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27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95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吳梓生律師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刑事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71號刑事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及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0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2271號判處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元確定在案。茲該案告訴人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被告將判決書登報,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將該刑事判決全文刊登於蘋果日報A3版全版1日,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前開刑事判決書全文篇幅長達9頁,全文刊登顯屬不易,認為僅就該判決之主文及事實部分以如附表方式刊登蘋果日報,即足達回復聲請人著作權之效果,聲請人請求將判決書全文刊登於蘋果日報A3版全版,本院認核無必要,逾此部分之聲請,爰依法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著作權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附表:

一、刊登新聞報:蘋果日報刊登

二、刊登日數:一日。

三、刊登版面:A3版。

四、刊登字體:黑色普通字體;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