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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30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 請 人即具保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退保並發還保証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8年1月10日向原審法院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保證命被告甲○○隨時應傳喚到場,詎被告於保釋後始終未與聲請人聯繫,今被告來信告知因另案於台北監獄執行,已無棄保潛逃之虞,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准予退保並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經具保停止羈押後,具保人除因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規定免除具保責任及第2項准予退保之情形,並不能免除其具保之責任。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原審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期間,由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以新台幣15萬元為被告甲○○具保後,釋放被告,嗣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現由本院審理中(98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查,被告甲○○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經台灣台北地檢署指揮執行,於98年5月23日入監執行,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甲○○因另犯他案經執行檢察官依法執行,既非本案之再執行羈押,亦難認被告有逃匿之情事,自不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免除具保責任或准予退保之規定。是在本案借提審理中,具保人之具保責任自仍繼續存在,其請求返還保證金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