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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32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搶奪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299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98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搶奪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分別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

7 號、98年度聲減字第299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 年2 月確定,於98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03