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已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5所載確定判決欄之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分別誤載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99年4月22日」,爰均分別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4724號」、「99年2月12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是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附表: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傷害 │傷害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3年間至93年9月底 │96年8月23日 │96年8月24日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6年度偵緝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 及案號 │第1700號、士林地檢96│第11271號 │第11271號 ││ │偵緝字第1107號 │ │ │├─┬────┼──────────┼─────────┼─────────┤│最│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 │96年度簡字第475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8年度上訴字第4724││實│ │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 │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確│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 │96年度簡字第475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8年度上訴字第4724││決│ │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 備 註 │ │└──────┴──────────────────────────────┘┌──────┬─────────┬─────────┬──────────┐│ 編 號 │ ⒋ │ ⒌ │ ⒍ │├──────┼─────────┼─────────┼──────────┤│ 罪 名 │傷害 │傷害 │傷害致死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2年 │├──────┼─────────┼─────────┼──────────┤│ 犯罪日期 │96年9月2日 │96年9月4日下午3、4│96年9月4日下午16時後││ │ │時 │之某時 │├──────┼─────────┼─────────┼──────────┤│ 偵查機關 │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第11271號 │第11271號 │11271號 ││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8年度上訴字第4724號││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98年2月12日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8年度上訴字第4724│99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決│ │號 │號 │ ││ ├────┼─────────┼─────────┼──────────┤│ │確定日期│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99年4月22日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