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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1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搶奪罪,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涉犯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97年6 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一年六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99年6 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327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6 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7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提出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