗隆、連舫笙、王佳文、洪文玲、楊俊翰、侯雅娟、周正義、郭碧玉、林功位、詹勝婷、王英全、辛俊谷、林麗莉、胡韻生、許慶隆、游喬崙、陳慧明、施焄鏻、彭翠瑾、游文昌、彭運鵾、楊汝聰、黃玉惠、林育民、林榮豐、胡躍瀧、曾雅蘭、楊明士、吳享桂(即楊明士之母)、郭和平、呂芳霖、陳健、吳建興、羅彩禎、鄭明嬌、洪文耀、張秋墩、郭正沛、李德成、許明權、孔祥容、周博治、楊孟儒、謝郭秀塔、郭開山、林崑海、張秀、黃金木等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中,及證人己○○、庚○○、乙○○、陳適安(附表一編號四五之捐贈人)、陳梁端端(附表一編號三捐贈人陳建宏之母)、莊淑芬(附表一編號九捐贈人莊清秀之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附表一所示捐贈人(納稅義務人)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台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或暫結報表)、承曄公司代理捐贈人申請股票捐贈之申請書、承曄公司函及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出具同意接受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之函文,暨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等件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按「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須以積極之

行為,完成某種不實之態樣或證據,使稽徵機關不易辨認陷於錯誤,因而獲得減少應負稅額之利益者,始足當之」(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二四號判決參照)。

㈢再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之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二目第一小目雖規定:「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然就捐贈股票之扣除額計算,所得稅法並未加以規定,但在稅法中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時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又將未上市(櫃)股票贈予政府機關,仍屬贈與行為,且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所得稅法性質上均屬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僅立法者為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故對不同之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構成要件而分別立法規定,就贈與行為所致租稅扣除之計算,無論遺產及贈與稅法或所得稅法,在性質上並無不同,均屬租稅之減免,是在所得稅法就贈與未上市(櫃)股票予政府機關之扣額之計算未予規定,且財政部未發布解釋函令時,依據行政序法第六條規定:「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規定,未上市(櫃)股票捐贈予政府機關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計算,應與遺產及贈與稅之扣除額計算相同,而應類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㈣又政府機關受贈未上市(櫃)股票所出具之證明函,其格式

內容法無明文規定,惟如應捐贈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需,則應註明捐贈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日期、每股淨值及總價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計為準,時價之估價則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值估定之,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Z000000000函在卷可憑(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二五四頁)。

㈤至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

00號函令: 「個人以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崗位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號載有股票出售價進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綜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而財政部另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函令:「本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自發佈日起之捐贈案件開始適用」(見函調公文卷一第四九三、四九九頁)。由此可知,以未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等團體者在申報所得稅之標準,自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方以實際出售之金額,作為認定捐贈值及扣除額之依據。又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及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發布前,如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並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係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之;另稽徵機關應就贈與標的之價值予以調查認定,並非僅憑受贈單位開立之感謝函所載金額而逕予認定其贈與價值,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Z000000000函及財政部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臺財稅字第Z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據(見函調公文卷一第四八八至四九二頁)。

㈥被告戊○○、甲○○係在九十三年間幫助附表一所示之納稅

義務人捐贈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之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高中等,而當時上揭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尚未發佈,當然非以實際出售金額作為捐贈價值及扣除額之基礎。而依上開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函示意旨,就捐贈股票扣除額之計算,係自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後,方確定以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為捐贈及扣除額之基礎,則在此之前,因政府法令未規定未上市(櫃)股票捐贈在申報所得稅之計算標準,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之計算,係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之」,是被告戊○○、甲○○在九十三年間為幫助他人為捐贈行為時,認定依當時同屬稅法性質之遺產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公司淨值判斷捐贈及扣除額之基礎,符合上述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示之規定,要難認定被告戊○○、甲○○有何違法之行為。

㈦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字第六二O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

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被告戊○○、甲○○在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可扣除之稅額並無法規作為計算依據之情形下,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幫助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捐贈未上市(櫃)股票時,均有向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評定股票之淨值,而由各國稅局將各股票之淨值載於所出具如卷附之贈與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為捐贈各機關、學校,而受贈機關、學校所出具之感謝函,係以上開各國稅局證明書所載股票之淨值,並無偽造或變造情事,尚難認定被告戊○○、甲○○之行為係屬幫助他人以詐術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

㈧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嗣後認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得稅之

扣除額,不論在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函令發佈前後,仍不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此應屬對法令解釋及適用之問題,縱認被告戊○○、甲○○對於稅務法令之適用上認知有錯誤,洵難認定其二人有幫助逃漏稅捐之不法意圖。

㈨從而,被告戊○○、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將未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並以該等股票之淨值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核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規定之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不該當,自難遽以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

㈩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

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戊○○、甲○○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其二人有罪之心證,既不能證明其二人犯罪,自應為其二人無罪之判決。

原審認被告戊○○、甲○○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其二人經本院審理結果,認應為無罪判決,原判決即無可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就被告戊○○量刑過輕,固無理由,惟被告戊○○上訴否認犯罪,被告甲○○上訴先否認犯罪,嗣改稱認罪,但其自白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是其二人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其二人無罪之判決。

四、被告丙○○、己○○、庚○○、乙○○無罪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丙○○、己○○、庚○○、乙○○涉有圖利及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係以證人戊○○、張景瑞、李振嘉、甲○○、蔡美灶、陳來發、高良活、林俊德、曾梅淑、黃銘昌、余秀芬、盧志岩、鄭靖樺、梁淑萍、許德賢、李偉裕、張順寶、鍾鳳娥及附表二所示股票捐贈者分別於調查時、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之所得稅通知書、核定通知書、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出具之感謝函、感謝函範本、承曄公司帳冊、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函、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永元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簽證之洛錚公司(即旺錸公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臺北縣政府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函、樹林高中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會議記錄、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函、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函、坪林鄉公所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樹林高中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金城國中接受捐贈股票統計表、受贈股票異常情形分析表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己○○、庚○○、乙○○固坦承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有於九十三年間接受如附表二所示捐贈者捐贈之股票,並出具載明有受贈股票股數、每股淨值及金額之感謝函等事實,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及圖利之犯行,被告丙○○辯稱:因股票是有價證券,所以伊認接受股票捐贈對坪林鄉公所的財源有幫助,伊並無圖利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單純是為了增加公所的財源,且股票捐贈的過程中,課長林俊德跟伊提到接受捐贈的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處分要經過代表會同意,所以建議伊是否等代表會同意已接受捐贈股票處分後再繼續接受捐贈,伊就採納他的意見,鄉公所也有發文給代表會,是否同意公所處分已捐贈的未上市股票,可是代表會一直沒有回覆,所以公所就沒有繼續接受人家股票的捐贈,可知伊並無圖利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的意思;且政府機關接受捐贈不是為了馬上可以取得的利益,如果以長遠來看對地方政府有助益,因為接受股票捐贈當時也許股票沒有什麼價值,但不知道將來是怎樣等語。被告己○○辯稱:因為樹林高中的學生很多,上級補助不夠,縣政府要我們募集民間、社會捐款,所以我們一直接受民間募款,本件我們接受股票的捐贈,是想說將來如果把股票處分後,可得一些金額這樣可以幫助學校的財源,所以接受捐贈,且我們開的感謝函是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出具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的價額來填寫感謝函的股票的價值,但那不代表股票交易的金額,只是表示我們有接受那些股票的捐贈,伊本身並沒有投資股票,所以對股票市值並不瞭解,我們只有單純接受股票的捐贈,並無從戊○○、張景瑞取得任何的金錢或酬勞,而且當時在接受捐贈時,秘書庚○○有跟戊○○、張景瑞言明說我們只是接受股票的捐贈,希望學校可以得利,並不負擔任何的費用,所以我們純粹接受股票而已,不知道戊○○他們逃漏稅的目的,他們捐贈時也無告訴我們該股票的市值,伊也不懂股票,也沒有找人去查詢,另起訴書提到我們明知股票的市值與淨值有落差,我們還接受一節,因為當時我們感覺都知道股票將來賣了會有錢,我們當時不知道股票的價值、淨值是多少,並沒有故意來幫助別人逃漏稅捐,我們只是單純接受股票捐贈,並沒有要犯罪等語。被告庚○○辯稱:一開始我們開立的感謝狀並沒有寫金額,只有寫股票名稱及數量,後來戊○○要求我們重開感謝函,他說感謝函沒有寫金額他不能用,伊問他要怎麼寫,他就給伊感謝函的樣本來寫,後來還有拿台北市國稅局免贈與稅證明書,上面有核定的金額,伊就根據上面的資料來寫,並不知道如何圖利他人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伊當時受命承辦股票業務是依據學校財務會議的決議辦理的,而財務會議的決議是要呈報縣政府核備,但縣政府並沒有反對,我們才接受股票捐贈的,且我們當時是依據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以及十月一日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資料來辦理感謝函的,而學校接受股票捐贈,並沒有違背法規命令,學校接受股票捐贈也沒有任何支出,所以學校不會有任何損失,且我們在被檢察官起訴之前,根本不知道股票市值及淨值的問題,伊在處理股票捐贈的過程中,認為稅務問題應該是由稅務單位來負責,不是學校來負責,伊絕對不知道捐贈股票是可以逃稅的,也不懂得稅務問題,所以絕對沒有協助逃漏稅及圖利的問題,伊絕對也沒有接受任何利益等語。被告乙○○辯稱:當時我們接受股票捐贈後,戊○○要求出具感謝函,我們說沒有看到捐贈的股票,也不能出具感謝函,所以戊○○說暫由承曄公司來保管,過十幾天再帶到金門給我們;因為金城國中當時要籌辦台商子弟學校,所以需要財源,想蓋比較好的宿舍,才會接受股票捐贈,當時戊○○告訴我們說這些股票捐贈一切都合法,而且也說會協助我們拍賣受捐贈的股票,所以我們才會同意接受捐贈,當時也沒有想到會這樣,後來金門縣政府不同意我們接受捐贈,我們就行文給各捐贈人及稅捐機關,撤銷捐贈等語。經查:

㈠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謂「明知違背法令」,指行為人明知其所為之行為違背執行職務所應恪遵之法令,而非指一般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而公務員服務法係就公務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或任職期間所應遵守忠誠、服從、保密、保持品位之義務,暨濫權、經商、推薦關說、接受招待餽贈、贈送財物等之禁止,與(在職期間與退職後)兼職之限制之概括性行政規範。公務員違反上開規範,有因失職遭受懲戒處分之可能,除其行為與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合致外,不能追訴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雖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係規範全體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濫權行為(圖得個人利益或加損害於他人),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具體職務上所為之特別規定;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同年十七月七日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其規範要件較舊法更為嚴謹,構成要件限制為:㈠明知違背法令、㈡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㈢因而獲得利益;其中明定:「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考其立法之目的,無非以公務員之使命,即在謀人民之利益,而我國現行法令之種類及內容繁多,難期一般公務員所能盡知,而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反易動輒得咎,導致一般公務員只顧防禦而忽略興利之消極態度,自非人民之福,因而呼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公務員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之一;所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其違背法令,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抑漫無限制,即一般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內?貪污治罪條例並無明確規定,然依新法之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應認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而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內容,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第六條僅係規範全體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濫權行為,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具體職務上所為之特別規定;且公務員服務法本身對於違反者亦訂有行政處分或罰則,若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即係上開圖利罪之「違背法令」,即難認與新法修正意旨契合(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三四八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0八八號判決參照)。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捐贈人,確有參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張景瑞、李振嘉、甲○○或戊○○經營之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招攬之股票捐贈案,並檢附證人戊○○、張景瑞等人所提供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捐贈如附表二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俟各該捐贈人取得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所出具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金額或總值之公函(下稱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申報金額列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且證人戊○○、張景瑞係以上開感謝函所載捐贈之股票總值(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透過盤商或股東購得恩基等十四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及如附表二所示捐贈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之實際支付金額,僅感謝函所載捐贈之股票總值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等情,業經證人即附表所示捐贈人王懿融、邢運蘭、陳建宏、莊光達、張婉玲、丁乾坤、楊淑婷、莊健培、莊清秀、張榮華、洪惠風、陳建中、官裕宗、張雅菁、蔡勝國、林秀珠、劉明珠、盧曉蕾、范姜群、馮南陽、許宗隆、連舫笙、王佳文、洪文玲、楊俊翰、侯雅娟、周正義、郭碧玉、林功位、詹勝婷、王英全、辛俊谷、林麗莉、胡韻生、許慶隆、游喬崙、陳慧明、施焄鏻、彭翠瑾、游文昌、彭運鵾、楊汝聰、黃玉惠、林育民、林榮豐、胡躍瀧、曾雅蘭、楊明士、吳享桂(即楊明士之母)、郭和平、呂芳霖、陳健、吳建興、羅彩禎、鄭明嬌、洪文耀、張秋墩、郭正沛、李德成、許明權、孔祥容、周博治、楊孟儒、謝郭秀塔、郭開山、林崑海、張秀、黃金木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陳適安(附表二編號四五之捐贈人)、陳梁端端(附表二編號三捐贈人陳建宏之母)、莊淑芬(附表二編號九莊清秀捐贈人之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核與證人戊○○、張景瑞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證及證人李振嘉、甲○○於詢問、偵查中供證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捐贈人(納稅義務人)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書、核定通知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恩基公司、偉智公司、竝立公司、大正公司、環銓公司、漢德公司、百齡公司、聯天光電公司、彤電公司、超銳公司、旺錸公司、裕樺公司、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或暫結報表)、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所出具同意接受附表二所示捐贈人無償贈與股票之函文及記載接受捐贈人捐贈股票之股數、金額或總值之感謝函等件在卷可稽(以上資料分別附於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三宗),自堪認定。

㈢證人戊○○、張景瑞係以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

出具之感謝函所載捐贈股票金額(總值)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透過盤商或股東購得恩基等十五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捐贈人透過證人戊○○、張景瑞、李振嘉、甲○○等人之招攬而購得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之實際支付金額,僅感謝函所載捐贈之股票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節,已如前述。而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開立之感謝函上記載捐贈股票之每股淨值、總值金額等項,係依捐贈人辦理捐贈股票時所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得出等情,分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及證人即坪林鄉公所財經課員曾梅淑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坪林鄉公所課長林俊德、金城國中文書組長盧志岩、證人戊○○、張景瑞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又關於每股淨值之計算,係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等於「股東權益總額」,再由「股東權益總額」除以「總股數」等於「每股淨值」等節,亦據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課長鍾鳳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是本件附表二所示捐贈人所捐贈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實際購買金額,固確非如捐贈人(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所列報之捐贈金額,亦非如渠等提出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出具之感謝函上記載捐贈股票之總值金額,惟查:

1.①證人即坪林鄉公所財經課員曾梅淑於警詢時證稱:伊印象中九十三年十月間,財經課長林俊德拿了一批東森寬頻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要辦理捐贈,並向伊表示是鄉長丙○○交辦的,因代辦業者戊○○附上的申請函中有一份樹林高中的感謝函範本,要伊依照該範本發感謝公函;當時戊○○有請一位蔡小姐打電話問伊股票捐贈辦理情況,伊向蔡小姐表示若要辦理股票捐贈需附上申請捐贈股票之價值才能夠辦理,戊○○就提供東森寬頻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台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以伊依照樹林高中的感謝函範本及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核定東森寬頻公司每股價值九點六五元,並發出感謝函給捐贈人,之後戊○○又拿裕樺公司股票來辦理捐贈,伊一樣依照辦理東森寬頻公司的模式辦理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卷第四頁背面);又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時業者戊○○有提供樹林高中感謝函範本給伊,伊依照範本開立感謝函,之後再依公文程序往上呈報,要由課長、秘書、鄉長核章,且因為戊○○提供之文件就有記載相關(股票)金額,所以伊依照這個金額來製作感謝函等語(見同上卷第三十四頁)。②證人即坪林鄉公所財經課長林俊德於警詢時證稱:坪林鄉公所收到股票捐贈後,會發公函給捐贈人,以資證明公所確實有收到這筆捐贈,且公函中所載之受贈股票價值是依據捐贈股票之申請人所檢附之國稅局的資料來認定等語(見同上卷第四十四頁);又於偵查中結證稱:因為捐贈者申請股票捐贈時有提供文件資料,而該文件資料有記載股票之淨值,因此以這部分股票之淨值來認定捐贈物之價值,並開立感謝函等語(見同上卷第四十七頁);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感謝函是由曾梅淑負責擬稿,她是依據戊○○他們提供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去計算捐贈股票之每股淨值,且伊法律系的朋友有說法令規定捐贈股票之價額要依照免稅證明書記載之金額計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四十五頁反面)。③證人即坪林鄉公所秘書高良活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看到感謝函上有記載金額,所以有特別問了一下,伊印象中(財經)課長或承辦人有說因相關文件有記載股票的價值,所以是依照文件記載之價值開立感謝函的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坪林鄉公所對於幫助鄉公所辦理活動或業務之人,慣例上鄉長都會發感謝函給人家,就本件股票捐贈開立感謝函部分,鄉長(丙○○)並沒有告訴伊要如何製作感謝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四十二頁)。④證人戊○○於偵查中供證稱:伊都有跟接受捐贈之校長、鄉長談過捐贈的事,也有告知他們日後要出具記載金額之感謝函,且感謝函範本是由伊提供的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有出示國稅局認定股票價格的文書給坪林鄉公所,伊都會是先去捐贈一股的股票,證明資產負債表上股票的價值;伊是透過陳來發拿感謝函格式給坪林鄉公所人員參考,伊記得坪林鄉公所在製作感謝函時,並沒有發生什麼問題,因為有參考的範例,也有依據的標準;伊提供認定股票價值的資料是國稅局開立的申報單張股票認定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前的(感謝函)格式及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等語。

2.①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樹林高中接受捐贈一般會開立感謝狀,但戊○○說要開立感謝函,我們就發給他感謝函,當時是對方(指戊○○)傳真樣本資料給庚○○,庚○○再簽辦上來,經過伊發文出去,我們出具感謝函完全依照對方(指戊○○)傳來的資料寫的等語(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卷第二二五頁);②被告庚○○於警詢時供稱:感謝函是由伊擬定核章後,經校長己○○批示決行後發文,且感謝函之內容係由業者戊○○事先擬好感謝函之格式交給伊參考,伊依據戊○○交付參考之格式製作感謝函等語(見同上卷第一六八頁背面),又於偵查中供稱:捐贈股票過戶後,對方(指戊○○)要求感謝函,有拿一張樣本給伊看,也有拿兩家公司的財務報表給伊看股票淨值,伊看上面有蓋章,就照著股票一股面值九點六元寫感謝函,且感謝函的文稿有給校長己○○看過、批示,伊有跟校長說(股票)面值是根據戊○○提供之財務報表寫的等語(見同上卷第一九四頁),復於原審審理中供證稱:戊○○拿股票來之後,他要求發感謝函,伊就發感謝函給他,感謝函上面只有寫股票名稱及數量,戊○○或辦事處的小姐來告訴伊說要寫淨值才可以,伊說看不懂財務報表,無法寫淨值,約略隔三個星期至一個月,他們拿國稅局出具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過來,上面寫一千股九千六百五十元,換算下來,一股就是九點六五元,與他傳真過來的感謝函範本金額相同,伊看是國稅局出具的證明,所以就照這個寫上去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O四頁)。③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辦理捐贈股票給樹林高中時,有提供國稅局出具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給樹林高中人員,一開始他們不知道股票價值如何認定,伊說由政府單位認定價值,等申請完(證明)之後再檢附給學校,讓他們知道每股價值如何認定;至於為何要校方(指樹林高中)必須配合開立感謝函,因類似銀獲兩訖的觀念,校方要給伊一個證明,證明我們確實有捐贈,伊也有提示書面的感謝函範本給他們參考等語。

3.①證人即金城國中文書組長盧志岩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校長李再航指示伊承辦本件股票捐贈後,戊○○就交給伊捐贈申請書、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資產負債表、捐贈人委任書、股票贈與契約書、捐贈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伊就簽出同意書接受無償贈與之函稿,經會簽、逐層審核後,由校長乙○○核定同意該捐贈案,之後伊就發同意捐贈函給每一位捐贈人,俟股票過戶給學校(指金城國中)後,戊○○再將感謝函範本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交給伊,要伊依照感謝函內容簽出函稿,經會簽逐層、審核後,由校長乙○○核定同意該感謝函;伊當時完全是依照戊○○提供給伊的公文函稿格式抄寫,戊○○先將函稿給校長乙○○看過後,乙○○再指示伊可以依照此內容簽出函稿,戊○○也告訴伊,其以前捐贈給別的單位,也是依此方式簽文,所以伊才會依照戊○○提供給伊的感謝函內容進行發文等語(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卷第一0一頁);又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戊○○要求開立感謝函,他有提供一個格式範本給校長,校長把這個文件交給伊,由伊出具感謝函交給校長批示,且感謝函上金額是依照戊○○提供之資料來記載等語(見同上卷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感謝函內容是戊○○提供別的學校出過的範本給我們參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三八頁)。②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當時捐贈股票給金城國中時有提示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證明贈與(股票)價值是以淨值估定,也有出示國稅局之證明給金城國中人員參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三一頁)。

4.依證人曾梅淑、林俊德、高良活、盧志岩、戊○○及被告己○○、庚○○上開供證情節、足見無論係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所出具之感謝函上所記載之股票淨值、總值金額,均僅係依照證人戊○○為附表所示捐贈人辦理捐贈股票時所提出之公司資產負債表、臺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戊○○經營之承曄公司製作之感謝函範本等資料,並依資產負債表計算公司資產每股淨值,再參考臺北市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所載股票核定價額及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後,記載各捐贈人所捐贈股票之淨值、總值金額。至財政部固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台財稅字第0九四000二七九00號函知各縣市各級政府「自即日起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誤解」,惟此函示發布之時間顯係在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接受本案捐贈股票之後,足徵於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接受本案捐贈時,並無相關之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函示規範受贈之機關、學校不得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記載捐贈物之總價金額。而觀諸坪林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內容為「主旨:台端無償捐贈00公司股票00股與本所,已0年0月0日於登記為本所所有,並取得股票及股票贈與契約書,依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未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及該公司0年0月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0元,合計捐贈總值共00元整。說明:復台端0年0月0日申請書。」,樹林高中出具之感謝函內容則為「主旨:台端無償捐贈00公司股票00股,每股淨值00元,與本校,已0年0月0日於登記為本校所有,並取得股票及股票贈與契約書。捐贈總值依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未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台端捐贈之股票,合計00元整。說明:覆台端0年0月0日申請書。」,金城國中出具之感謝函內容為「主旨:台端無償捐贈00公司股票00股,每股淨值00元與本校,已0年0月0日於登記為本校所有,並取得股票及股票贈與契約書。捐贈總值依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未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台端捐贈之股票,合計00元整。說明:一、復台端0年0月0日申請書。」有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所出具而發予附表二所示捐贈人之感謝函在卷可稽,是由上開感謝函之內容觀之,足知此等感謝函之內容,僅係在證明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有接受各該捐贈人捐贈股票並回覆各捐贈人申請之事實,而非在認定或證明各該捐贈人所捐贈股票之淨值、總值金額究係若干之事實;且感謝函中所記載之股票金額,亦非在表示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所認定之該受贈股票之實際價值(價額)為何。再輔以證人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大安分局人員鍾鳳娥於警詢時證稱:不管當事人(指申報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提供那些報表,我們仍會進行勾稽、查核、通報,應該不會僅憑納稅人提供之財務報表就進行認列,且伊曾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審查單位服務過,當初納稅義人黃梅芳提供接受捐贈政府機關的感謝函列報巨額捐贈扣抵稅額時,就其感謝函所載未上市(櫃)股票名稱、金額認為有異常情形,乃請同仁進一步深入查核,才發現所捐贈之未上市(櫃)股票市價與淨值大大不符等語(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一號卷第一0六頁背面、第一0七頁);又依卷附財政部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0五八0九三0號函示略以:「二、‧‧‧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如經查有具體事證,研判價值已確實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可核實認定,復為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由於稽徵機關核算資產淨值時,該營利事業或未能編製繼承日或贈與日之資產負債表,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核定,故本部尚有依據各種不同情形,補充解釋資產淨值之計算方式。準此,有關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核課遺產稅及贈與稅時,其價值之認定係由稽徵機關依法核實認定。三、按所得稅與遺產稅及贈與稅二者稅目不同,性質互異,課稅之範圍、內容等規定亦不同。納稅義務人以未上市(櫃)股票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者應檢附之文件,自應依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惟因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歷年來實務上均係由稽徵機關依法本諸職權查核認定,執行上並無爭議。迄自九十二年起,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藉土地、納骨塔等各態樣之實物捐贈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以逃漏稅捐之情形,本部乃陸續就個人以各種實物捐贈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者,發布相關補充解釋以資因應。‧‧‧」,及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九八0二0六七三六號函示略以:「在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二二二0號令及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六六七四0號令發布前,如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係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之;另稽徵機關應就贈與標的之價值予以調查認定,並非僅憑受贈單位開立之感謝函所載金額而逕予認定其價值」(以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示資料附於原審函調公文卷〔一〕),益足見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出具之感謝函應僅係在證明確有接受股票捐贈之事實存在,至於捐贈人取得捐贈股票之成本或所捐贈股票之實際價額為何,應係由各捐贈人提出取得股票之相關資金證明來做認定或由稅捐機關依法調查相關資料後予以核實認定。是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所出具之感謝函上記載之股票淨值、總值金額等項,係依照證人戊○○提出之公司資產負債表、臺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感謝函範本等資料,並參考臺北市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所載股票核定價額及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後,僅係依據附表二所示捐贈人申請捐贈時所提出之捐贈股票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記載,計算出各公司「股東權益總額」並除以總股數得出「每股淨值」後,再乘以捐贈股票股數之金額為記載,是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並非實質認定捐贈股票之淨值及總值金額等節,堪以認定。

㈣附表二所示捐贈人所捐贈股票之恩基公司、偉智公司、竝立

公司、大正公司、環銓公司、漢德公司、百齡公司、聯天公司、彤電公司、超銳公司、旺錸公司、裕樺公司、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公司(下稱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申請停業,或積欠龐大國稅、處於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困難致支票存款不足而多次退票,該等公司之財務業顯困難,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於正常營運之公司等情,固有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0九八000五二三四號函(指恩基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遷入臺北市○○區○○路○○巷○○號十三樓;該公司積欠積欠營業稅三筆及至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止之滯納金、利息共五百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松山分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0九八0二一二八七0號函附之恩基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指恩基公司於上開年度均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偉智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一千七百九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元、竝立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二百七十八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元、大正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五千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元)、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九八0二三四一八一號函附環銓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財北國稅中北服字第0九八0二0四0九六號函(指查無漢德公司九十三年度營業稅申報資料)、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九八000六四七六號函(指百齡公司截至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積欠營業稅稅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三千七百六十五萬五千零十八元)、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一字第0九八00一八二五四號函(指聯天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止,欠繳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四百六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元)、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九八一0二0五二五號函附之彤電公司九十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九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指彤電公司積欠營業稅六萬三千四百零七元)、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九八00三五一四六號函附超銳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八號函(指旺錸公司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分別為三億五千二百六十萬三千四百十六元、二億零六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及二億四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一百九十一元)及所附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討論事項案二說明指出由於市場變化與財務虧損,經董事會決議擬辦理減資八億元,銷除以發行股份八千萬股,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七億元)、董事會會議紀錄、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指裕樺公司九十四年欠稅總額合計七十七萬六千四百十一元)、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南區國稅新化一字第0九八00三二七一三號函附裕樺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新瑞都公司欠稅總額五萬五千五百八十二元)、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九八00一0七八一號函(指新瑞都公司僅申報營業稅至九十三年四月止,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公告廢止〔撤銷〕登記,且該公司僅申報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九十二、九十三年度並未申報)、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九四0二0三二三一號函(指東森寬頻公司自成立〔八十九年〕起迄九十四年間僅設有籌備處,尚未正式營運,其營業額仍為零)、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前揭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九八0二三四一八一號函附東森寬頻公司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以上資料附於原審函調公文卷〔四〕、〔五〕、〔六〕)、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票總字第0九八000六九八一號函及所附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明細表及退票紀錄(以上資料附於原審函調公文卷〔七〕)等件在卷可稽。另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接受上開公司股票捐贈後,亦以各捐贈人捐贈之股票無實質上之利益為由,分別通知附表二所示捐贈人撤銷捐贈並辦理領回股票事宜,亦有坪林鄉公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坪字第0九八000七六六六號函及所附辦理受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撤銷捐贈後續情形一覽表、相關公函、樹林高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樹中總字第0九八000四二三一號函及所附相關函稿、相關公函、金城國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總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四號函及所附公函等件在卷可稽。

㈤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係屬表彰股東權之有

價證券,亦係財產權之一種,自有一般交易之行情,並非不得變賣流通,且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本會隨其公司之獲利盈虧、經營策略或市場、景氣等諸多經濟因素之影響,其股價漲跌不定,且無公開交易市場可供查詢。本件被告丙○○、己○○、庚○○、乙○○於九十三年接受捐贈股票當時乃分別擔任坪林鄉公所鄉長、樹林高中校長、教師兼秘書及金城國中校長等基層公職人員或學校校長、秘書,渠等並無如司法系統般之調查權限,實不能強求渠等或所屬承辦人員在接受股票之捐贈時,應如同司法機關在偵查犯罪、審理案件或稅務機關查核稅捐般,極盡調查、審核之能力,傳訊相關交易當事人或調查相關資料,甚至交叉比對交易資金之流動狀況,以查明本件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究係若干,是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在審核捐贈人所提出所捐贈股票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記載之公司資產、負債金額而計算出每股淨值之金額及股票總值金額,是否與該股票之一般市場交易價值相符時,至多僅能以實際至股票市場查訪或上網查詢捐贈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及捐贈人是否能提出真實之購買股票之資金證明等方式為之而已。而依證人曾梅淑於警詢時證稱:坪林鄉公所接受東森寬頻公司、裕樺公司之股票捐贈時,伊當時並沒有瞭解上開股票之市場行情,因伊認為東森寬頻公司的股票應該是不錯的,所以沒有特別了解上開股票之市場價格,直到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申請捐贈裕樺公司股票時,伊有上網查詢東森寬頻公司、裕樺公司及百齡公司之股票價格,並不是如同戊○○所提供的股票淨值那麼高,才瞭解上開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等語;證人林俊德於警詢時證稱:坪林鄉公所接受股票捐贈時並沒有再去瞭解它的市場價值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當時並沒有去查證捐贈人申請捐贈股票時所附進來的資料等語;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伊不瞭解股票的運作,也不清楚股票價格決定的機制等語,又於偵查中供稱:樹林高中接受股票捐贈時,伊不清楚股票價值,也沒有去鑑定股票價值,且伊不暸解股票,不懂股票,接受捐贈時也未查核所捐贈股票之公司經營狀況及來源等語;被告庚○○於偵查中供證稱:樹林高中接受股票捐贈過程中,伊有看報紙參考價格,印象中好像是(每股)四元,伊想說如果(每股)賣一點五元,也是對學校有幫助,且伊想報紙不一定正確,且戊○○提供之財務報表既然這樣寫,伊就相信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供證稱:接受捐贈當時,我們對於股票淨值、市值毫無概念,也沒有向戊○○過問等語;證人盧志岩於警詢時證稱:伊不知道股票淨值的意義為何,也不知股價如何計算等語,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承辦金城國中股票捐贈案件時,並沒有考慮過捐贈股票有無價值等;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金城國中出具的感謝函是依照戊○○提出之財務報表認定股票價值,伊及金城國中相關人員並沒有辦法判斷財務報表是否屬實等語,顯見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接受股票捐贈時,未能查知捐贈人提出所捐贈股票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記載之公司資產、負債金額等項是否真實,則渠等自難得知依據上開資產負債表而計算出每股淨值及股票總值金額確與一般市場交易價格不符。另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本即不定,縱使捐贈人所捐贈股票之恩基等十四家公司,曾發生退票、欠稅、違章、他遷不明、鉅額虧損之情形,致上開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乏人問津,但上開公司於捐贈當時仍處於合法登記狀態,並因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並不瞭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市場交易情形,亦無如司法、稅務機關般之調查權限,加上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在集中市場上公開交易,成交價格不易認定,且該等公司出具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如上市(櫃)公司般受到主管機關或會計師之嚴格審查或查帳簽證,一般人及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實無從暸解恩基等十四家公司之實際資產及負債情形,亦難以判斷該等公司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再因渠等信賴證人戊○○提出台北市國稅局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給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上記載附表所示股票之核定價額,依上開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記載之公司資產、負債之金額,計算出公司淨值、股票總值金額,而出具記載股票淨值、總值金額之感謝函予各捐贈人,是被告丙○○、己○○、庚○○、乙○○辯稱渠等接受捐贈時不知捐贈人所提出捐贈股票公司之每股淨值與一般市場交易價值不符等語,尚堪採信。至證人戊○○固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證稱:「(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在調查站供稱當初向乙○○洽談捐贈股票一事時,有告知乙○○市價與淨值有落差,也有告知乙○○股票買進價格是淨值的百分之十五左右,這部分的供述是否實在?)實在,我確實有告知乙○○是以淨值的百分之十五購入股票,也有跟乙○○說將來出售股票的時候,價格一定跟淨值有落差,意思就是指出售的價格應該會低於淨值。我最主要是要告訴乙○○購入的價格在當時確實低於淨值,所以處分股票的時候,價格應該也會低於淨值。不過市價是市場決定的,所以實際情形為何,也要視股票處分的時間而定」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七一頁),惟徵之證人戊○○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調查局詢問時係供稱:「(金城國中人員有無詢問你該等股票市場行情?)金城國中校長乙○○有問我這些股票的價格有多少,我也告訴乙○○市價與淨值是有落差的,也告訴他捐贈未上市股票與捐地節稅一樣,本來就有落差,後續學校可以自行處分股票,我也告訴乙○○我們的買進價格是淨值的一成五左右,股票應該是有機會可以出脫」等語(見同上卷第一六0頁),足見證人戊○○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調查局詢問時並未明確供稱其係九十三年間與被告乙○○洽談捐贈股票事宜時或捐贈股票前,即已告知乙○○稱其是以淨值的百分之十五購入股票,則證人戊○○於九十三年間與被告乙○○洽談捐贈股票事宜時或捐贈股票前,是否已將其以淨值的百分之十五購入股票一事告知被告乙○○,已非無疑,且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記得乙○○他們是在捐贈股票過戶完成後有問股票價格是多少,他們詢問當時感謝函已經發完了等語,核與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戊○○於捐贈前完全沒有將其實際上購買股票之金額是資產淨值百分之十五左右一事告訴伊,伊是直到九十四年七月份看財政部公告時,伊問戊○○,他才告訴伊的等語相符;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於九十三年間與戊○○、蔡美灶等人洽談捐贈股票事宜時或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前即已知悉戊○○等人實際上購買股票之金額是公司資產淨值百分之十五左右,則證人戊○○上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偵查中關於購買股票價格部分之證詞,尚難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㈥依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

公務員之智識程度及學歷經驗,渠等固應可知悉捐贈人對政府機關或學校從事股票捐贈應與稅務有關,惟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既明訂對於國防、政府之捐贈可列為列舉扣除額扣抵稅款,且不受金額之限制,顯見對國防、政府捐贈以扣抵稅款本為法所許,當不能僅以如係如實捐贈,即不可能達到節稅之目的,而認所有申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必低於實際支出之款項,否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根本無存在之意義;況社會上確實存在多數以真實捐贈而申報扣抵所得稅款之人,則就此等捐贈者而言,其等因捐贈而所能減少之稅款亦必小於實際支出之捐贈額(因所得稅率最高僅百分之四十),但其所應支付之稅款確實較未從事捐贈時為低,是並非不可能達到節稅之目的,是本件不能逕以捐贈人如係如實申報捐贈即無法達到「避稅」之結果,即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均明知捐贈人提出所捐贈股票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計算之每股淨值、股票總值金額與該等股票之一般市場交易價值不符,或認渠等均明知捐贈人係以遠低於上開每股淨值之價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左右之成本,取得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至被告庚○○於警詢時固供稱伊當時有問戊○○為什麼要捐贈股票給學校,他告訴伊是要節稅用等語(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一0九頁),被告己○○於警詢時亦供稱伊知道捐贈人可能要拿樹林高中所發感謝函去抵所得稅等語(見同上卷第二0七頁背面);但查稅捐規避與合法之(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乃係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是合法節稅本為法律所允許之行為,而社會上亦常有民眾向政府機關、學校捐贈土地或其他實物,並將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以達合法節稅之目的,是縱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於辦理股票捐贈事宜時,因證人戊○○之告知或依其等之智識、經驗而知悉證人戊○○協助捐贈人捐贈股票係為了節稅之目的,但依被告庚○○於警詢時供稱伊當時發感謝函是基於接受捐贈事實就要依要求開證明給捐贈人,僅知道捐贈要節稅使用,但不清楚捐贈人是要以捐贈名義來逃漏稅等語(見同上卷第一七二頁),依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伊不曉得捐贈人要以這些感謝函去逃漏稅等語(見同上卷第二零七背面),依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坪林鄉公所實在沒有協助他人逃漏稅之意圖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卷第八十三頁),依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當時我們的確不知道感謝函可以拿來抵稅,只是表示對捐贈者的謝意等語(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一頁),堪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主觀上應認捐贈人捐贈股票係合法節稅行為,且渠等客觀上亦未查知證人戊○○、捐贈人係以遠低於股票淨值之價格取得股票而藉此不當方法規避租稅,尚難以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知悉捐贈人基於節稅而捐贈股票,即逕認渠等明知開立感謝函予捐贈人係為幫助捐贈人(納稅義務人)不法逃漏稅捐。再者,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於九十三年間均係首次接受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據被告丙○○、己○○、庚○○、乙○○及證人曾梅淑、林俊德、盧志岩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證明確,是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在第一次處理接受此等股票捐贈事宜時,實難預料到捐贈人提出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出之每股淨值及股票總值金額與市場交易價值不符,況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樹林高中出具記載受贈股票淨值、總值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之目的,應僅係在證明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確有接受股票捐贈之事實,而非由上開受贈之機關、學校認定捐贈股票之實際價值或捐贈物之實際交易金額,已如前述,且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既確有接受民眾捐贈股票,則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在經過內部人員相關討論並因信任捐贈人申請捐贈時所提出之公司資產負債表、臺北市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上記載股票之核定價額等情形下,依捐贈人所提資產負債表上載之金額計算股票淨值、總值金額而記載於感謝函上,縱該感謝函上記載之受贈股票總值金額與受贈股票之市場行情或價值確實有落差,亦難逕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係故意為不實之記載,故本件尚不能僅以捐贈人所提出捐贈股票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之每股淨值、股票總值金額,事後經檢調單位或稅捐機關調查確與市場價值不符,即謂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係故意在上開感謝函上作不實之登載,並以此方式圖利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或幫助渠等逃漏稅捐。

㈦又捐贈人所捐贈股票之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曾發生退票

、欠稅、違章、他遷不明、鉅額虧損之情形,致上開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乏人問津,固如前述,但上開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捐贈當時仍處於登記營運狀態,上開公司股票顯非全無經濟價值之物,於市場上仍可交易流通,此觀之卷附臺北市國稅局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自明(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卷第一五0頁至第一五四頁、第一六七-一頁至一七0頁);且上開公司如將來經營管理階層改組、改變經營方式或重新獲得資金挹助並重新營運後,該等公司之股票市場價值仍有高漲之日,自不能僅以此等公司有上開經營不善、虧損或積欠國稅之情形,即認其全無價值;且在被告丙○○、己○○、庚○○、乙○○接受本件股票捐贈時,並無相關法令或函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不得接受上開公司之股票捐贈,亦如前述,而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課長鍾鳳娥於偵查中亦證稱:九十三年間納稅義務人可以捐贈未上市股票給學校或政府機關等語;況就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日後將受贈之股票處分所得價款,無論多寡,將全歸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取得,是被告丙○○、己○○、庚○○、乙○○接受此等股票之捐贈,對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而言並無任何損失。又查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伊是基於增加公所財源及合法的用意下交由承辦課研議股票捐贈一事等語,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坪林鄉公所一年預算兩億元左右,結算金額四億元左右,可見坪林鄉的財政拮据,所以才接受捐贈等語;證人林俊德於偵查中證稱:伊捐贈當時是擔任坪林鄉公所財經課長,當時鄉長丙○○表示為了增加鄉庫收入,所以接受捐贈者捐贈股票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坪林鄉公所沒有什麼錢,人家捐(股票)就接受,且鄉長交辦時沒有提到股票是否有價值或將來如何處理部分,鄉長認為有助於鄉庫收入,所以交辦下來我們就辦理等語。又被告庚○○於警詢時供稱:捐贈當時樹林高中的財政並不富裕,將來股票賣了,學校多少有收入對學校也很好,伊完全沒有想到會被用來逃漏稅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供證稱:戊○○來學校說明捐贈事宜後,學校有召開財務小組會議,認為學校沒有任何負擔,我們才接受捐贈,並經過縣政府准予核備等語;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樹林高中主要財源是縣政府編列預算撥下相關經費,另外少部分是民意代表補助款及善心人士之捐贈,但這些捐贈的金額都不多,接受捐贈當時曾召開財務管理委員會,由各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擔任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接受捐贈,事後並呈報縣政府報備,縣政府同意後,相關股票再交給學校,學校將該股票存在臺灣銀行樹林分行等語,又於偵查中供稱:因為當時想說股票是送給學校,不用去買,如果股票漲起來對學校有好處等語;而樹林高中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召開財務會報,被告己○○擔任主席,其報告略稱捐贈人以無條件(無償)方式,將股票捐贈本校作為購置電腦資訊器材及辦理教育活動之需用,請學校同仁就捐贈事宜表示意見,經被告己○○等參加開會人員討論後,達成三項結論,即在該校無任何負擔情形下一致同意接受捐贈,並立即陳報縣府核備,且俟縣府同意核備後在開會討論有關問題,並出具感謝狀及接受捐贈同意書予捐贈人等情,有樹林高中九十三學年度會議紀錄在卷足佐。另證人盧志岩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處裡捐贈股票業務時的想法,是股票能賣一毛錢,學校都是有錢可以收等語,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學校接受的股票賣出去的話,就可以變成學校的資產,當時也有考慮就處分股票獲得之款項成立基金做為獎學金,且校長乙○○也有說即便股票價值一毛錢也有助於學校財源等語;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無論股票未來能夠賣多少錢,金城國中都沒有損失,所以就沒有嚴加審查等語。是依被告丙○○、己○○、庚○○、乙○○、證人林俊德、盧志岩上開供證情節,足見被告丙○○、己○○、庚○○、乙○○等人接受股票捐贈,係因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之預算財源短缺,需要他人捐贈金錢或實物,以增加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之財源收入。因之,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或金城國中接受捐贈之股票數額雖高,惟因渠等主觀認為此等股票尚非全無價值之物,則被告丙○○、己○○、庚○○、乙○○等人欲藉由處分此等股票以增加鄉產或學校財產並非不可行,自難僅以渠等接受之股票數額甚多,即認被告丙○○、己○○、庚○○、乙○○等人有圖利捐贈人或藉此幫助捐贈人逃漏稅捐之意。

㈧坪林鄉公所在開始接受捐贈後,財經課員曾梅淑曾上網查詢

東森寬頻公司、裕樺公司及百齡公司之股票價格並不是如同戊○○所提供之股票淨值這麼高時,其向課長林俊德表示該股票捐贈可能有問題,不該再接受捐贈,俟財經課長林俊德請示(鄉長丙○○)後表示已用印信部分之股票因沒有辦法退還,所以繼續接受捐贈,而未用印信部分股票則退還戊○○,並表示不再接受捐贈等情,業據證人曾梅淑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又證人林俊德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伊印象中有跟鄉長丙○○說這些股票價值已經低於面額,這有沒有問題,且後面那批股票(指未接受捐贈之股票)數量龐大,會不會受到超過百分之五的上限,伊想到的疑點都有跟鄉長丙○○報告,且接受捐贈之股票價格太低,處分股票需要經過代表會(同意),所以伊建議不要再接受捐贈,伊提出建議後,鄉長有同意退回(股票捐贈申請)等語,並有坪林鄉公所通知承曄公司及捐贈人,以該所財產之收益及處分需經坪林鄉代表會議決通過,案俟與代表會溝通聯繫後再行辦理,而暫不收受股票捐贈之函稿資料(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卷第二一、二七頁)在卷可稽,顯見坪林鄉公所承辦人員接受股票捐贈後,當發現該等股票之市值甚低後,即立刻向被告丙○○報告,被告丙○○獲悉此事後亦指示上開承辦人員不再接受股票之捐贈,且坪林鄉公所通知捐贈人不接受捐贈。又樹林高中接受股票捐贈後,被告己○○亦指派被告庚○○前往參加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召開之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庚○○於會中獲悉該公司營運狀不佳後,即向被告己○○報告此事,之後戊○○還要再捐贈股票時,被告己○○即指示被告庚○○不要再接受捐贈等情,亦據被告庚○○、己○○於警詢供述在卷,並有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己○○、庚○○確係為了增加學校財產而接受股票捐贈,否則何以被告己○○指派被告庚○○前往參加受贈股票之旺錸公司召開之股東會,以暸解該公司之經營狀況,對於發現該公司營運不佳後,立即不再接受捐贈股票。另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後,呈報金門縣政府,因金門縣政府發文通知金城國中表示不同意其接受股票之捐贈,金城國中得悉後即通知各捐贈者及稅捐機關撤銷捐贈等節,亦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核與證人盧志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因為稅務單位通知縣政府說股票有問題,縣政府發文要我們將股票退還捐贈人等語相符。此外,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接受附表所示公司股票捐贈後,亦以各捐贈人捐贈之股票無實質上之利益為由,分別通知附表所示捐贈人撤銷捐贈並辦理領回股票事宜等情,亦有坪林鄉公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坪財字第0九八000七六六六號函及所附辦理受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撤銷捐贈後續情形一覽表、相關公函、樹林高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樹中總字第0九八000四二三一號函及所附相關函稿、相關公函、金城國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總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四號函及所附公函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接受股票捐贈後發現所捐贈之股票價值甚低或公司經營不善等情,即不再接受股票之捐贈,並發文通知捐贈人撤銷捐贈及辦理領回股票,而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後,因金門縣政府不同意其接受股票之捐贈,金城國中即發文通知捐贈人撤銷捐贈及辦理領回股票。衡諸常情,倘被告丙○○、己○○、庚○○、乙○○係故意圖利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被告等人何需再指示承辦人員停止繼續接受捐贈或辦理撤銷捐贈,是由被告丙○○、己○○、庚○○、乙○○在接受捐贈後發現股票價值甚低即不再同意接受捐贈,並立刻辦理撤銷捐贈,通知捐贈人領回股票等節以觀,益見被告丙○○、己○○、庚○○、乙○○辯稱渠等並無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圖利之故意一節,應堪採信。

㈨另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係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則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且參諸上開公務員定義修正之目的,在對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課予特別保護或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使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但於新刑法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列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九十七年臺上字第六七六五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己○○、乙○○等行為後,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經修正公布施行,檢察官以被告人等行為時分別為上揭國小之校長,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有綜理學校校務之責,自均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就其等於任職校長期間向便當業者收取金錢之行為,經比較貪污治罪條例新舊法,論以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然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要僅為對校長職務之概括規定而已,自難執為認定國中、小學校長均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之依據。

㈩綜上所述,附表二所示捐贈人所捐贈之系爭未上市(櫃)公

司股票之市價雖屬偏低,然在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接受捐贈之前,並無明確之法令或函示禁止鄉公所或學校機關接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上開公司股票可供作自由轉讓,而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確有接受股票捐贈後,經由處分股票以增加政府機關或學校財源之需要,俱如前述,是難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接受此等股票捐贈有何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之情事。因之,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內容,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第六條僅係規範全體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濫權行為,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具體職務上所為之特別規定,難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即係上開圖利罪之「違背法令」。是縱認被告丙○○、己○○、庚○○、乙○○或其等指示之承辦人員於辦理本件捐贈之過程中,對於捐贈人提出之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內容是否真實,或有查證不盡確實或思慮未臻周全之處,然渠等既非明知該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為不得受贈之物而仍接受捐贈,亦非明知捐贈人所提出之捐贈股票公司資產負債表有不實之處或依該資產負債表所計算之捐贈股票每股淨值、股票總值金額與該等股票一般市場交易之市值(價值)不相符合,及捐贈人係欲透過此等捐贈方式以逃漏個人稅捐,自難認被告丙○○、己○○、庚○○、乙○○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之故意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己○○、庚○○、乙○○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丙○○、己○○、庚○○、乙○○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丙○○、己○○、庚○○、乙

○○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細論述,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檢察官猶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被告丙○○、己○○、庚○○、乙○○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訴人即被告丁○○無罪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丁○○涉犯逃漏稅捐罪嫌,係以被告丁○○

於調查時、偵查中之供述,及綜合所得稅申執書、核定通知書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將其所購得之新瑞都公司股票一百二十萬股,捐贈給烏來鄉公所,並取得烏來鄉公所出具受贈上開股票價值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之感謝函後,於申報其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捐贈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列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何逃漏稅捐犯行,並辯稱:伊捐贈股票給烏來鄉公司是依據法令規定來辦理的,且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超過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也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所允許的,至申報所得稅時,將所捐贈之股票,按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申報列舉扣除額,這亦係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且所謂公司資產淨值按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應該以稅捐機關核定的為準,這是稅捐機關的行政裁量權,這個數額不是納稅義務人所能預知,所以納稅義務人靜待或表示於稅捐機關核定後完稅,這個完全是合法。且伊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有發函給烏來鄉公司,足證伊沒有逃漏稅的犯意。又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後,按照公司資產淨值來申報列舉扣除額,但申報後,由國稅局來調查,並且核實認定,而伊就是根據這個程式來做,經國稅局核定以後,伊去補繳稅款,所以伊捐贈股票給烏來鄉公所完全合法,且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從事節稅,並沒有逃漏稅的犯意與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九十三年間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給烏來鄉公所,並於九十四年間申報所得稅時將所捐贈股票之金額列為扣除額以扣抵稅款,都是依據法律規定辦理的,且所得稅法並沒有限制捐贈股票,且被告所捐贈之新瑞都公司股票是有價值的,可以當作捐贈的客體,而被告申報所得稅時也有提供新瑞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所以本件被告並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至於財政部九十四年函示謂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機關,應俟受贈之政府機關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始得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一節,是在九十三年間捐贈股票行為以後才發布,並不能溯及既往的,且上開事後發布的法令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亦有牴觸,此為政府法令變更,該不利益不能歸責於被告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所購得之新瑞都公司股票

一百二十萬股捐贈給烏來鄉公所,並取得烏來鄉公所於同年月三十日出具之記載該公所受贈上開股票價值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間申報其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捐贈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列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且被告捐贈上開股票給烏來鄉公所,及取得烏來鄉公所開立上開感謝函等情,亦據證人即烏來鄉長張金榮、烏來鄉公所財經課長黃銘昌、課員溫雅媜、林昭賢、陳德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烏來鄉公所申請捐贈股票之申請書、烏來鄉公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北縣烏民字第0九三00一三六九五號函(內容記載烏來公所受贈丁○○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共一百二十萬股、捐贈總值合計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等語)、納稅義務人丁○○之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按「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須以積極之

行為,完成某種不實之態樣或證據,使稽徵機關不易辨認陷於錯誤,因而獲得減少應負稅額之利益者,始足當之」(最高行政府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一一七二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六二四號判決參照)。

㈢再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之扣除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二目第一小目雖規定:「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然就捐贈股票之扣除額計算,所得稅法並未加以規定,但在稅法中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時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又將未上市(櫃)股票贈予政府機關,仍屬贈與行為,且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所得稅法性質上均屬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僅立法者為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故對不同之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構成要件而分別立法規定,就贈與行為所致租稅扣除之計算,無論遺產及贈與稅法或所得稅法,在性質上並無不同,均屬租稅之減免,是在所得稅法就贈與未上市(櫃)股票予政府機關之扣額之計算未予規定,且財政部未發布解釋函令時,依據行政序法第六條規定:「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規定,未上市(櫃)股票捐贈予政府機關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計算,應與遺產及贈與稅之扣除額計算相同,而應類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㈣又政府機關受贈未上市(櫃)股票所出具之證明函,其格式

內容法無明文規定,惟如應捐贈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需,則應註明捐贈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日期、每股淨值及總價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時價之估價則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值估定之,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Z000000000函在卷可憑(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二五四頁)。

㈤至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

00號函令: 「個人以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崗位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號載有股票出售價進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綜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而財政部另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函令:「本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自發佈日起之捐贈案件開始適用」(見函調公文卷一第四九三、四九九頁)。由此可知,以未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等團體者在申報所得稅之標準,自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方以實際出售之金額,作為認定捐贈值及扣除額之依據。又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及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發布前,如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捐贈並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係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之;另稽徵機關應就贈與標的之價值予以調查認定,並非僅憑受贈單位開立之感謝函所載金額而逕予認定其贈與價值,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Z000000000函及財政部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臺財稅字第Z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據(見函調公文卷一第四八八至四九二頁)。

㈥被告丁○○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

予烏來鄉公所,而當時上揭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令尚未發佈,當然非以實際出售金額作為捐贈價值及扣除額之基礎。而依上開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七四O號函示意旨,就捐贈股票扣除額之計算,係自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後,方確定以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為捐贈及扣除額之基礎,則在此之前,因政府法令未規定未上市(櫃)股票捐贈在申報所得稅之計算標準,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之計算,係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算之」,是被告丁○○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捐贈行為時,認定依當時同屬稅法性質之遺產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公司淨值判斷捐贈及扣除額之基礎,符合上述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示之規定,要難認定被告丁○○有何違法之行為。

㈦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字第六二O號解釋:「憲法第十九條

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迭經本院闡釋在案」。被告丁○○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新瑞都公司股票捐贈予烏來鄉公所,並提供新瑞都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以供估算股票淨值,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並非被告丁○○所製作,且亦無證據可證其虛偽,嗣被告丁○○取得烏來鄉公所受贈證明文件,而該受贈文件,並無偽造或變造情事,在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可扣除之稅額並無法規作為計算依據之情形下,被告丁○○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尚難認定其行為係以詐術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

㈧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嗣後認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得稅之

扣除額,不論在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臺財稅第Z0000000000號函令發佈前後,仍不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此應屬對法令解釋及適用之問題,縱認被告丁○○對於稅務法令之適用上認知有錯誤,亦難認定其有逃漏稅捐之不法意圖。

㈨從而,被告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將未上市(櫃)之新瑞都公司股票捐贈烏來鄉公所,並以該等股票之淨值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核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規定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遽以逃漏稅捐罪論處。

㈩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丁○○

有逃漏稅捐之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其無罪之判決。

原審認被告丁○○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應為無罪判決,原判決即無可維持。被告丁○○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一八號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承曄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為從事土地仲介業務之人,其明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者,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於綜合所得稅捐申報列舉扣除額計算時,始得核實減除,否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即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六認定之。詎戊○○為因應新規定,乃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陳法章、沈振庭、王孝文、王博鴻、汪迎仙(渠等人涉嫌稅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等案件部分,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

一四、八二八、八五四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二六號緩起訴處分在案)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犯意,於九十三年間向陳法章等人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陳法章等人於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時間,購得戊○○所有如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土地,而渠等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至百分十八或百分之二十,卻由戊○○在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渠等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或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作為渠等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渠等即於九十四年五月份,行使戊○○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所得稅,致渠等逃漏如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共計幫助逃漏稅稅捐高達二百六十一萬六千三百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因認被告戊○○此部分亦涉有幫助逃稅稅捐之罪嫌,且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惟查:被告戊○○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經本院判決無罪,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無罪部分即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本院無從審理,應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被告戊○○、甲○○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彥琪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附表一:

┌─┬────┬───────┬────────┬────────────┐│編│捐贈者(│形式捐贈金額(│①逃漏個人綜合所│①接受捐贈股票之機關、學││號│納稅義務│即申報捐贈列舉│得稅金額(新台幣│ 校名稱 ││ │人)之姓│扣除額)(新 │) │②所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 ││ │名 │臺幣) │②稅捐機關計算逃│③招攬捐贈股票之人員姓名││ │ │ │漏稅金額之公函及│ ││ │ │ │所附資料 │ │├─┼────┼───────┼────────┼────────────┤│1 │王懿融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松│②東森寬頻公司、旺錸公司││ │ │ │山分局98.4.9財北│③戊○○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所附彙總表、綜合│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 │ │├─┼────┼───────┼────────┼────────────┤│2 │邢運蘭 │0000000元 │①801528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同上函 │②旺錸公司 ││ │ │ │ │③戊○○ │├─┼────┼───────┼────────┼────────────┤│3 │陳建宏 │627250元 │①2509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安分局98.3.6財北│③戊○○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所附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更正作業資料 │ │├─┼────┼───────┼────────┼────────────┤│4 │莊光達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樹林高中 ││ │ │ │訴書誤載712837)│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上函 │③戊○○ │├─┼────┼───────┼────────┼────────────┤│5 │張婉玲 │0000000元 │①572087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北稽徵所98.3.4財│③戊○○ ││ │ │ │北國稅中北綜所二│ ││ │ │ │字第0980201283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 │丁乾坤 │0000000元 │①443003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北│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投稽徵所98.3.4財│③戊○○、承曄公司業務人││ │ │ │北國稅北投綜所二│ 員李炳奕 ││ │ │ │字第0980001797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更正作業資料、│ ││ │ │ │核定通知書 │ │├─┼────┼───────┼────────┼────────────┤│7 │楊淑婷(│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納稅義務│ │②台北市國稅局信│②東森寬頻公司 ││ │人劉文越│ │義稽徵所98.3.4財│③戊○○ ││ │) │ │北國稅信義綜所一│ ││ │ │ │字第0980002519號│ ││ │ │ │函及所附所得稅申│ ││ │ │ │報書、核定通知書│ ││ │ │ │、自動補報稅繳款│ ││ │ │ │書 │ │├─┼────┼───────┼────────┼────────────┤│8 │莊健培 │0000000元 │①60602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局彰化縣分局98.3│③張景瑞 ││ │ │ │5中區國稅彰縣二 │ ││ │ │ │字第0980006696號│ ││ │ │ │函 │ │├─┼────┼───────┼────────┼────────────┤│9 │莊清秀 │0000000元 │①606020元(起訴│①樹林高中 ││ │ │ │書誤載642249元)│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②同上函 │③張景瑞 │├─┼────┼───────┼────────┼────────────┤│10│張榮華 │000000000 元(│①00000000元(起│①樹林高中、金城國中 ││ │ │起訴書誤載 │訴書誤載00000000│ ││ │ │000000000 元)│元) │②竝立公司、大正公司(捐││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士│ 贈上開公司股票合計總值││ │ │ │林稽徵所98.3.6財│ 0000 00000元予金城國中││ │ │ │北國稅士林綜所二│ )、東森寬頻公司(捐贈││ │ │ │字第0980003164號│ 該公司股票總值0000000 ││ │ │ │函、所附93年度捐│ 元予樹林高中) ││ │ │ │贈明細表、綜合所│③戊○○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及本院│ ││ │ │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 │ │ │紀錄查詢表(指士│ ││ │ │ │林稽徵所剔除張榮│ ││ │ │ │華捐贈樹林高中96│ ││ │ │ │50000 元及捐贈金│ ││ │ │ │城國中000000000 │ ││ │ │ │元後,影響之稅額│ ││ │ │ │為00000000元) │ │├─┼────┼───────┼────────┼────────────┤│11│洪惠風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同上函 │②旺錸公司 ││ │ │ │ │③戊○○ │├─┼────┼───────┼────────┼────────────┤│12│陳建中 │0000000元 │①401137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灣省南區國稅│②旺錸公司 ││ │ │ │局新化稽徵所98.3│③戊○○ ││ │ │ │.4 南區國稅新化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陳建中│ ││ │ │ │93年綜合所得稅逃│ ││ │ │ │漏之所得稅金額計│ ││ │ │ │算、核定通知書 │ │├─┼────┼───────┼────────┼────────────┤│13│官裕宗 │0000000元 │①361875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312472元)│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戊○○ │├─┼────┼───────┼────────┼────────────┤│14│張雅菁 │0000000元 │①482500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 │③戊○○ │├─┼────┼───────┼────────┼────────────┤│15│蔡勝國 │0000000元 │①905730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650817元)│②裕樺公司 ││ │ │ │②同編號6之公函 │③戊○○ │├─┼────┼───────┼────────┼────────────┤│16│林秀珠 │0000000元 │①731755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260421元)│②裕樺公司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③戊○○ │├─┼────┼───────┼────────┼────────────┤│17│劉明珠 │0000000元 │①698774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內│②裕樺公司 ││ │ │ │湖稽徵所98.3.27 │③戊○○ ││ │ │ │財北國稅內湖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更正後之明│ ││ │ │ │細表(原明細表記│ ││ │ │ │載申報捐贈金額誤│ ││ │ │ │將捐贈人取得股票│ ││ │ │ │之成本600000元剔│ ││ │ │ │除,更正後申報捐│ ││ │ │ │贈金額0000000 元│ ││ │ │ │,計算後影響之稅│ ││ │ │ │額為698774元) │ │├─┼────┼───────┼────────┼────────────┤│18│盧曉蕾 │0000000元 │①421205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291825元) │②竝立公司、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③戊○○、承曄公司業務員││ │ │ │ │ 邱建文 │├─┼────┼───────┼────────┼────────────┤│19│范姜群毅│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竝立公司 ││ │ │ │ │③戊○○ │├─┼────┼───────┼────────┼────────────┤│20│馮南陽 │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恩基公司 ││ │ │ │) │③經戊○○之同業黃惠盟介││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 紹後參加戊○○之捐贈股││ │ │ │ │ 票案 │├─┼────┼───────┼────────┼────────────┤│21│許宗隆(│0000000元 │①501868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聯天公司 ││ │人楊滿萍│ │ │③張景瑞 ││ │) │ │ │ │├─┼────┼───────┼────────┼────────────┤│22│連舫笙 │0000000元 │①670766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信│②大正公司 ││ │ │ │義稽徵所98.4.23 │③李振嘉 ││ │ │ │財北國稅信義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結算申報書 │ │├─┼────┼───────┼────────┼────────────┤│23│王佳文 │507360元(起訴│①176947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書誤載0000000 │書誤載351469元)│②大正公司 ││ │ │元)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③戊○○ ││ │ │ │同稽徵所98.3.6財│ ││ │ │ │北國稅大同綜所二│ ││ │ │ │字第0980002117號│ ││ │ │ │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 │ │├─┼────┼───────┼────────┼────────────┤│24│洪文玲(│0000000元 │①696699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書誤載698631元)│②恩基公司 ││ │人柯振得│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戊○○ ││ │) │ │ │ │├─┼────┼───────┼────────┼────────────┤│25│楊俊翰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彤電公司 ││ │ │ │元)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6│侯雅娟 │0000000元 │①366846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7│周正義 │0000000元 │①608354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339900元)│②竝立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戊○○ │├─┼────┼───────┼────────┼────────────┤│28│郭碧玉 │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起│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0│②大正公司 ││ │ │ │元)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9│林功位 │0000000元 │①99881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誤載762211元) │②偉智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李振嘉 │├─┼────┼───────┼────────┼────────────┤│30│黃梅芳 │0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起│①金城國中 ││ │ │起訴書誤載291 │訴書誤載00000000│②偉智公司、大正公司、環││ │ │952970 元) │7元) │ 銓公司、漢德公司、新瑞││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 都公司 ││ │ │ │安分局98.7.27 財│③張景瑞 ││ │ │ │北國稅大安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及附表 │ │├─┼────┼───────┼────────┼────────────┤│31│詹勝婷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32│王英全 │503440元 │①105723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119443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戊○○ │├─┼────┼───────┼────────┼────────────┤│33│辛俊谷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②漢德公司 ││ │ │ │ │③張景瑞 │├─┼────┼───────┼────────┼────────────┤│34│林麗莉(│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②大正公司、東森寬頻公司││ │人鄒星昌│ │ │③戊○○ ││ │) │ │ │ │├─┼────┼───────┼────────┼────────────┤│35│胡韻生 │0000000元 │①476632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477785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③戊○○ │├─┼────┼───────┼────────┼────────────┤│36│許慶隆 │603500元 │①181050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324386元)│②竝立公司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③戊○○ │├─┼────┼───────┼────────┼────────────┤│37│游喬崙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漢德公司 ││ │ │ │元) │③張景瑞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 │├─┼────┼───────┼────────┼────────────┤│38│陳慧明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聯天公司 ││ │ │ │正稽徵所98.3.13 │③甲○○ ││ │ │ │財北國稅中正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39│施焄鏻(│0000000元 │①756985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上公函 │②竝立公司 ││ │人洪玲玲│ │ │③戊○○ ││ │) │ │ │ │├─┼────┼───────┼────────┼────────────┤│40│彭翠瑾 │0000000元 │①51990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530065元)│②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戊○○ │├─┼────┼───────┼────────┼────────────┤│41│游文昌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張景瑞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2│彭運鵾 │0000000元 │①402752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402486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③戊○○ │├─┼────┼───────┼────────┼────────────┤│43│楊汝聰(│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偉智公司 ││ │人王毓怡│ │元) │③戊○○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4│黃玉惠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5│陳適安 │0000000元 │①480334(起訴書│①金城國中 ││ │ │ │誤載483815元) │②恩基公司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北│③戊○○ ││ │ │ │投稽徵所98.3.12 │ ││ │ │ │財北國稅北投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 ││ │ │ │通知書、電子申報│ ││ │ │ │書 │ │├─┼────┼───────┼────────┼────────────┤│46│林育民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文│②恩基公司 ││ │ │ │山稽徵所98.3.9財│③李振嘉 ││ │ │ │北國稅文山綜所二│ ││ │ │ │字第0980001659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47│林榮豐;│0000000元 │①714869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原名林泓│ │書誤載0000000元 │②恩基公司 ││ │翔(納稅│ │) │③戊○○ ││ │義務人郭│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 │永蘭) │ │局桃園縣分局98.3│ ││ │ │ │.6 北區國稅桃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書 │ │├─┼────┼───────┼────────┼────────────┤│48│胡躍瀧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971497元│②恩基公司 ││ │ │ │) │③戊○○ ││ │ │ │②同上公函 │ │├─┼────┼───────┼────────┼────────────┤│49│曾雅蘭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恩基公司 ││ │ │ │局中壢稽徵所98.3│③李振嘉 ││ │ │ │.2 北區國稅中壢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曾雅蘭│ ││ │ │ │君93年度逃漏所得│ ││ │ │ │稅金額之計算依據│ │├─┼────┼───────┼────────┼────────────┤│50│楊明士(│0000000元 │①268041元 │①金城國中 ││ │由其母吳│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享桂實際│ │局中和稽徵所98.3│③戊○○ ││ │處裡所得│ │.11 北區國稅中和│ ││ │稅申報事│ │二字第0000000000│ ││ │宜)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結算│ ││ │ │ │申報書、核定通知│ ││ │ │ │書 │ │├─┼────┼───────┼────────┼────────────┤│51│郭和平 │0000000元 │①435837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 │ │局台北縣分局98.3│③戊○○ ││ │ │ │.5 北區國稅北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52│呂芳霖(│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上公函 │②新瑞都公司 ││ │人黃惠玲│ │ │③戊○○ ││ │) │ │ │ │├─┼────┼───────┼────────┼────────────┤│53│陳健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 │ │局98.3.10北區國 │③戊○○ ││ │ │ │稅新店二字第0981│ ││ │ │ │003213號函及所附│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電子申報書 │ │├─┼────┼───────┼────────┼────────────┤│54│吳建興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百齡公司、聯天公司 ││ │ │ │) │③甲○○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 │ │ │局新竹縣分局98.3│ ││ │ │ │.3 北區國稅竹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之查核│ ││ │ │ │報告、綜合所得稅│ ││ │ │ │核定通知書 │ │├─┼────┼───────┼────────┼────────────┤│55│羅彩禎 │0000000元(起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11162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捐贈上開公司││ │ │160元) │元) │ 股票予烏來鄉公所)、漢││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德公司(捐贈上開公司股││ │ │ │局淡水稽徵所98.3│ 票予金城國中) ││ │ │ │.9 北區國稅淡水 │③張景瑞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結算│ ││ │ │ │申報書 │ │├─┼────┼───────┼────────┼────────────┤│56│鄭明嬌 │0000000元 │①9871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上公函 │②漢德公司 ││ │ │ │ │③張景瑞 │├─┼────┼───────┼────────┼────────────┤│57│洪文耀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0│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台中市分局98.3│ ││ │ │ │.6 中區國稅中市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之電子│ ││ │ │ │申報書、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58│張秋墩(│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訴書誤0000000元 │②漢德公司、新瑞都公司 ││ │人張林瑞│ │) │③張景瑞 ││ │鳳) │ │②同上公函 │ │├─┼────┼───────┼────────┼────────────┤│59│郭正沛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張景瑞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大屯稽徵所局98│ ││ │ │ │.3.3 中區國稅大 │ ││ │ │ │屯二字第00000000│ ││ │ │ │03號函 │ │├─┼────┼───────┼────────┼────────────┤│60│李德成 │0000000元 │①520887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南投縣分局98.3│③李振嘉 ││ │ │ │.3 中區國稅投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結算申報書、綜│ ││ │ │ │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 │ │ │書 │ │├─┼────┼───────┼────────┼────────────┤│61│許明權 │0000000元 │①161333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漢德公司 ││ │ │ │局民權稽徵所98.3│③張景瑞 ││ │ │ │.2 中區國稅民權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2│孔祥容(│0000000元 │①353926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聯天公司 ││ │人胡方翔│ │局竹南稽徵所98.3│③甲○○ ││ │) │ │.10 中區國稅竹南│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結算申│ ││ │ │ │報書、綜合所得稅│ ││ │ │ │核定通知書 │ │├─┼────┼───────┼────────┼────────────┤│63│周博治 │0000000元 │①959350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苗栗縣分局98.3│ ││ │ │ │10中區國稅苗縣二│ ││ │ │ │字第0980020134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4│楊孟儒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38之公函│②偉智公司 ││ │ │ │ │③戊○○ │├─┼────┼───────┼────────┼────────────┤│65│謝郭秀英│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大正公司 ││ │ │ │) │③李振嘉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三│ ││ │ │ │民分局98.3.5財高│ ││ │ │ │國稅三綜所字第09│ ││ │ │ │0000000號函及附 │ ││ │ │ │表 │ │├─┼────┼───────┼────────┼────────────┤│66│郭開山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漢德公司 ││ │ │ │元) │③張景瑞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前│ ││ │ │ │鎮稽徵所局98.3.2│ ││ │ │ │財高國稅鎮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67│林崑海 │00000000元(起│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682245│②高雄市國稅局苓│②竝立公司(捐贈上開公司││ │ │元) │雅稽徵所98.3.12 │ 股票予金城國中)、旺錸││ │ │ │財高國稅苓綜所字│ 公司(捐贈上開公司股票││ │ │ │第0000000000號函│ 予烏來鄉公所) ││ │ │ │及所附電子申報書│③戊○○ ││ │ │ │、計算方式 │ │├─┼────┼───────┼────────┼────────────┤│68│張秀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苓│②聯天公司 ││ │ │ │雅稽徵所98.3.18 │③戊○○ ││ │ │ │財高國稅苓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及所附電子申報書│ ││ │ │ │、計算方式 │ │├─┼────┼───────┼────────┼────────────┤│69│黃金木 │0000000元 │①57063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592845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鼓│③戊○○ ││ │ │ │山稽徵所98.3.6財│ ││ │ │ │高國稅鼓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70│韓亞玲 │0000000元 │①936992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3之公函│②旺錸公司、大正公司 ││ │ │ │ │③戊○○ │├─┼────┼───────┼────────┼────────────┤│71│蔡武冠 │0000000元 │①357084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217504元)│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戊○○ │├─┼────┼───────┼────────┼────────────┤│72│許進源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0之公函│②旺錸公司 ││ │ │ │ │③張景瑞 │├─┼────┼───────┼────────┼────────────┤│73│林學信 │0000000元 │①452085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452069元)│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③張景瑞 │├─┼────┼───────┼────────┼────────────┤│74│方采羚;│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原名方慈│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 ││ │霞(納稅│ │元) │③李振嘉 ││ │義務人朱│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 │永林) │ │ │ │├─┼────┼───────┼────────┼────────────┤│75│陳史翎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南區國稅│②旺錸公司 ││ │ │ │局嘉義市分局98.2│③張景瑞 ││ │ │ │.27 南區國稅嘉市│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 │ │├─┼────┼───────┼────────┼────────────┤│76│陳建宏 │0000000 元(起│①0000000 元(起│①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522782│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裕樺公司 ││ │ │0元) │元) │③張景瑞 ││ │ │ │②本院辦理刑事案│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 │ │ │(指僅剔除陳建宏│ ││ │ │ │捐贈烏來鄉公所金│ ││ │ │ │額0000000 元,其│ ││ │ │ │逃漏稅金額為上開│ ││ │ │ │捐贈金額乘以稅率│ ││ │ │ │百分之四十) │ ││ │ │ │ │ │├─┼────┼───────┼────────┼────────────┤│77│鄭勝榮 │0000000 元(起│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120170│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 ││ │ │75元) │元) │③張景瑞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南│ ││ │ │ │港稽徵所98.3.17 │ ││ │ │ │財北國稅南港綜所│ ││ │ │ │字第0980200953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78│林麗雪(│655200元(起訴│①26208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書誤載0000000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旺錸公司 ││ │人蔡慶鴻│元) │北稽徵所98.4.13 │③戊○○ ││ │) │ │財北國稅中北綜所│ ││ │ │ │字第0980202226號│ ││ │ │ │函及所附結算申報│ ││ │ │ │書、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查核事│ ││ │ │ │項一覽表三. │ │├─┼────┼───────┼────────┼────────────┤│79│張瑞琪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1之公函│②旺錸公司、東森寬頻公司││ │ │ │ │③戊○○ │├─┼────┼───────┼────────┼────────────┤│80│許家璋 │0000000元 │①37244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局雲林縣分局98.3│③戊○○ ││ │ │ │9中區國稅雲縣二 │ ││ │ │ │字第0980004541號│ ││ │ │ │函及所附計算方式│ │├─┼────┼───────┼────────┼────────────┤│81│吳俊良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 │訴書誤載841778元│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82│王振輔 │0000000元 │①782707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805079元)│②大正公司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③李振嘉 ││ │ │ │局汐止稽徵所98.3│ ││ │ │ │6北區國稅汐止二 │ ││ │ │ │字第0981003979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83│駱詠綺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新瑞都公司 ││ │ │ │ │③李振嘉 │├─┼────┼───────┼────────┼────────────┤│84│楊美鳳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85│戴友善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②大正公司 ││ │ │ │ │③李振嘉 │├─┼────┼───────┼────────┼────────────┤│86│朱晨雄 │0000000元 │①301245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22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87│呂佳玲 │0000000元 │①42627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東山稽徵所98.3│③戊○○ ││ │ │ │.27 中區國稅東山│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逃漏所│ ││ │ │ │得稅金額之計算表│ │├─┼────┼───────┼────────┼────────────┤│88│張弘 │306530元 │①83829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新竹市分局98.3│③戊○○ ││ │ │ │.18 北區國稅竹市│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捐贈資│ ││ │ │ │料明細表 │ │├─┼────┼───────┼────────┼────────────┤│89│蔡明宏 │0000000元 │①627508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本院辦理刑事案│②大正公司 ││ │ │ │件電話紀錄紀錄查│③戊○○ ││ │ │ │詢表(指全部剔除│ ││ │ │ │蔡明宏所申報之捐│ ││ │ │ │贈金0000000 元後│ ││ │ │ │,其逃漏稅金額為│ ││ │ │ │627508元)及所傳│ ││ │ │ │送之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影本。 │ │├─┼────┼───────┼────────┼────────────┤│90│吳瓊華(│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人陳志成│ │元)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91│韓雅涵(│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33之公函│②新瑞都公司 ││ │人盧翊存│ │ │③李振嘉 ││ │) │ │ │ │├─┼────┼───────┼────────┼────────────┤│92│陳慧玲 │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88之公函│②海麗公司、百齡公司 ││ │ │ │ │③甲○○ │├─┼────┼───────┼────────┼────────────┤│93│張逸民 │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李振嘉 ││ │ │ │②同編號65之公函│ │├─┼────┼───────┼────────┼────────────┤│94│洪月葉 │0000000元 │①799092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47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95│任以仁 │306530元 │①802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0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戊○○ │├─┼────┼───────┼────────┼────────────┤│96│韓孫珍華│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務人韓大│ │) │③戊○○ ││ │元)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 │├─┼────┼───────┼────────┼────────────┤│97│金餘國 │0000000元 │①782516(起訴書│①烏來鄉公所 ││ │ │ │誤載758558元) │②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戊○○ │└─┴────┴───────┴────────┴────────────┘附表二:

┌─┬────┬───────┬────────┬────────────┐│編│捐贈者 │形式捐贈金額(│起訴書記載逃漏個│①接受捐贈股票之機關、學││號│(申報納│即申報捐贈列舉│人綜合所得稅金額│ 校名稱 ││ │稅義務人│扣除額)(新 │(新台幣) │②所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 ││ │姓名) │臺幣) │ │ │├─┼────┼───────┼────────┼────────────┤│1 │王懿融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旺錸公司│├─┼────┼───────┼────────┼────────────┤│2 │邢運蘭 │0000000元 │801528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旺錸公司 │├─┼────┼───────┼────────┼────────────┤│3 │陳建宏 │627250元 │2509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4 │莊光達 │0000000元 │712837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旺錸公司 │├─┼────┼───────┼────────┼────────────┤│5 │張婉玲 │0000000元 │572087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6 │丁乾坤 │0000000元 │443003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7 │楊淑婷(│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納稅義務│ │ │②東森寬頻公司 ││ │人劉文越│ │ │ ││ │) │ │ │ │├─┼────┼───────┼────────┼────────────┤│8 │莊健培 │0000000元 │606020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9 │莊清秀 │0000000元 │642249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10│張榮華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金城國中、 ││ │ │起訴書誤載 │ │ 金門高中 ││ │ │000000000元) │ │②竝立公司、東森寬頻公司││ │ │ │ │ 旺錸公司、大正公司 │├─┼────┼───────┼────────┼────────────┤│11│洪惠風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旺錸公司 │├─┼────┼───────┼────────┼────────────┤│12│陳建中 │0000000元 │401137元 │①樹林高中 ││ │ │ │ │②旺錸公司 │├─┼────┼───────┼────────┼────────────┤│13│官裕宗 │0000000元 │312472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14│張雅菁 │0000000元 │482500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 │②東森寬頻公司 │├─┼────┼───────┼────────┼────────────┤│15│蔡勝國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 │②裕樺公司 │├─┼────┼───────┼────────┼────────────┤│16│林秀珠 │0000000元 │260421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 │②裕樺公司 │├─┼────┼───────┼────────┼────────────┤│17│劉明珠 │0000000元(起 │475539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訴書誤載 │ │②裕樺公司 ││ │ │0000000元) │ │ │├─┼────┼───────┼────────┼────────────┤│18│盧曉蕾 │0000000元 │291825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竝立公司 │├─┼────┼───────┼────────┼────────────┤│19│范姜群毅│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竝立公司 │├─┼────┼───────┼────────┼────────────┤│20│馮南陽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21│許宗隆 │0000000元 │501868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聯天公司 │├─┼────┼───────┼────────┼────────────┤│22│連舫笙 │0000000元 │670766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23│王佳文 │0000000元 │351469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旺錸公司 │├─┼────┼───────┼────────┼────────────┤│24│洪文玲(│0000000元 │698631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人│ │ │②恩基公司 ││ │柯振得)│ │ │ │├─┼────┼───────┼────────┼────────────┤│25│楊俊翰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彤電公司 │├─┼────┼───────┼────────┼────────────┤│26│侯雅娟 │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27│周正義 │0000000元 │3399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竝立公司 │├─┼────┼───────┼────────┼────────────┤│28│郭碧玉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29│林功位 │0000000元 │762211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偉智公司 │├─┼────┼───────┼────────┼────────────┤│30│黃梅芳 │000000000元 │00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彰化二林中正││ │ │ │ │ 國小 ││ │ │ │ │②海麗公司、超銳公司、偉││ │ │ │ │ 智公司、大正公司、環銓││ │ │ │ │ 公司、漢德公司、新瑞都││ │ │ │ │ 公司 │├─┼────┼───────┼────────┼────────────┤│31│詹勝婷 │0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32│王英全 │503440元 │119443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33│辛俊谷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漢德公司 │├─┼────┼───────┼────────┼────────────┤│34│林麗莉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東森寬頻公司│├─┼────┼───────┼────────┼────────────┤│35│胡韻生 │0000000元 │477785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36│許慶隆 │603500元 │324386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竝立公司 │├─┼────┼───────┼────────┼────────────┤│37│游喬崙 │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漢德公司 │├─┼────┼───────┼────────┼────────────┤│38│陳慧明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聯天公司 │├─┼────┼───────┼────────┼────────────┤│39│施焄鏻(│0000000元 │756985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 │②竝立公司 ││ │人洪玲玲│ │ │ ││ │) │ │ │ │├─┼────┼───────┼────────┼────────────┤│40│彭翠瑾 │0000000元 │530065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41│游文昌 │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新瑞都公司 │├─┼────┼───────┼────────┼────────────┤│42│彭運鵾 │0000000元 │402486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43│楊汝聰(│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 │②偉智公司 ││ │人王毓治│ │ │ ││ │) │ │ │ │├─┼────┼───────┼────────┼────────────┤│44│黃玉惠 │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45│陳適安 │0000000元 │483815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46│林育民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47│林榮豐;│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原名林泓│ │ │②恩基公司 ││ │翔(納稅│ │ │ ││ │義務人郭│ │ │ ││ │永蘭) │ │ │ │├─┼────┼───────┼────────┼────────────┤│48│胡躍瀧 │0000000元 │971497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49│曾雅蘭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50│楊明士(│0000000元 │268041元 │①金城國中 ││ │其母吳享│ │ │②偉智公司 ││ │桂實際處│ │ │ ││ │裡所得稅│ │ │ ││ │申報事宜│ │ │ ││ │) │ │ │ │├─┼────┼───────┼────────┼────────────┤│51│郭和平 │0000000元 │435837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偉智公司 │├─┼────┼───────┼────────┼────────────┤│52│呂芳霖(│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 │②新瑞都公司 ││ │人黃惠玲│ │ │ ││ │) │ │ │ │├─┼────┼───────┼────────┼────────────┤│53│陳健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偉智公司 │├─┼────┼───────┼────────┼────────────┤│54│吳建興 │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百齡公司 │├─┼────┼───────┼────────┼────────────┤│55│羅彩禎 │0000000元(起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111621│ │②旺錸公司、漢德公司 ││ │ │60元) │ │ │├─┼────┼───────┼────────┼────────────┤│56│鄭明嬌 │0000000元 │9871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漢德公司 │├─┼────┼───────┼────────┼────────────┤│57│洪文耀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58│張秋墩(│0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 │②漢德公司、新瑞都公司 ││ │人張林瑞│ │ │ ││ │鳳) │ │ │ │├─┼────┼───────┼────────┼────────────┤│59│郭正沛 │0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彰化二林中正││ │ │ │ │ 國小 ││ │ │ │ │②新瑞都公司、聯天公司 │├─┼────┼───────┼────────┼────────────┤│60│李德成 │0000000元 │520887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61│許明權 │0000000元 │161333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漢德公司 │├─┼────┼───────┼────────┼────────────┤│62│孔祥容(│0000000元 │353926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 │②聯天公司 ││ │人胡方翔│ │ │ ││ │) │ │ │ │├─┼────┼───────┼────────┼────────────┤│63│周博治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64│楊孟儒 │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偉智公司 │├─┼────┼───────┼────────┼────────────┤│65│謝郭秀英│0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大正公司 │├─┼────┼───────┼────────┼────────────┤│66│郭開山 │00000000元 │0000000 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漢德公司 │├─┼────┼───────┼────────┼────────────┤│67│林崑海 │0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 │ │②竝立公司、旺錸公司 │├─┼────┼───────┼────────┼────────────┤│68│張秀 │00000000元 │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聯天公司 │├─┼────┼───────┼────────┼────────────┤│69│黃金木 │0000000元 │592845元 │①金城國中 ││ │ │ │ │②恩基公司 │├─┼────┴───────┴────────┴────────────┤│備│起訴書附表編號70至98所列捐贈人係捐贈股票予烏來鄉公所,與被告丙○○、││註│己○○、庚○○、乙○○等人無涉,故不予列入上開附表。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