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0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比較修正前後受刑人所應適用之法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經上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而法律詞語所謂之『視為』者,乃將具有類似性質,而實質不同之法律事實,基於公益之需要,以法律『擬制』方式強行規定,賦予相同法律效果之立法。故凡合於『視為』應具之要件事實者,即應適用其所擬制規定之法律效果。是依上開規定,『視為』減刑之案件,於檢察官依減刑標準換算其減得之刑期後,即脫離該減刑條例之規範,使原宣告刑已變更為新之宣告刑。如原宣告刑已定其執行刑者,因據以定其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已經變更,自應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232號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係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雖曾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於96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出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因合於減刑之條件,又因受刑人於該減刑條例實施前假釋中,依上開條例規定,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宣告刑,誤載為原宣告刑),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自應將已視為減其宣告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偽造貨幣 │├────────┼─────────┼─────────┤│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褫奪公權)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聲請書誤載為1年8││ │ │月) │├────────┼─────────┼─────────┤│犯罪日期年月日 │91.12.2至91.12.6 │91.10.1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偵字第│基隆地檢92年偵緝字││年度及案號 │4623號 │第118號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92年度基簡字第86號│93年上訴字第613號 ││審 ├─────┼─────────┼─────────┤│ │判決日期 │92.1.22 │93.4.30 │├──┼─────┼─────────┼─────────┤│ │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確定├─────┼─────────┼─────────┤│判決│案 號│92年度基簡字第86號│94年上易字第1098號││ ├─────┼─────────┼─────────┤│ │判決確定 │92.3.3 │93.6.3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196條第3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備 註│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