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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0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