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煙毒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復興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另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83年度訴緝字第 105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另犯收受贓物罪經同院83年度易字第2659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另犯連續故買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8488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另犯連續販賣安非他命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另犯連續販賣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上更一字第457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 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20年確定。於民國87年4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51號函及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凉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