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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5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6年7月1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9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12月9日法矯字第0980048477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5月1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31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