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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2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居住臺北縣蘆洲市○○街住所達12年,並定期返回高雄探視父母,有固定住所,主動到案後勇於面對審判,顯見無逃亡之虞,實無羈押之必要。㈡聲請人入監後長期有泌尿上之問題,經診斷後確定被告因罹患攝護腺炎、腎結石及尿失禁,雖未危及性命,仍造成身體不適及生活的不便,而所內醫師亦表示所內並無治癒之設備。為避免病情惡化,請求准予保外就醫之聲請,以維人權云云。

二、聲請人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聲請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99年8 月24日審判程序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並於99年8 月31日將全案移送檢方執行,本案已脫離本院訴訟繫屬,核先敘明。聲請意旨所指罹患攝護腺炎等疾病乙節,經本院函詢臺灣臺北看守所,回覆以:「本所於99年6月3日戒送亞東紀念醫院泌尿科門診就診,診斷為「攝護腺炎(前列腺)(良性)增生、尿失禁、腎結石」,99年9月2日經安排本所特約醫師診療後,目前藥物治療中。」等語,有該所99年9月3日北所衛字第0990009153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目前病況可持續於所內門診追蹤治療,如病況需要,所方亦將依規定辦理戒送外醫複診等,可見聲請人非「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又聲請人既已於99年8 月31日移送檢方執行刑期,其身分已轉為受刑人,則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刑罰指揮執行,乃屬檢察官之職權(參看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55號判例、44年台抗字第39號判例),非本院所能審酌,聲請人現既非遭本院羈押,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及保外就醫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