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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3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偽造文書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鈞院97年度上訴字第87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1 月確定。受處分人於97年7 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6 月,受刑人在執行期中,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經法務部99年9 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41733號函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此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0月8 日泰所教字第09991100527 號函、上開法務部函影本、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上開判決書2 份、上開裁定書1 份與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文件在卷足憑,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受處分人前揭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