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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8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各判處有期徒刑,所處刑罰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2項,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因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認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已定應執行刑而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者,受刑人請求易科罰金時,執行檢察官認應准許者,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標準,以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本院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嗣被告復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分別受刑之宣告及經減刑如附表之所示,均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應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院審核認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鎮鑫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01 │ 02 │├─────────┼────────┼────────┤│罪 名│加重竊盜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 │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5日 ││ │ │ │├─────────┼────────┼────────┤│偵 察 機 關│桃園地檢署95年偵│桃園地檢署95年偵││年 度 及 案 號│字22428、26449號│字22428、26449號│├───┬─────┼────────┼────────┤│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最 後├─────┼────────┼────────┤│ │案 號│97年上訴字第111 │97年上訴字第111 ││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 97年4月8日 │ 97年4月8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 定├─────┼────────┼────────┤│ │案 號│99台上字第2722號│99台上字第2722號││判 決├─────┼────────┼────────┤│ │ 確判日期 │ 99年5月6日 │ 99年5月6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 │第4款 │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