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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25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7年2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22年,又經本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5號裁處21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7年3 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5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8 月5 日法矯字第099903207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8 月19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42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

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