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1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6年12月1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12月9 日法矯字第0980048477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12月24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70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執行報告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